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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能叫停“天价彩礼”?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1月17日,最高法院颁布了2024年第1号司法解释(详见《关系每年巨量案件:法释〔2024〕1号司法解释来了,自2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早在2023年12月份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就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一个月正式发布,可见其严谨性、正规性。

犹如最新司法解释附带的“情况说明”,“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社会层面,都想着出台一个法律规定,或是司法解释,一劳永逸、强制性的叫停“天价彩礼”的问题。
为此,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2022年8月,农业农村部、中央文明办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要治理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有此背景,也便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一出,各方媒体纷纷打出了“最高法院打出新规,遏制'天价'彩礼现象”等标题,甚是惹火,颇令有些人大快,可是,真的能够实现这些标题所言吗?

《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再往下看司法解释就会发现,包括最后一条是实施时间规定共七条的司法解释,只有第二条出现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字样,其他的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都是需要支付彩礼的情况,而且压根就没有出现认定“天价彩礼”、“强制性返还”等字样,倒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的规定,列出了同居、登记结婚等具体情形下,彩礼的返还标准。

(律师总结的最新司法解释的简要版)


跟各种媒体鼓吹的“可以叫停天价彩礼”不同理解的是,烟语君认为,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跟此前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一直适用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以及惯例性认识,根本没有什么区别。更多的是将彩礼返还的标准及比例,放权给了办案法官,只是列出了几项需要考量的事项,根本没有提及强制性返还标准,除非法官认定属于“恶意定亲”。

为何会出现法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却在具体的司法规定中,赞同收取彩礼费呢?这里就涉及到对于彩礼的认识定性问题。

彩礼,又称“财礼”或“聘礼”,是男方为了表示敬意、谢意等郑重之意,向女方家庭在结婚前赠送的定亲礼物。在周代,聘礼成为婚礼的重要环节之一,《礼记》有,“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先秦礼仪制度的《仪礼》中有,“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即此后历朝历代所沿袭的“婚姻六礼”,其中的“纳征”又称为“纳币”,即是对交付彩礼程序的描述。

可见,彩礼是习俗,也是礼仪,历经几千年、各朝各代,而一直延续至今,可见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就是近些年饱受争议的天价彩礼,古代也有同样的烦恼,《唐律疏议》中明令:“聘财无多少之限”,之所以有此规定,只因历朝历代,都有婚丧嫁娶奢靡之风。有文记载,在宋代,一富商嫁女,彩礼金额高达一百万贯钱。

到了当下,彩礼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并非婚姻的必经程序,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但民间收受彩礼的风俗一直延续至今。在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动不动就索要汽车、房子、几十万元的现金等彩礼钱的情况,被一些人诟病“结婚结不起”、“都是彩礼惹的祸”。

烟语君认为,彩礼是否缴纳,缴纳多少,本就是一个互相协商、约定俗称、双方自愿的问题,真的不是官方下个文就能“治理”、出个法律规定就能“叫停”的事情。如果搞什么一刀切、令行禁止,反而会像婚姻法第24条一样,左改右改,都会有人不满。

很难想象,都如今了,真心互相珍惜的双方,还会因为非要对方拿出多少彩礼否则就不结婚;反之,那些非要多少彩礼不嫁而对方确实拿不出的,就算娶回家一心只想着钱,又如何能在不可避免的人生起起落落中一起过好余生?

再有,各人、各家、各地的经济实力、分俗习惯本不同,对于这种历史风俗、约定俗成的彩礼案件,本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除非构成了违法情节,有必要非要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吗?

可能正是基于如此的考量,我们便看到了尽管《民法典》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到了具体的裁判规则上,司法解释还是要求各级法院维护约定俗成的彩礼制度,最多只是返还一定比例,除非构成了借此骗钱钱财的情形。至于认为或是寄希望司法解释能叫停“天价彩礼”,还是省省吧、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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