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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水浒话刑法一:依现代刑法对宋江团伙行为性质的分析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4-29
《水浒传》讲述的是,在北宋末年宋徽宗年间,以宋江、卢俊义、吴用等人为首的一百零八将(晁盖死的早,不包括在一百零八将之内),纠集数千人,占据以梁山为中心的地区,凭借水泊天险,杀人越货,攻城掠地,对抗政府,屡败官军。他们虽是举着“替天行道”的旗帜,入伙原因、入伙动机也各不尽同,但在政府看来,这显然是一帮犯上作乱的贼寇。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武装暴乱罪是指采取武装的形式,与国家或政府进行对抗的行为。宋江团伙的行为总体应当评价为武装暴乱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共同故意,也可以是个人与单位或者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共同故意。不具有共同故意的同时犯或者先后犯不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必须在共同的意志范围内,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不是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具有危害性大、组织结构严密、骨干成员固定、成员内部层次等级分明、成员人数众多等特点。
分析以晁盖、宋江等人为首的梁山犯罪集团,是典型的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晁盖、宋江、吴用、卢俊义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核心领导地位,属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主犯,应对梁山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
而林冲、李俊、花荣等骨干成员属于核心成员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集团成员不是为了集团的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视为其个人犯罪,不能让领导、骨干成员承担责任。例如,李逵入伙梁山以后,其回老家接取老母亲时,杀死李鬼及数只老虎的行为,应由李逵一人承担责任。
在梁山集团中,居于被领导被指挥地位的“喽啰”,有的负责传递打探消息,有的负责打造工具,有的只是最下层的“打手”,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注:本文作者张胜利,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法官,欢迎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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