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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管理部门整治律师出庭着装,这样的司法建议是不是形式主义?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近日,南方某地法院的一则《司法建议函》在法律圈流转(截图就不转发了,防止又有人来说这说那的,咱是对事不是人),内容是法院发现律师在出庭时普遍存在未遵守统一着装制度的问题,例如没穿律师袍、没戴领巾、未着浅色衬衣、领巾未拉紧扣绳、穿圆领上衣并直接将领巾挂在脖子上、没穿深色西装裤和深色皮鞋等等。
法院认为,以上的这些律师表现,不符合《》《》《》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社会赋予的诸多×××要从规范着装上体现出来的律师使命,特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管理组织,要严格管理落实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加强考核监督,还要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法院。
如果从字面意思看,这是一份说理说法、言之有物、意义颇大的司法建议,但是却引来了巨大的争议。主要问题在于,缺乏现实基础,根本没有现实可操作性,以及与其他很多重要问题相比的现实紧迫性。

律师袍,是个由来已久的制度,但却是一个在各地推行情况不一、形式大于内容、没有什么现实价值的制度。

2002年,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可是,这个制度规定和施行了20年了,全国有几个地方真正落实到位了呢?
有律师分析出,一是各地法院、检察院、律师管理部门根本没将这个制度当回事儿,要不要求出庭律师穿律师袍,成了“一地一策”;二是包括律师袍在内的律师着装标准、经费来源,各地各部门没有统一标准,法院要求的标准跟各地律师管理部门的不一,经常发生标准打架;三是律师出庭的着装,不能成为日常服装,在很多法院,并不配套律师换装的独立空间,让律师在大厅里换装,还有着装追求的执业尊严吗?四是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律师即便着装正式,又能换得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尊重吗?......
大概是基于以上几点,尽管律师出庭统一着装被很多人视为司法进步、律师规范地位提高的表现,但时间过了这么久,却在各地推行进步不一:有的地方法检机关根本不做要求,有的地方时紧时松,有的地方则是规定出庭必须着装。

曾经有地方法院公告出庭律师必须规范着装。2016年发生了一起深圳律师张某因出庭未穿律师袍及佩戴徽章遭到法院投诉,引来律协对律师做出训诫处分及千元查处费的“全国首例处罚未穿律师袍律师”案件。案件经过“工人日报”等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性热议,可惜最后的案件结果,再无公开。

律师统一着装制度确立以来,很多地方的律协曾多次努力,“打算推行律师着袍出庭工作”,却效果不佳。“穿袍为特例,不穿为常态”是律师出庭着装的普遍状况。

(上图是原被告律师互相指责对方出庭着装不规范的庭审笔录)

回到法院的这份《司法建议函》,这是一个地方法院对于辖区内司法局、律协的司法建议,问题是,法院受理的案件,来代理案件的律师来自全国各地,针对一地律师管理部门的建议,怎么能做到规范所有的来法院办理的律师呢?即便本地的律师被管理得符合着装规范了,是不是会造成跟外地律师两个标准呢?

如今,各地法院正在大力推进的一项工作就是提升法院司法建议在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综治责任中的作用,甚至不少法院还将这项工作纳入了考核内容。

司法建议的作用,在于提醒行政监管部门发现多发性社会纠纷,督促其及时履行职责处理社会纠纷,实现纠纷处结在诉讼之前,减少案件当事人维权成本,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留给急需或疑难的社会纠纷。
在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推行力度不一、着装不着装庭审效果一样的背景下,反观这份对地方管理部门发出的《司法建议》,是在发挥司法建议应该发挥的作用呢?
诚然,律师着袍和佩戴胸章出庭,是一种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当事人的体现,但目前我国现阶段,律师仍处在社会地位不高、律师作用普遍受到忽视的生存状态下,“不是一件律师袍就够解决的事情。”
就如同不久前发生的律师不堪不及时立案、诉前保全不能及时转到立案程序,而挥拳砸向法院立案窗口人员事件,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岂不是比要求律师统一出庭着装,更具有司法建议意义?

有个律师讲述了他在某地要求律师出庭必须穿着律师袍的经历:开庭之前,对方律师看我没穿律师袍就问,你的律师袍呢?我说干吗穿这个?对方律师问,你不是本地律师吧?我说某海的。对方律师说,我们这里开庭要求都要穿律师袍。

开庭时法官来,也问没穿律师袍?律师说自己是外地来的,不知道有这个规定。法官说开庭要全程录像,让到楼下去借一件,法院提供共享的律师袍。
律师到了一楼发现,只剩一件小号的律师袍了,而且脏兮兮的有污渍,就回去告诉法官,一楼的律师袍被借完了。法官思考了片刻,让书记员去楼下取来了那件律师袍。律师只能无奈的穿上了。

律师社会地位不高、律师作用普遍受到忽视的生存状态下,法院强调出庭律师必须穿律师袍,还要严格遵守其他着装规范,是不是形式大于内容呢?司法现实中,需要司法建议发挥作用的地方那么多,拿出律师出庭着装这样的现实意义不大、各地执行标准不一的现象单独提出司法建议,是不是吹毛求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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