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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改发率2.4%、1.98%、0.92%、0.78%...这越来越高的一审维持率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先看几组公开数据,让大家知道如今上诉案件获得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审结果难度有多大:
1、1月22日,《人民法院报》报道,“原则上将基层法院被发改的案件评定为‘预瑕疵案件’,但列明出现新证据等‘除外清单’。一审法官可提出申辩,二审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复核。”据佛山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瑕疵案件与业绩考核挂钩,通过双向追责推动裁判更细致,改判更审慎
2023年,佛山中院共通报预瑕疵案件2075件,90余件提出申辩,解决20余个法律适用分歧问题。此外,通过摘编裁判要点、举办案例论坛等,形成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鲜明导向。截至2023年底,佛山法院一审裁判发改率2.4%,全省最低审判质量稳步提升。
2、2月7日,黔西南州中院发布文章中有,回眸2023年,黔西南州两级法院受理案件8.53万件,办结7.5万件,同比下降3.7%和2.9%;一审发改率1.98%,二审服判息诉率83.15%。
3、2月3日,西安中院发布文章中有,202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53.18万件,结案48.25万件,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2.62%;2023年12月31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发布文章中有,2023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681件,新收案件6746件,同比减少10.65%,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同比降低10.57%,上诉率同比降低15.08%服判息诉率同比增长14.22%,实现了新收案件数量、发改率、上诉率降低,服判息诉率升高的“三降一升”良好局面。

4、2月2日,洛阳高新法院发布文章中有,审判质效整体进入全市第一方阵,一审服判息诉率91.3%,同比提升12.4个百分点,全市第9名、全省第110名,在全省前进52个位次。一审发改率0.92%,同比降低2个百分点,全市第2名、全省第22名,在全省前进134个位次。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04%,全市第2名、全省第38名,在全省前进56个位次。

5、2月4日,太原中院发布文章有,反映质量的核心指标中,一审裁判发改率由2020年的8.14%降至1.841%,全省第三,三年里下降6.3个百分点;生效案件发改率0.151%,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66.66%,全省第三,高出全省均值22个百分点;二审开庭率72.85%,全省第四,高出全省均值13个百分点。

以上的数据都是随机搜索且标明了出处的公开信息,反映的现象是,当下各级法院纷纷将越来越低且纳入排名考核的一审改发率,当成了一项司法审判工作业绩作为宣传标准和目标要求。

可是,这样的“工作业绩”及“目标要求”,是否能获得社会层面的认可呢?会对办案法官、案件质量产生什么影响呢?是否能带来案件当事人提升司法感受呢?

例如,司法现实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宁愿撤回起诉,也不会让法院宣判无罪。有人就总结出,无罪判决,无论在法院还是检察院,都是一项权重系数极高的内部考核指标,往往是一个无罪判决,就可以导致整个检察机关、一审法院的全年绩效成绩泡汤。

有法律人士早就担忧,考核影响如此巨大,检察官、二审法院,还会容忍或做出改判无罪吗?反之的话,即便发现案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审按照公诉的意见判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在考核结果上,大家都会取得好成绩。

2023年8月15日,新华社《半月谈》2023年第14期发表了一篇《“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 ,一味攀比低“改发率”困扰二审监督纠错》的文章,其中提到:

“长期以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把案件的低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简称改发率)作为评价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据业内人士反映,近年来受制于内部考核评价设计,有的地方法院为改发率提前人为设定目标值,过度追求超低“改发率”,导致“该改发的不改发”,削弱了监督纠错的作用。”

“改发率不仅影响部门评价,还与法官绩效奖金挂钩,并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岗位调整等工作的重要评价依据,有员额法官表示,改发率不合格会影响收入和前途,'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各种苦衷之下,对一审判决“能维就维”,成为二审法官的无奈之选。”

2023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协副会长张巧良提出了《关于正确对待二审改发率,保障公正司法的建议》,认为案件改发率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法院审判质量的提升,值得称赞,但超低改发率并不尽然是一审审判质量提高的结果。不少地方过度追求低改发率,将案件改发率作为评价一审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最为重要的指标,在改发率上竞相攀比,甚至不顾实际,层层加码,与审判绩效指标设定所导致利益考量改变着二审法官判决意愿,进而影响了改判率。
尽管法律规定、司法顶层规定的都是司法审判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不同层级审判程序、不同审案组织发现审判错误可能的救济功能;司法运行规律也要求,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要与案件的处理结果除非存在违法违纪情形,不得存在利害关系。但是,一旦案件的二审结果跟一审甚至二审法官、法院的绩效考核挂钩,提出不同意见自己面临绩效损失的话,会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呢?
再举几个例子,曾有一审法院随案向当事人发送“上诉风险提示书”称,上诉改发率只有5%左右,上诉失败不仅要搭上时间诉讼费等成本,还要搭上律师费,不要听律师的“忽悠”动不动就上诉;有法院制定了“上诉案件管理办法”,要求全年一审判决服判息诉率92.14%,发改率维持在2%以下,生效案件发改率降至0.013%;更有二审法院将控制一审改发率的考核任务下压到了每个二审法官,一审裁判错误要改发的,需要请示院庭长、上审委会,甚至还要征询一审法官的意见......

最近,网上出现了一篇二审维持的判决书,上诉人的理由是,一审法官根本未参与庭审,“所有的审判活动均由法官助理主持”,案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判决的答复居然是,上诉人“并未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此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官有没有主持庭审,不是应该二审调取庭审视频吗,当事人怎么能拿到?可见,二审对于一审审判质量要求之低,连案件是不是法官审理都不深究了!

二审、再审法官发现一审案件需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这说明不同法官或审判组织对于同一案件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本是法律设计的目的所在,也是案件当事人之所以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希望所在。预设或要求一审二审法官必须保持或追求超低的一审改发率、生效案件发改率,这不符合基本的司法规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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