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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人回派出所继续盘问,应证实经过批准并制作盘问记录,否则就是违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裁判要旨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人员经当场盘问后,认为具有相应法定情形的,可将违法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后,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本案中,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的继续盘问行为虽未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其既未举证证实其继续盘问行为经过该公安机关批准,亦未举证证实其对王某辉制作了盘问记录,违反前述法律、规章的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案件来源:王某辉、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件案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行终97号

上诉人王某辉因诉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确认继续盘问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2行初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9日21时,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工作人员认为王某辉有非法上访嫌疑,将王某辉从秦皇岛山海关火车站带回至南和县公安局派出所,10日11时王某辉离开该派出所。


原审法院认为,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将王某辉带回至派出所的行为属于盘问,并非传唤,在本案中王某辉实际被盘问的时间并不是26个小时,实际共约13个小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盘问不超过24小时的规定,该盘问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王某辉诉求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辉负担。


上诉人王某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违法。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错误。无论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传唤或盘问,事实上被上诉人将上诉人从秦皇岛带回派出所。根据法律规定,秦皇岛不是被上诉人的管辖范围,且传唤、盘问措施均需在上诉人有违法嫌疑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违法嫌疑,一审判决称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有非法上访嫌疑,属于猜测。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没有违法的情况下,或者说被上诉人不知道上诉人是否违法的情况下,将上诉人从秦皇岛控制到派出所并录口供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改判。


被上诉人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治安传唤和盘问、继续盘问的职权。依照该法律条文,治安传唤的适用对象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盘问、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为公安机关认为有违法嫌疑的人员。

本案中,王某辉对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2019年8月9日21时至次日11时的留置询问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违法。王某辉主张该行为系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对其的传唤行为,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答辩称该行为系对王某辉的继续盘问行为。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陈述其实施案涉行为时仅认为王某辉具有违法嫌疑,因此其实施的留置询问行为应当属于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措施。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人员经当场盘问后,认为具有相应法定情形的,可将违法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后,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本案中,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的继续盘问行为虽未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其既未举证证实其继续盘问行为经过该公安机关批准,亦未举证证实其对王某辉制作了盘问记录,违反前述法律、规章的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一审判决未对案涉继续盘问行为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王某辉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2行初130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于2019年8月9日21时至次日11时对上诉人王某辉作出的继续盘问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长  刘爱群

审 判员  赵文志

审 判员  李智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崔龙强

书 记员  朱向荣


转自:裁判文书网、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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