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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条何以“沉睡”——从电影《第二十条》说起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烟语君语:不少人对于语言或是事件的理解,通常好走极端。犹如本号曾经写过的《《第二十条》里的“阵前起义”检察官韩明,能转正不?》、《仅靠电影里英雄主义的办案口号,就能办出高质量案件吗?》等文章,就是为了告诉大家,不要认为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播,真的就会达到“法不会向不法让步”的司法机关动辄支持那些自以为的防卫者,更不是本号写的《很多人诉诸法律,却不信不懂其专业性,只信对自己有利的说法》中,别人骂人了旁观者就有了上去掌掴的“防卫”合法性。

以下正文

电影《第二十条》引发了热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沉睡”现象也被广泛探讨。电影中,解救被霸凌同学、冲突中打伤施暴者导致自己身陷囹圄的韩雨辰,与身为检察官的父亲韩明有过这么一段对话:“法律错了吗?”“法律没错。”“法律没错,那谁错了?”韩明一时语塞。

我们说这部电影拍得好,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它真实且有深度地反映了司法问题、社会问题。
“法律没错,那谁错了”的对话,以及片子的主题和很多细节,都体现了这种“真实”和“深度”,发人深思,也感召人们更加全面、深入、理性地看待“正当防卫难认定”等一系列问题。
毕竟,世间万象少有简单的是非对错,芸芸众生绝非单纯的形象脸谱,只有深入了解、理性看待问题背后的现实成因,才能促进正确对待、有效解决问题。

《刑法》第20条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成为了“沉睡条款”,不是法律规定有错,不是司法人员、司法机关想要它“沉睡”,而是有其现实成因。

从立法层面来看,法律设置没有错。《刑法》第20条及相关理论要求,“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五大条件——起因条件(防卫对象实施的行为有不法性、侵害性)、对象条件(防卫伤害的是不法侵害人而非旁人)、主观条件(防卫人有防卫的认识与意志)、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处于实行阶段)、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程度总体相符);只有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有“无限防卫”的权利。

法律如此规定,是要避免挑逗防卫(故意激怒对方,趁其出手就下重手伤害之)、假想防卫(自认为甚至自称是认为对方要实施不法侵害,就下重手伤害之)、事前防卫(对方还没动手,就下重手伤害之)、事后防卫(对方已经停止不法伤害,还下重手伤害之)、过度防卫(面对轻伤害、轻危险,就下不必要的重手伤害之)。毕竟,现实当中不排除、立法精神也不鼓励有人恶意使用法律,借机甚至处心积虑地制造事端,假“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伤害”之实。

这样一来,《刑法》第20条及其理论就有了一个明显特征——需要凭借精细化的情形区分,才能实现准确性的“正当防卫”认定。但是,从司法层面来看,法律适用有难度。
《刑法》第20条是一个刑事实体法条款,但适用这个法条又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简单来说,“以《刑法》第20条认定构成正当防卫”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但其前提是案件情节的“事实认定”问题,后者的前提又进一步是“证据收集和采信”问题。再简单来说就是,要有足够的、足以采信的证据来认定案发经过的具体事实,才能根据相关情况,判断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之所以使用“具体事实”一词,是因为“正当防卫”涉及到了非常复杂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需要依靠诸多“细节”来分析。从“事实”来讲,双方打斗的事发起因(谁先挑事,谁有过错)、冲突发端(谁先动手,谁在什么时候造成冲突升级)、紧迫危险(现场形势情况,双方力量对比,有无潜在威胁,有无其它处理方式的期待可能性)、伤害心态(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乃至案件背景(双方过往积怨,先期自救行为)、个体差异(性格及以往遭遇,身体状况及特殊技能),都是“正当防卫”的判断要素。从“细节事实”来讲,打斗现场的一个动作、一句话、一个表情、一个眼神乃至一个猜想,都会影响上述“事发起因”“冲突发端”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这些因素,即便是观看多机位拍摄、角度全面、画面清晰的录像视频,都不见得能够直观、准确判断,遑论司法实践的案件往往还没有影像资料(又或者拍摄内容的可观察性不强),只能依靠当事双方和知情群众的口述。
当然,有些痕迹是静态的,比如伤情,可以通过事后检验鉴定来认定,从而分析行为人的伤害心态;但很多情况是动态的、瞬时的,事后未必能够完全还原。现实生活中,打斗现场往往是一片混乱,受伤过程常常是转瞬即逝,试想一下:如果当事双方对冲突起因、哪一方先动手、哪些人动过手、具体怎么下得手等情况各执一词,现场群众的证言也不统一,怎么认定?
更甚者,如果案发时根本就没有现场群众,如果现场群众因为各种原因而不敢、不愿、不能提供证言或是多次证言存在差异,如果当事双方记忆不清,又或是有意无意地陈述不实、陈述反复,怎么认定?

就好像电影里,韩雨辰保护被霸凌的同学、打伤了对方,厕所里没有监控录像,被霸凌的同学跑了不敢作证,“霸凌三人组”不予承认,韩雨辰知道事实、觉得委屈,但是办案人员怎么认定?一概相信打人者的话?那万一是打人的坏人颠倒黑白、自称是见义勇为呢?

我们看电影能够有明确的判断,是因为有关情节比较明晰,而我们又有了“上帝视角”。但在司法实践中,案情往往更为复杂而办案人员能够获取的信息又颇为有限。
司法人员其实普遍有法治情怀、有“朴素的正义观”,但办案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实践当中摆在司法人员、司法机关面前的往往是,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受伤甚至死亡,对此有证据能够并且应当认定;另一方面,行为人是不是正当防卫,则没有足够的证据和事实支撑。“互殴”过程生成证据、司法实践获取证据的常态,与刑事实体法拟制事实的精细化需求存在落差,在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相应事实,也就难以适用法律认定“正当防卫”——这才是《刑法》第20条“沉睡”的深层次、普遍性原因。当伤重、死亡一方因为有事实支撑而诉求强烈,就进一步导致了“谁伤重谁有理”的现象。

当然,如果案件当中有证据能够认定相应事实,只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限度条件”不那么清晰,而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对防卫人的情绪、判断、能力过度苛责、提出了不切实际的“期待可能”要求,那就是司法观念意识的问题,就需要纠正。这也是我们现在提倡“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能用事后理性人甚至圣人、超人标准来要求防卫人”“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承担过多成本”的原因。

目前,《刑法》第20条的适用有了更好的环境:一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法治理念的进步,二是律师、学界呼吁努力、发声空间的进步,三是社会关注、民众法治意识的进步,四是手机拍摄、城乡监控视频普及等客观证据生成条件的进步,让“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了更好的主客观基础。此外也有理论观点提出,对“正当防卫”等辩护性事实,可以按照“优势证据”标准,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认定(就是说,在案证据能够让人相信很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的,就可以适用《刑法》第20条,而无需防卫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需要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更加努力调取证据、准确认定事实,一方面用朴素的正义观和“如我在诉”的精神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刑法》第20条就能进一步“激活”,社会正气就能进一步弘扬彰显。

注:本文作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李崇涛,欢迎网友投稿,文中图片来自网络公开的电影《第二十条》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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