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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设置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直接参与审判、出庭公诉

烟语法明 2024-03-31
建议者:聂鑫,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员额制改革以来,法官、检察官队伍整体上更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但也面临一些新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改革瓶颈是在有限的员额比例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培养和发展路径,以及由此而加剧的人案矛盾问题。

其一,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需要到下级法院、检察院竞争法官员额,其操作性比较差。一方面,本来下级院也有大量助理需要竞争极其有限的员额,上级院助理如到下级院入额,将挤占下级院、特别是基层院本来就稀缺的员额。

另一方面,上级院的助理一旦入额则调入下级院,能否遴选回本院是个未知数;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背景下,长期异地任职对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家庭来说是个艰难的选择。由于缺乏稳定职业预期,法院、检察院的助理岗位的吸引力降低,在导致人才流失的同时也难以吸引到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

其二,在目前大多数法院、检察院尤其是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还很突出,单靠员额法官、检察官办案并不现实。据了解,不少基层院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承担了大量的办案工作,除了无法以自己名义办案外,这些“助理”与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内容几乎没有任何区别。但员额法官、检察官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薪资待遇,尤其是社会地位与职业尊荣感相差非常大,这与其在审判工作中的实际贡献不相匹配。由于法官、检察官的新陈代谢速度很慢,员额始终处于基本饱和状态。优秀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前景暗淡、队伍稳定性比较差;与此同时,在不少地方,法官、检察官队伍也面临5-10年的人才断档。这种局面恐怕难以为继。

此外,员额法官、检察官与助理的关系也比较微妙。一方面,不少助理与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学历与专业水平接近、年资相差不大,又都属于公务员编制,仅仅因为员额制改革前的人事冻结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方案,就被划入了两个地位悬殊的序列。

另一方面,以法院为例,员额法官对于法官助理协办的案件需要签署文书、承担责任,但受制于繁重的办案压力,法官对于法官助理协办的案件没有时间和精力阅卷、组织庭审甚至审改裁判文书,“两张皮”现象客观存在。

建议:通过对相关组织法进行立法解释或其他方式,设置“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岗位,赋予其一定的办案资格,由员额法官、检察官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虽然其不属于员额法官、检察官,但助理法官可以作为审判员参与审判,助理检察官可以出庭发表公诉意见、参与质证与法庭辩论。达到一定资质、年资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直接转为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不受员额比例限制,由到下级院入额改为到下级院挂职锻炼。

与之前的司法辅助人员岗位相较,助理法官、检察官的薪资待遇虽然没有明显变化,但其社会地位有所提升,更重要的是其职业尊荣感与工作成就感更强。

设置该岗位可以部分解决优秀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出路与法院、检察院的队伍建设问题,也可以在不增加机关编制的前提下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这对于继续巩固和深化员额制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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