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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蝎之心!女子与情夫合谋用银环蛇咬死丈夫,逃亡36年后被判刑

烟语法明 2024-03-31

被告人李某妹和被害人吁某浪两人从小由养父母吁某生夫妇抚养长大,后养父母安排吁某浪和李某妹结婚。李某妹和吁某浪婚后虽然生育了儿女,但是两人之间多次因情感不和闹离婚。与此同时,吁某浪得知被告人吁某根和李某妹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表示要报复吁某根。李某妹害怕吁某浪报复吁某根,于是产生杀害吁某浪的想法,同时也将吁某浪要报复吁某根的想法告诉吁某根。

因吁某根对毒蛇蛇毒的了解,且毒蛇杀人不易被人发觉,于是李某妹和吁某根决定用毒蛇毒死吁某浪。两人商议决定后便开始着手实施用毒蛇毒死吁某浪的计划,积极寻找作案时机。不久之后,吁某根捕获到一条银环蛇并将该蛇装进特制的竹筒内。

1986年10月2日深夜,吁某根在李某妹的配合下,携带装有银环蛇的竹筒进入吁某浪和李某妹家中后来到吁某浪的卧室。李某妹趁吁某浪熟睡之际掀开其床上的蚊帐以及盖在脚上的被子,吁某根则将装有银环蛇的竹筒对着吁某浪左脚部位。吁某根在看到吁某浪脚抖动后立刻将装有银环蛇的竹筒收回并离开现场。李某妹则继续睡在吁某浪身边,约半个小时后吁某浪出现脚疼、胸闷等不适症状,李某妹和家人将吁某浪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无效后死亡。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妹,化名万金花,1958年出生;被告人吁某根,化名刘志益,1953年出生。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妹和被害人吁某浪两人从小由养父母吁某生夫妇抚养长大,后养父母安排吁某浪和李某妹结婚。李某妹和吁某浪婚后虽然生育了儿女,但是两人之间多次因情感不和闹离婚。与此同时,吁某浪得知被告人吁某根和李某妹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表示要报复吁某根。李某妹害怕吁某浪报复吁某根,于是产生杀害吁某浪的想法,同时也将吁某浪要报复吁某根的想法告诉吁某根。
因吁某根对毒蛇蛇毒的了解,且毒蛇杀人不易被人发觉,于是李某妹和吁某根决定用毒蛇毒死吁某浪。两人商议决定后便开始着手实施用毒蛇毒死吁某浪的计划,积极寻找作案时机。不久之后,吁某根捕获到一条银环蛇并将该蛇装进特制的竹筒内。

1986年10月2日深夜,吁某根在李某妹的配合下,携带装有银环蛇的竹筒进入吁某浪和李某妹家中后来到吁某浪的卧室。李某妹趁吁某浪熟睡之际掀开其床上的蚊帐以及盖在脚上的被子,吁某根则将装有银环蛇的竹筒对着吁某浪左脚部位。吁某根在看到吁某浪脚抖动后立刻将装有银环蛇的竹筒收回并离开现场。李某妹则继续睡在吁某浪身边,约半个小时后吁某浪出现脚疼、胸闷等不适症状,李某妹和家人将吁某浪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吁某浪肝脏中含有银环蛇毒。
案发后,李某妹因被吁某根岳母辱骂心生怨恨,1986年12月4日,李某妹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和吁某根合谋用毒蛇毒死吁某浪的事实。报案后李某妹反悔,便逃回家中将其报案的事实告诉吁某根。当日晚上,李某妹和吁某根畏罪潜逃至外地,两人经过辗转最终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定居生活。逃亡期间,李某妹化名为万金花,吁某根化名为刘志益。
2005年9月,李某妹、吁某根将户口迁至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姓名分别改为万金花、刘志益。2022年12月18日,李某妹、吁某根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被抓获归案。
李某妹的供述与辩解
李某妹15岁的时候,在养父母的安排下与吁某浪结婚。婚后李某妹与吁某浪夫妻关系不和睦,没有感情。因吁某浪发现李某妹与同村的吁某根之间的私情,表示要拿铁锹打死吁某根。李某妹为与吁某根在一起,也为保护吁某根,便谋划隐秘的杀掉吁某浪。由于吁某根会解蛇毒,了解蛇的习性,李某妹便让吁某根去抓条毒蛇咬死吁某浪。吁某根于1986年10月2日捉到一条银环蛇,两人商量后,决定当晚实施杀人行为,在晚上十点钟左右李某妹为吁某根开门,并掀起吁某浪脚上的被子,让吁某根控制银环蛇咬伤吁某浪,半个小时后吁某浪出现头痛、胸闷等中毒症状,而后请来村中医生吁某广进行救治,未果,转至恒湖医院进行抢救,在送到抢救室后不久,便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妹因为被吁某根的岳母辱骂,于1986年12月4日到公安局去报案,在民警做了笔录后李某妹后悔逃回家中,把报案情况告诉吁某根后两人便出逃,逃亡至广州市、海丰县,最终定居在海丰县。两人通过吁某根给人看风水为生,由于害怕被抓捕,吁某根便找人为两人办理虚假身份信息和结婚证。李某妹在逃亡期间将名字改为万金花,该身份证上的地址是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幸福居委会幸运路99号。对1986年12月17日江西医学院基础医学部作出的鉴定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2月31日作出的检验蛇毒鉴定书无异议。
吁某根的供述与辩解
三十多年前吁某根和李某妹在双方有家室的情况下,发展成情人关系。吁某根让李某妹离婚,李某妹告知吁某根吁某浪不会与她离婚。李某妹和吁某根为能光明正大在一起,商量用蛇毒毒死吁某浪,抓蛇使用的竹筒是吁某根在案发前自己在家用晾衣架制作的,银环蛇是吁某根在外面抓来的。案发当晚,吁某根带着蛇来到了李某妹家中,李某妹和吁某浪两人睡在一张床上,一人睡一头,李某妹看到吁某根进房间后打开蚊帐并掀开被子露出吁某浪的脚。吁某根用手捏着装有银环蛇的竹筒伸进被子靠着吁某浪的脚,不一会儿吁某浪的脚动了下,吁某根就知道肯定是蛇咬中了吁某浪的脚。然后吁某根带蛇离开。第二天,吁某浪去世。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妹因为被吁某根岳母辱骂去派出所报案。报案后李某妹后悔,将报案的事情告诉了吁某根,两人当天一起潜逃,来到广东省海丰县定居,靠看风水为生。吁某根化名为刘志益,并委托他人办理了户口和身份证。帮办理身份证的人已去世。对侦查机关1986年收集的竹筒照片、DNA鉴定意见、1986年12月17日江西医学院基础医学部作出的鉴定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2月31日作出的检验蛇毒鉴定书无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妹、吁某根用毒蛇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6月28日判决:(一)被告人李某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吁某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某妹、吁某根上诉情况
李某妹、吁某根均上诉,未提交书面上诉状。在接受二审讯问时,均表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能从轻处罚。江西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李某妹、吁某根,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据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二审经审查,予以确认。
关于李某妹、吁某根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
经查,李某妹、吁某根在案发前均已各自有自己家庭,本应恪守相互忠诚之义务,但二人置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不顾,长年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二人为满足私欲,共谋用毒蛇咬人的方式杀死被害人吁某浪,后潜逃外地,化名生活三十六年终被抓获。二人归案后,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等从轻从宽情节。原审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及犯罪情节,判处李某妹、吁某根无期徒刑,量刑适当。李某妹、吁某根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江西高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妹、吁某根用毒蛇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妹、吁某根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后,为逃避法律制裁,长期潜逃在外。李某妹、吁某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二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并无不当。
李某妹、吁某根上诉及其辩护人再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发生在1986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判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9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为终审裁定。
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法律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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