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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观点集成

烟语法明
2024-09-05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既存在民事不法,又涉及刑事犯罪.同时又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领域,而实体又涉及民法和刑法两个部门法。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既不能仅从实体法进行考察,也不能仅从程序法进行考察,而是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

一、民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

入库案例:曹妃甸某银行诉迁西某商贸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再23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民刑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是选择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还是“刑民并行”程序的核心标准。如何认定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中涉及的事实是“同一事实”,总体上看,应该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主体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者基本竞合的,可以认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构成“同一事实”。

如果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与刑事案件的主体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同一事实”。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关的,即使主体相同,也不构成“同一事实”。即如本案中行为人董某某,在正常订立贷款合同后采取欺诈手段拒不还贷,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因金融借款合同的逾期还款违约事实的认定,不受合同履行过程中犯罪的影响,人民法院对金融借款纠纷可继续审理。

二、法律事实不同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入库案例: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徐民二再终字第00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依据刑、民案件的相应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归责原则,能够分别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且刑、民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即使出现冲突,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原理的,对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就应分开审理,刑民并行。如果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存有依赖关系,一个案件的事实及责任认定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

三、应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析确定民刑交叉案件审理程序

入库案例:马某诉中铁某集团二公司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黑民再70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先刑后民情形下,还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如果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同一,只不过法律事实存在部分牵连,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当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

四、刑民交叉案件均属同一事实,被害人损失已由刑事判决判令追缴的,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入库案例:甲公司诉乙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9)高民终字第114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系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已经刑事判决所确认并责令退缴、退赔,即使能否实际追缴到位尚不清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相应损失不再支持。

五、刑事退赔不能填补损失时被害人有权对未承担刑事退赔责任的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入库案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诉伊某某等信用卡纠纷案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鲁08民终92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受害人有权就刑事责任主体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不能也不应通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双重受偿。双重受偿问题可通过对刑事追缴、退赔和民事责任的认定及执行程序进行平衡协调解决。如果受害人通过刑事追赃退赔已部分获赔,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作为查明的事实,将其从损失中扣除;如果没有获得实际退赔,在刑民各自作出裁判后,应当通过在执行程序中合并执行或协调执行以避免发生重复受偿问题。

六、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构成犯罪的,单位也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入库案例:甲公司诉丙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8)沪高民二(商)再终字第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可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七、刑民交叉案件中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

入库案例:甘某诉李某某、刘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2)京0106民初18585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合同一方当事人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使另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民事上构成欺诈,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享有撤销权的可撤销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相关联民事合同无效。被害人不行使撤销权,且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相关联民事合同有效,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刑事与民事判决可以通过沟通和协调机制,借助网络信息科技有效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复受偿问题,即当被害人通过刑事判决责令退赔项所获得的款项,在民事判决执行中予以扣除,妥善解决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执行衔接。

八、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证据采信

入库案例:某(天津)有限公司诉夏某某、苏州某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苏知民终字第015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对于刑事侦查阶段委托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客观证据、鉴定人员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民事诉讼阶段无须重新委托鉴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审核后采信刑事侦查阶段形成的鉴定意见。

九、民刑交叉案件的具体执行

入库案例:李某甲与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轩某某执行复议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京执复104号 / 执行复议)

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确定合同债务人依据合同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相关刑事案件又认定合同债务人之外的主体以合同债务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未认定合同债务人构成犯罪并判令承担退赔责任的情况下,并不能当然排除债权人依据生效民事法律文书要求合同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执行程序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执行,但应避免债权人重复受偿。

十、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认定

入库案例:某农商行诉某银行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最高法民再23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因被诉当事人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起诉的基本事实为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刑事案件也不完全是同一事实,对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一、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时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标准

入库案例:永登县某社安宁分社诉兰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终87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同一当事人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产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分别审理。如果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产生影响,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可以先行裁定中止审理,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并就民事案件所涉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以及当事人过错责任等方面,结合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判断。

十二、涉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止执行的认定标准

入库案例:某煤业公司与王某某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纠纷执行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执监58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对涉嫌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能否中止执行应当区分情形处理。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中自行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中止执行;对于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等发现犯罪线索而通报人民法院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案情来判断“犯罪线索”是否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执行标的是否属于涉案财物。尤其是涉被执行人众多的民间借贷案件,要审查同案其他被执行人与公安机关所述犯罪事实是否相关。人民法院未经审查,不得径行将案件中止执行。

十三、涉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

入库案例:宁波某星公司诉宁波某沃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 二审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十四、民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依申请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入库案例:甲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乙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626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如果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系审理民事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书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转自:经济犯罪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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