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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最高院法官:允许公众自由出入法庭旁听,是司法公开的最低标准

烟语法明 2023-12-27
原文:司法公开还有新的增长点吗蒋惠岭(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的新任务,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时常会听到地方法院的院长讲,中国的司法公开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再往下已经没有什么可做了。的确,从“一五”纲要起,司法公开大厦在几代法院人的努力下拔地而起,并已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新地标”。最高人民法院相继推出的“六公开”、新闻发言人、“三大平台”、裁判文书上网、失信被执行人曝光等措施,庭审直播网、诉讼服务网、法院网络电视台……似乎法院公开的文章在中国已经做到头了。  

情况远远没有那么乐观。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的新任务,仍有很多工作要做,而以下四点即可尝试。  

第一,拆除门槛,允许公众自由出入法庭旁听。一个“开放”法院的基本标志是公众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自由旁听,这也是司法公开的最低标准。除非为法庭秩序、公共安全、诉讼权利、司法公正等重要价值之故,法院不应为公众旁听的民主权利设置任何限制,或者说不能再为这一最低标准设置新的门槛。 

当然,权利不是绝对的。世界各国的确也为庭审旁听设置了一些限制,如进入法庭需要接受安全检查,当法庭旁听座位不足时优先保证当事人近亲属、媒体的需要,对违规使用电子设备或“闹庭”者“请”出法庭等。相比之下,中国的限制会更多一些,如有的法院要求旁听者登记入院后再入法庭,绝大多数法院要求旁听者以身份证换领旁听证,重大敏感案件旁听资格的确定规则不透明,无故限制旁听者进入法庭旁听等,使旁听者或媒体在法院的这些防备性的“门槛”上就对法院失去了几分信任。 

因此,法院必须拆除这些门槛,允许公众自由出入法庭旁听。否则,旁听者心目中永远难有“开放”的法院。 

第二,真诚友好,吸引和鼓励公众进入法庭旁听。积极司法公开的另一个体现,就是不仅把法庭当成法院履行司法职责的场所,而且当成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课堂、完成政治使命的接口。虽然新科技已使法庭的功能延伸,将法治的声音放大,但物质化的法庭仍然是司法的标志。因此,各国仍然将吸引公众进入法庭旁听作为让公众直接、亲自了解法院的基本方式,避免公众仅靠(自)媒体的传播获得未必全面的司法印象。  

为此,一些国家努力建立开庭旁听的“友好界面”。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庭门口摆放着一页纸长短的“今日开庭审理案情简介”,另外还有法庭内部布置图及说明。在加拿大,法院的工作人员会经常与附近的学校、社区联系旁听事宜,而一旦有学生集体旁听,法官或工作人员会提前用半个小时的时间为学生讲解法院程序、案件情况等,以便其更好地理解庭审过程。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对每一个出入法院大楼的人发放意见反馈表,征集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以及对法官公正度的评价。 

但愿我国在超越“是否查验身份证”的发展阶段后,也能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这些做法,多在吸引、鼓励公众进入法庭旁听方面下功夫,尽量不再使用那些不友好的界面如“申请旁听”、“准许旁听”、“凭证旁听”等。我们的法院除了为旁听者提供一个座位外,基本上也没有其他人文关怀了。普通公众听到的只是约束严格、措辞严厉的旁听纪律,而最想知道的其他内容如案情简介、程序步骤等却没有具体介绍。这些都是需要改进的方面。

第三,良性互动,把媒体当作公开审判的延伸。媒体总是在司法公开过程中扮演核心角色。试想,如果媒体本身对司法工作都是“雾里看花”,那还如何期望媒体正确传达司法信息、塑造司法形象呢?
在处理司法与媒体关系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值得关注,如媒体自由出入法庭,媒体旁听庭审的席位优先保证,法院为媒体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和设施,成立司法媒体协会并提供专门化的服务如专门的电子邮件服务、法院图书馆的使用等,媒体可以获得比普通公众在材料、文件方面更多的优先权等。 

但在我国的一些法院中,媒体仍然面临着与普通公众进入法庭旁听同样“门槛高”的困境。媒体非但没有获得比普通公众进入法庭方面的优先,反而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或登记程序才能进入法庭。有的法院要求记者旁听时必须获得本院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部门的批准。因此,必须端正对媒体的认识,在制定明确规则的基础上,放开媒体的旁听和报道。  

第四,扩大范围促进法院司法管理工作公开化。在完成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之后,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开将成为司法公开新的增长点,这也反映了公众司法公开需求的提升。近年来,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开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有不少新发展。
在英国,法官遴选工作高度公开,对于法官职缺首先先在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网站上发布职位名称、职责、年薪、申请截止日期等,并为感兴趣的报名者举办模拟演练,提升其参选能力,使其在遴选的各个环节中能正常发挥。台湾地区“司法院”每周五都会发布该院下周的各项活动日历,有的还允许公众旁听。美国加州的司法委员会在讨论法院行政工作时进行电视直播,并事先在网站上发布公告,欢迎公众收看。各国对法院的财务状况、人员结构、统计详情都在年度报告中全部公布。
我国的法院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也有一定程度的公开。《人民法院报》以及法院系统自办的各种媒体平台都大量发布法院领导的活动、法院工作情况以及经验材料,但与其他国家的做法相比还存在滞后、简略等问题,有很多需要改进之处。法院行政管理工作信息多纳入保密范畴,法院的人事状况、经费状况还被视为 “敏感”信息而束之高阁,案件统计信息的公开仍只限于概略数据。因此,司法管理工作的公开在我国有相当大的空间。
司法公开是最经济、最平坦的公正之路。对于法院而言,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实际上只是“举手之劳”,但其前提必须是理念的彻底更新、角色的完全转变、司法民主精神的实质升华。如果能抓住上述四个“增长点”,便能推动司法公开从粗放走向精细,从消极走向积极。至此,司法公正将会愈行愈近。

来源:法制日报  转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20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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