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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行贿法院政治部主任?武汉2名律师被同日公示行政处罚!

烟语法明 2023-12-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肖斌武,男,公民身份号码:420**********0599
执业机构: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
职务: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201********345
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电话:139*****38
2022年1月14日,本局收到中共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移交的关于武汉市监察委员会办理叶伟平(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案件涉案人员的有关材料,反映肖斌武涉嫌存在给予叶某某钱款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
2023年4月3日,本局依法对肖斌武涉嫌向法官行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肖斌武为了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新洲区人民法院代理案件寻求方便和帮助,在2014年至2019年(2017年除外)每年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叶某某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五次共计现金人民币5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中共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关于将有关律师违法问题移交办理的函》。
2.武汉市监察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对肖斌武的《询问笔录》。
3.武汉市监察委员会2021年1月20日对叶某某的《讯问笔录》。
4.武汉市监察委员会2021年2月2日对肖斌武的《询问笔录》。
5.武汉市律师协会《武汉市律师协会关于肖斌武、许某某等2 名律师涉嫌违规执业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
6.洪山区司法局《关于提请武汉市司法局给予律师肖斌武停止执业六个月、罚款一万元行政处罚建议的报告》。
7.洪山区司法局2022年10月28日对肖斌武的《询问笔录》。
2023年4月20日,本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司律罚先告字〔2023〕1号),并于次日送达肖斌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肖斌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肖斌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
给予肖斌武律师停止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武汉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喻俊,男,公民身份号码:422**********0832
执业机构: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职务: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20*******8555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电话:139*******67
2022年10月26日,本局收到中共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移交的关于省纪委监委办理侯旺发(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案件涉案人员有关材料,反映喻俊涉嫌存在给予侯某某钱款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
2023年4月3日,本局依法对喻俊涉嫌向法官行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喻俊为争取和感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侯某某在案件办理中提供的帮助,于2021年8月送给侯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湖北省纪委《关于侯某某案件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的移交函》中涉及喻俊的相关问题摘要。
2.侯某某2022年1月13日《交代材料》。
3.湖北省监察委员会2022年1月22日对侯某某的《讯问笔录》。
4.湖北省监察委员会2022年2月17日对喻俊的《询问笔录》。
5.武汉市司法局2022年12月8日对喻俊的《询问笔录》。
2023年4月20日,本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司律罚先告字〔2023〕2号),并于次日送达喻俊,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喻俊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喻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
给予喻俊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武汉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8日


转自:法律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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