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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中国论坛之征文论坛综述

法研在线 2021-09-17

来源:网络空间治理思与行

第二届网络空间治理中国论坛的征文论坛2020年11月29日在网上召开
此前,本届网络空间治理中国论坛已举办两场网上会议:9月20日的高校论坛10月18日的律所论坛
网络空间治理中国论坛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网络空间法专业委员会、上海交通大学网络安全技术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人工智能继续教育基地(上海交通大学)共同主办。本次征文论坛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协办。
征文论坛设有开幕式、两场特邀报告、六节专题报告、优秀论文颁奖仪式、闭幕式等环节。

一、开幕式
寿步(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重庆研究基地主任,上海交通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致开幕词。他代表会议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对各位朋友表示欢迎,对会议的支持单位表示感谢。他说,本次累计收到应征论文83篇。论文作者既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研究者,也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在高校中,既有教授、副教授、讲师,也有博士生、硕士生、还有本科生。这些论文中,由本科生硕士生单独署名的论文有36篇;其他形式署名的论文有47篇。本次征文论坛的发言者就是从应征论文中经过优选请来的21位论文作者,其中9位是“本科生硕士生单独署名”论文的作者,另外12位是“其他形式署名”的论文作者。专设一类“本科生硕士生单独署名”论文评优,是为了鼓励本科生硕士生作者。
潘理上海交通大学网络空间安全技术研究院研究员、信息内容分析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人工智能继续教育基地(上海交通大学)技术委员会主任)作题为《面向营商环境治理优化的法院审判质效评估》的特邀报告。他首先介绍了大数据技术为网络空间治理带来了三种思维变革,指出了基于大数据的智能化审判管理与决策的智慧管理目标:发挥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其次,概述了世界营商环境评估的相关背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与司法相关的一级指标共有三个,分别是执行合同、办理破产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再次,深入分析了面向营商环境优化的审判质效评估关联建模与应用,讲解了从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编制背景、编制目标、相关工作,具体阐述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最后,在进行营商环境与审判质效评估关联分析后,为面向营商环境治理优化的审判质效评估的进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二、论坛第一节
论坛第一节由李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实验与实践教学中心主任)主持,三位发言人作专题报告。
1.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的发展与我国的应对
马光(浙江大学副教授)认为,与欧美这两个与我国同属于世界贸易前三的WTO成员相比,我国在有关在国际贸易中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FTA实践和国内立法层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表现为:(1)在缔结FTA层面,整体上对电子商务章节的引入非常谨慎,虽然这符合我国当前的现状和利益,但是,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得不面临对这一传统立场的再次审视;(2)虽然在《网络安全法》中确定了数据本地化要求,但相关的下位立法尚不完善,特别是某些实施立法尚处在制定阶段,导致如关键信息设施的范围不明,数据安全评估细则不具备等问题的存在。基于这些现状和问题,他对欧美在所缔结FTA中和立法中对国际贸易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处理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适用于我国发展方向的模式,同时对国内立法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2.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政策的困境与解径
秦倩(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出,2020年“APP专项治理工作”再启,隐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测评与完善,正经历着从形式合规到实质保护的升级考验。此时,清晰梳理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底层逻辑与合规进阶,实有治本溯源之实效。首先,辨析隐私政策的法律属性,认识合同说、企业自律规则说、社会承诺说、信托说,互不冲突,无谓优劣。其次,正视隐私政策的应用困境,剖析其存在的实践不足与理论争议,指明告知同意机制的存续与革新两手并举。再者,穿透隐私政策的法理基础,把握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的制度演变,洞悉隐私政策的当下之势在于风险预防。最后,突破隐私政策的设计理念,引入全面灵活的“经设计的隐私”,实现隐私政策从底线合规到尊重用户的价值提升。
3.数据合规视野下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逻辑与出罪路径
刘双阳(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指出,进入信息深度挖掘应用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在暴利驱动下,非法使用个人信息问题愈演愈烈,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变现牟利是诱发当前个人信息泛在泄露、违规交易乱象的深层次原因。然而,我国现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并未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漏洞。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为周延保护个人信息法益,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从非法转移环节延伸至非法使用环节。具体而言,我国刑法应以数据合规为着眼点,参考许可使用、匿名使用、合理使用等多元化的个人信息合规使用方式,并借鉴域外立法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之先例,在遵循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且情节严重作为形式入罪的不法要件,以合理努力标准下去识别化处理与合理预期场景下优越利益豁免作为实质出罪的违法阻却事由,据此合理确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事规制的边界。
三、论坛第二节
论坛第二节由夏燕(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重庆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主持,三位发言人作专题报告。
1.互联网与人工智能视域下的警察权研究
陈华(广西警察学院教授)提出,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背景下,警察权的运行呈现出许多新的面向。网络警察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需要法律赋权以实现对网络的管控和公民信息的获取,但因其可能过度限制公民通信与言论自由以及侵犯公民隐私权而备受关注与讨论。人工智能技术嵌入警察权已成为未来警务发展趋势,但同样因为智能警察作为执法主体的伦理性争议、自主使用武器的风险以及执法行为的责任归属等问题而极富争议。对此,警察法学界应予关注并展开深入研究。
2.我国刑事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司法适用
万毅(北京通州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认为,鉴真规则作为证据能力规则,在形式真实性、形式关联性、取证合法性三方面发挥着统领的预备证明作用。目前,我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初具雏形,电子数据鉴真方法凸显多样性、开放性特征,而鉴真不能排除规则赋予司法人员更多的裁量空间。面对鉴真规则既有的局限性,司法实践已率先默认适用自认鉴真、自我鉴真、推定鉴真等方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则与实践的紧张关系。而在适用鉴真不能排除规则时,为最大程度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司法人员需要综合考虑证据因素、技术因素以及补正成本,在法律规则与技术原理之间予以平衡,既要考虑电子数据取证的规范性,也要避免对电子数据运用的极端谨慎。
3.从“于欢案”看司法审判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对策——以网络舆情态势发展的原因力和规律分析为角度
邱明苹(福建漳浦法院法官助理)认为,独立审判秩序下的司法案件,缘何引起网络关注,态势发展至网络舆情,这其中的原因和规律需要我们去寻找。司法机关在面对来势汹汹的网络舆情,应如何从容面对,用何良计将舆情化解并减少网络舆情洐生的负面作用,这也是司法机关在互联网时代应掌握应对危机的重要课题。司法网络舆情态势发展,有来自案件本身敏感因素带来的内推动力,还有网络平台和网民对案件舆情推波助澜的正向推动力,还有司法机关对于舆情管控的反向推动力。三力结合成就了司法网络舆情态势的发展趋势。司法机关面对网络舆情应端正态度,建立网络舆情研判预警机制,对网络舆情有效监测识别,通过指标确认舆情等级,采取不同等级的舆情响应应对机制。把握网络舆情趋势的发展规律,针对网络舆情每一发展阶段提出应对措施。
四、论坛第三节
论坛第三节由吴玄(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研究员、网络与数据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主持,三位发言人作专题报告。
1.三网融合下的IPTV功能性质判例研究
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认为,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万物互联将成为现实。IPTV作为“三网融合”的典型产物,借助互联网传输、信号透传技术,通过机顶盒,将三网进行统一,实现视听节目的直播、点播、限时回看等新型服务,意义重大。鉴于三网融合涉及多重市场主体,权利竞合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司法适用面临挑战。近年来,相关案件大量出现,同案不同判,理论争议不断。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特作本问题研究。他从IPTV业务的概述、业务主体、业务类型及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关案例进行探讨,以供实务参考。
2.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规则研究——兼论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的适用
唐悦(北京天际友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顾问)提出,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商因其技术特征,无法承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但并非意味着其一概不适用避风港规则,不须承担任何法定义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的产业模式,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云计算服务商、小程序平台等,从技术原理分析他们也应归于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畴。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具体司法实践以及对云计算行业、小程序平台的观察,她认为,基础性网络服务商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应满足技术上可行、措施力度缓和、有效制止侵权的要求,“转通知”不可成为一种必要措施。在立法缺失、司法探索的阶段,企业完全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自律措施,参与到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来。
3.数据分类方式的解析与建构——兼评腾讯公司诉某群控软件案
黄丽(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出,在微信群控软件案中,法院将微信数据分为数据资源整体和单一数据个体,其中单一数据个体又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以解决数据权益的分配问题。她通过从立法、司法和理论视角梳理了目前数据分类的情况,发现现阶段数据分类的方式较多但无法解决本案的问题,且分类标准并不适宜。她认为应将分类标准落脚在数据产生行为上,根据数据产生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将数据分为两类:绝对数据和相对数据,并对两类数据进行权属安排,以解决用户、数据控制者和竞争者间的数据权益冲突,既保护权利人的数据权益,又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减少垄断。
五、论坛第四节
论坛第四节包括一场特邀报告和三位发言人的专题报告。特邀报告由寿步(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主持。
秦安(中国网络空间战略研究所所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反恐与网络安全治理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天津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作题为《世界大疫、中国大用、网络大道与网络空间治理》的特邀报告。他首先介绍了新冠疫情全球肆虐的情形,分析病毒溯源、传播,指出面对疫情阻击战,中国要兼顾内部防扩散和外部防输入。其次阐述了中国在控制疫情中的作用,我国举国制度的优势在于不获全胜决不轻言成功;网络政权的价值在于网络空间风乍起,于无声处听惊雷;中国坚定维护网络空间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价值前所未有地凸显。再次分析了网络的重要性,新质网络更加精准地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形成网络空间统一战线,但也暴露出诸多不足之处,需要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走向斗争一线。最后从国家治理角度提出,数据是一种核心资源要对其进行保护,推出了一种新型政权,即网络政权是一个国家在网络空间的统治体制,可以通过现实政权实施网络管辖来实现,作为行政管理体系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强调要高质量开启一场渐进式的网络革命。
专题报告由朱涛(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重庆研究基地副主任,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三位发言人作专题报告。
1.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及风险管理
张韬(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指出,当前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日渐成熟与普及,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技术的重要前沿应用备受业界瞩目,其具有的不可篡改、可溯源、自动执行以及安全稳定等特性极大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与稳定。然而,智能合约的发展对现行法律体系和监管带来挑战。有鉴于此,他从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入手,进而探究智能合约的发展应用、重点法律风险及相关法律保障,以上研究将分别从理论及实践方面为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健康发展与应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与保障。
2.社交电商模式下的法律问题与监管优化
梁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认为,伴随着传统电商遭遇发展瓶颈,作为电子商务经济模式的一种衍生形态,社交电商在近年来获得了较快发展。他首先对社交电商进行了定义和归类,将其经营模式划分为四种:拼购型、会员分销型、内容分享型和社区团购型,并对相关法律关系和社交电商平台责任进行分析阐释,其中特别是平台的监管责任;然后对社交电商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总结,如经营模式涉嫌传销、虚假广告泛滥、售后服务缺乏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最后分别从平台监管和部门监管两条路径,提出了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建议。
3.从现实主义法学谈大数据类案审判
黄城(复旦大学博士生)指出,大数据类案审判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且人们越来越相信大数据类案的应用可以解决司法的不确定性问题。而在上世纪的上半叶,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卢埃林和弗兰克以强烈地质疑司法的不确定性而闻名。由此,不禁引人联想,是否卢埃林和弗兰克的观点在当下依然有市场?可以预见的是,大数据类案审判的应用确实可以提升法律的确定性,但是绝对的法律确定性因脱节于社会现实难以实现,故对其的态度不宜过于乐观。且大数据类案审判会导致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判越来越向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趋近,这将是未来世界司法的一个长期趋势。此外,大数据类案中的普通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可以和谐共生、互补存在,共同为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助力。
六、论坛第五节
论坛第五节由刁胜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重庆研究基地副主任,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主持,四位发言人作专题报告。
1.基于审判动态全流程的法院审判质效评估
李晔彤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生)认为,智慧审判质效管理对于促进司法现代化和社会治理都有着重要意义。针对传统审判质效评估方法粒度粗、客观性不足的缺点,她首先从审判工作动态全流程的角度,基于审判流程中的不同节点,从立案管理、审判办理、结案管理、案后监督四个维度,构建了一个新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其次,该指标体系采用数据驱动的评价方案,利用熵权法获取指标权重后,用TOPSIS方法获取综合评价结果。最后,使用重庆市三级人民法院系统近5年来包含40个月的真实司法大数据进行了审判质效评估分析。结果表明,该评估方法在审判质效评估方面具有良好的可用性和可区分度,对于法院审判工作质效能够作出细粒度的客观评价。
2.论裁判文书的司法大数据分析——合法性及其限制
马骁(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指出,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背景之下,拥有丰富文本信息的裁判文书网的价值亟待深入挖掘,然而爬虫犯罪、网站运行等问题的存在极大限制了裁判文书的数据价值,因此厘清其合法性及其限制至关重要。针对裁判文书的司法大数据分析,其合法性建立在:基于公共数据开放的法理基础、基于合法获取数据的技术基础、基于衍生加工数据的经济基础、基于智慧法院建设的制度基础。在借鉴法国针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禁令的政策下,可以从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司法公正原则出发,对于裁判文书的司法大数据分析予以限制。
3.TikTok禁令的合法性问题探析——以国家安全为视角
何明鑫(暨南大学硕士生)认为,TikTok禁令中对于国家安全的认定,不仅涉及美国国内法,还涉及WTO规则中关于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解释。他从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中所能确定的客观限定词出发进行文义解释,明确WTO规则下国家安全的范围,认定该禁令在国际法上的违法性质。对TikTok禁令的应对,国家层面,国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为中国企业争取正当利益。同时,国家应遵循数据管辖权的“属地原则”。企业层面,企业应注重数据收集的目的、内容、储存、用途及后果,避开威胁国家安全的雷区。研究TikTok禁令的合法性问题,可为类TikTok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国际经贸交往中维护自身正当利益,提供法理支撑和法律依据。
4.GDPR中反对权的实证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徐云燕(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生)指出,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施行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不仅对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进行规定和解释,借助市场地原则和个人数据处理概念拓宽适用范围,还遵循保护前置理念构建数据主体的权利。其中,反对权就是重要的一项内容,并与访问权、数据可携带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等一起组成GDPR中数据主体的权利体系。GDPR实施已经两年有余,对反对权的适用进行实证考察,对我国相关立法具有启发与参考意义。
七、论坛第六节
论坛第六节由王志刚(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重庆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法学系主任)主持,五位发言人作专题报告。
1.网络格式合同中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刘韵(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生)指出,随着网络交易的兴起与普及,网络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交易中。基于网络本身的特性,网络格式合同具备了相较于传统格式合同而言更为明显的高效性、技术性以及不可协商性,导致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在网络格式合同中的行使面临着不同于以前的新难题。她认为,从网络格式合同中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分析切入,结合域外相关法律保护制度,以完善网络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更好地实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为主要思路,有利于为完善网络格式合同中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保护而提出对策建议。
2.大数据杀熟的竞争法规制研究
卢雨辰(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认为,“大数据杀熟”作为一种利用个人隐私数据进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如今已越来越普遍,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对其他竞争者利益、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巨大的威胁。然而,现行《反垄断法》的运用当中,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十分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够规制大数据杀熟。同时,政府监管和群众举报途径做得不够到位,司法实践当中对违反竞争法的认定也十分困难。因此,为规制大数据杀熟,不仅需要完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还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法律修订或出台新的解释条文,使法律与时代相适应,合理有效地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3.区块链相关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研究
颜喻雯(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生)提出,新业态新领域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中,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非技术性内容占比增多是否会构成专利制度平衡体系的威胁,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其中区块链相关商业方法因其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实践中对明确审查规则的迫切需要而极具代表性。她通过对区块链等相关概念的释明,及审查实践中重难点的列举,从实例入手分析了区块链相关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相关审查规则,并给出了完善区块链相关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相关建议。
4.我国版权内容过滤义务构建困境及其破解
李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指出,版权过滤义务设置面临着立法层面和可操作性层面的困境。为解决设置版权过滤义务与避风港规则传统理念的冲突,并回应实践中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混同的现状,有必要重塑注意义务体系,将审查义务纳入注意义务范畴,将版权过滤义务定位为事前注意义务。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循序渐进推进“义务化”进程,同时在规范设计中考虑过滤义务的范围和成本负担、细化识别技术标准、允许公权力适当干预以保障多方主体利益。
5.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研究
李嘉宁(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生)提出,为规范智能投资顾问运作,需要明确智能投资顾问服务中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其内容。智能投资顾问通过自动执行的算法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但智能投资顾问自身不具有法律人格,无法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因此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应由背后的运营者承担。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未改变投资顾问服务法律关系的本质,现行法中关于投资顾问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但智能算法改变了投资顾问服务的具体模式,投资顾问的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算法说明义务等具体义务内容有待完善。同时,当智能投资顾问致投资人损失时,运营者应基于委托关系对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研发者对缺陷智能投资顾问软件造成的损害承担产品责任。
八、论坛第七节
论坛第七节由陈龙(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重庆研究基地副主任,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主持。
(一)优秀论文颁奖仪式
陈龙教授宣读优秀论文获奖作者名单并颁奖。本次获得优秀论文奖的作者有21人,其中9位是本科生硕士生单独署名论文的作者(李晔彤、马骁、何明鑫、徐云燕、刘韵、卢雨辰、颜喻雯、李凡、李嘉宁);另外12位是其他形式署名的论文作者(马光、秦倩、刘双阳、陈华、万毅、邱明苹、黄敏、唐悦、黄丽、张韬、梁栋、黄城)。
(二)闭幕词
颁奖仪式结束后,由王晓燕(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南通大学教授、法律系主任)致闭幕词。她首先祝贺了本次网络空间治理中国论坛之征文论坛的成功举办。她认为其成功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论坛征文研究视野极为宽阔。研究领域涉及网络空间治理的各个方面,既包括网络法研究中的长期难点问题,也包括网络空间治理中新近出现的热点问题。第二,论坛征文研究内容务实深入、研究方法多样交叉。多篇征文显示出网络空间治理研究已从初步认识问题到致力于深入探讨策略建构。第三,征文论坛的参与主体非常广泛。既有来自高校研究机构的教授、博硕士生,也有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信息技术公司的法务,反映出网络空间治理极高的社会关注度。网络正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影响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网络空间的治理研究涉及技术、战略、法律、管理等多学科、多领域的交叉融合。本次征文论坛议题广泛、研究深入、参与热烈,相信对增进网络空间治理研究的交流、提高网络空间法的研究水平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最后,她向论坛的参会嘉宾表示了衷心地感谢。
本次会议持续一天,在精彩分享中落幕。网会期间在线参会的峰值人数约60人。
九、论坛的支持单位
网络空间治理中国论坛的支持单位包括高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律师事务所。其中包括:
1.高校研究机构: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重庆大学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与大数据法治战略研究院、重庆邮电大学数据信息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法研究所、暨南大学网络信息法治研究院、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俄罗斯法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新疆大学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智能司法研究重庆市2011协同创新中心、中国科学院大学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
2.学术团体: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陕西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3.律师事务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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