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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惊人,居然很多赞成裁判文书不公开,还找了些经不起推敲的理由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这两天,关于最高法院建立只能法院内部人员查询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消息,由此联想而知的裁判文书网公开力度将会更加式微,还在网上热传热议。这样的结局,影响最大的职业群体莫过于律师们和有偿提供裁判案例智能查询分析的商业公司。不过,除了网上呼吁几声之外,他们大多已经做好准备接受现实了。
据此,有律师已经开始探讨一旦没有了裁判文书网之后的应对之策。有律师建议,应该建议全国律协组织律师群体建自己的裁判文书库,实现律师内部的裁判案例查询;也有人建议律所内部,特别是那些全国性的大型律所,自行建立自己的裁判文书库;当然,也有人建议年轻律师,可以考虑另一半选择法院人员,奔着“库”而去......可见,失去了裁判文书网对于律师执业的影响之大,但仔细分析起来,这些应对之策不过都是不靠谱的调侃之类。

除了诸多人士哀叹裁判文书网十年走来,自己看到了开始享受了短暂红利却没想到如此结局之外,这两天,网上居然出现了诸多赞同关停裁判文书网的声音。不惜言之凿凿的长文阐述不能公开的理由,将裁判文书不能公开的理由归究于使用者,真的令人惊掉了下巴。

有阅读量惊人的文章指出,之所以导致裁判文书网玩不下去了,是因为有律师和记者大量选取裁判文书网中的特殊案例,通过自媒体或新闻报道在各大平台获取流量,“年收益甚至可以达到30万以上”,造成案例中的负面事件被炒作,案情被断章取义损害司法威信,甚至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伤害。此外,同样被害的还有直播网,一些媒体或自媒体截取庭审中的片段,炒作律师与法官的对峙来收割流量,伤害司法公正。
如此的理由,竟然获得了很多人的赞同,真是令人匪夷所思。什么是公开?公开的目的不就是要引起关注、引发讨论,进而通过热议发现不足,最终形成主流观点,推动司法进步、社会进步吗?
公开的裁判文书及案情,引起围观乃至给他人进行二次创作的可能,这本是公开的应有之意,说明公开的价值所在。如今可倒好,别人基于助推公开价值的转载评论演绎,反倒成了不能公开的理由了。这分明就是本末倒置的逻辑错误了。难不成,应该是对于公开的裁判文书,大家只能看,只能观看的不能转载不能评论,哪还公开的啥劲儿啊?

就算有人利用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获得了流量收入,这也是基于公共资源大家机会均等的二次利用,而且能够起到传播法治的效果,何错之有?莫不是害了红眼病,看到别人赚钱了,心疼自己没有赚到,就认定是他人的罪过?再有认为传播案例侵犯了他人隐私的,不是有国家法律规定吗?当事人申诉主张侵害赔偿依法认定就是,何来因噎废食的拒绝公开呢?

此外,还有人认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内容,被人大量的用于商业性的二次利用,很多的商业公司建立影像使用爬虫技术造成经常系统瘫痪,案情被人四处扩散影响了案件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被很多机构查询之后据此设置成了高风险的禁止交易对象......已经超越了裁判文书公开目的应仅限于法律人研究的范围,分明就是“不当利用诉讼信息儿导致的一系列负面后果”。这又是根本不明白裁判文书公开的社会价值的狭隘认识,把公开的积极作用当成了“玩坏了”的消极影响。

裁判文书依托财政资金建成、公示,这就是社会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有消息称,裁判文书的公开,系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事项之一。对于公众资源,凭什么要禁止他人二次商业开发?系统不稳定是技术问题,就像12306之前也遇到崩溃现象,这是不予公开的理由吗?案情被人扩散,究竟是因为自己的诉讼表现,还是因为法院裁判说理,是造成不利影响的原因呢?机构评估当事人的诉讼表现,这难道不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安全防范意识,这不正是裁判文书公开所要促进诚信社会建立的积极效果吗?唉!这些理由,哪个站得住脚呢?
还有一个更奇葩的居然撰文称,最高法院能在2013年冒着巨大的阻力运行裁判文书网,耗时十年花费无数的上传了1.3亿份裁判文书,足以说明最高法院推行司法公开的决心;如今推出目前是仅供法院内部人使用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不过是裁判文书网的升级版2.0罢了;律师们大可不必悲观,不排除未来会向律师们开放使用。
这是在异想天开吗?《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明明规定着,“上传入库的裁判文书应当为终版裁判文书,即向当事人送达、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具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决定书(不含涉密案件和含有敏感信息的裁判文书)”。
注意,这是没有对案件当事人隐名化处理的几乎全部的法律文书。说白了,这就是法院的内部资源的互联互通。什么时候,律师取得过司法系统如何的信任,可以进入内部办案系统过?而且,70多万的律师可以使用完全没有处理过的法律文书,一旦发生了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乃至其他信息的泄密事件,谁承担责任?如此不切实际的“憧憬”什么2.0,究竟在干啥?
犹如2013年11月22日“人民法院报”《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一文中写到的,裁判文书公开,在世界大多数人国家已经成为常态。但凡有点脑力也会想到,以上这些为不予公开找到的理由,别的国家或地区,难道就没有遇到?为何人家还是一如既往的公开?
说一千道一万,都逃不开基本的常识,那就是,任何时候,“坚持公开公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都是基本的司法规律。某些自媒体,费尽心思的整那些不公开比公开好的理由,不过是糊弄读者的自欺欺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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