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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代孕纠纷的最新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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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民法典君整理了最近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关键字“司法解释”即可提取。


 我去过两次黄山,一次是1984年,一次是2009年。但是我都没上黄山。这次,接待我的人对于我两次到黄山而不上山表示诧异。我说我不上黄山是由于黄山太矮。对方问我上过多高的山。我说珠穆朗玛峰,而且登顶过200余次。对方不信,我说我有隐形翅膀,能助我飞跃珠峰。

  世界上有两种山,一种是自然界的山,一种是人生的山。我偏爱爬人生的山。我的书已经销售出1.5亿本,按每本1.5厘米的厚度计算,将它们叠置,相当于200余座珠穆朗玛峰。这两天,《人民日报》一位记者采访我,她对于我一个人写《童话大王》半月刊写了24年感到不可思议,我说这源于我有隐形的翅膀。

  其实,所有人出生时,都拥有隐形翅膀——想象力,但是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加,绝大多数人的隐形翅膀会和主人分道扬镳。没有想象力这双隐形翅膀,人就不能飞跃事业的巅峰,一生只能重复前人发明的知识,不能进行创造性劳动。

  我的隐形翅膀是我的小学老师赵俐给我保留住的。记得二年级一次上课时,赵老师推荐我们看一本童话书,它的作者是张天翼。当时我正处于急于摆脱胡思乱想也就是想象力的年龄段,那时我回家对弟弟妹妹说得最多的话是“幼稚”。如果你对别人经常说“幼稚”两个字,这就是你的想象力即将离开你的危险信号。换句话说,你已经到了人生最危急的关头:当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还是当终生重复前人知识的人。我看了张天翼的这本童话,我觉得他比我还胡思乱想,而且他还把自己的胡思乱想出书了!从此,我的想象力再也没有离开过我,使得我终生拥有了隐形的翅膀。好的童话就像一把锁,能锁住孩子想象力的隐形翅膀。

  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

  我庆幸自己拥有想象力的隐形翅膀,她帮助我一个人写一本名叫《童话大王》的半月刊长达24年,她帮助我创造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和贝塔。最有魅力的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东西,比如想象力。想象力给你插上隐形的翅膀,使你成为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飞跃人生事业的巅峰,一览众山小。

他们一家有时比赛穿衣服,有时比赛穿鞋子……作者的爸爸总结了很多节约时间的好办法:扣扣子从面开始扣;衣服、袜子、帽子都放在固定的地方;把鞋带系松一点……作者向爸爸学习,在周五晚上就安排好周六周日的工作。笫二天,按时间有条理地做事,省下来的时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所以作者成绩很好,而且第二课堂又特别出色,真让我羡慕不已!
  这篇文章告诉我,做任何事都要讲效率,拖拖拉拉就会失败。回想我以前写作文,总不专心,写一篇文章写几句,就和别人聊几句,一篇文章下来,用去两个小时有多。而且时间用去了,可作文却没写好,有时还要被老师罚我重新写一遍呢。
  妈妈经常批评我做事不讲效率,但我却是“意见接受,行动照旧”。所以总不见我有什么事是成功的,就拿这次的数算比赛来说吧,比赛前还跟同学夸下海口,说一定会赢他。比赛时,我发现他早就口算完,在仔细复查了,我却还有很多题没写完呢。成绩出来后,跟那个同学一比,真是望尘莫及啊,羞愧得我真想找个洞钻进出呢!嗨,都是拖沓这家伙拖后腿,我必须扔掉它!
  记得周老师常鼓励我说:“快!快!快!不要像个老太太!”她讲课时还说,现在的社会是个讲求效率的社会,快人一步,理想达到。她不批准我参加学校的篮球训练是因为我做事拖沓,连作业也不能按时完成,要是我能合理安排时间,学会快速把事情办好,就一定能挤出时间去参加学校的训练。我听了,就像加满油的车子,充满了动力。我想,既然文中的小作者能学习训练两不误,为什么我就不行呢?我也能行!我就向他学习,事事讲求效率,一定能跟我的挚爱——篮球天天在操场上并肩作战的。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韩愈有言:“不知言之人,乌可与言;知言之人,默焉而其意已传。”于是,非常神往“默焉而其意已传”的“知言之人”的境界。
  然而,谈何容易!
  波兰作家雅-伊瓦什凯维奇说“谁若真想探究肖邦音乐的精神,理解肖邦音乐跟波兰有着何等密切的联系,谁就应悉心体会欧根·德拉克洛瓦所谓的蔚蓝的色调,它是波兰景色和在这大平原上诞生的艺术家的音乐的共同色调”,有几人真正领会得?王熙凤的“天下真有这样标致的人物,我今儿才算见了!况且这通身的气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个嫡亲的孙女”的八面玲珑又有几人做得到?舒婷表述了“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的爱情观,同时她又明白“但没有人听懂我们的言语”。魏征之所以能够让唐太宗一再纳谏,烛之武之所以能够“退秦师”,蔺相如之所以能够完璧归赵并且在渑池之会上争胜,与他们都是拥有三寸不烂之舌的“知言之人”大有关系!
  这些音乐语言、文学语言、政治语言、外交语言,还都在人类语言的范畴,即使不能一目了然,反复揣摩总能得之。
  面对非人类的语言,你能否做个“知言之人”呢?
  竺可桢的《大自然的语言》熟悉吗?“几千年来,劳动人民注意了草木荣枯、候鸟去来等自然现象同气候的关系,据以安排农事。杏花开了,就好像大自然在传语要赶快耕地;桃花开了,又好像在暗示要赶快种谷子。布谷鸟开始唱歌,劳动人民懂得它在唱什么……花香鸟语,草长莺飞,都是大自然的语言。”你若“知言”,可以未雨绸缪。
  刘亮程的《今生今世的证据》熟悉吗?“如果没有那些旧房子和路,没有扬起又落下的尘土,没有与我一同长大仍旧活在村里的人、牲畜,没有还在吹刮着的那一场一场的风,谁会证实以往的生活?”村里的这些,都会说话,你若“知言”,那村庄就还是你的村庄。
  劳伦斯《鸟啼》熟悉吗?“当大地还散落着厚厚的一层鸟的尸体的时候”,鸽子、斑鸠、画眉纷纷开始了它们的啼叫。作者明白:“无论人们情愿与否,月桂树总要飘出花香,绵羊总要站立舞蹈,白屈菜总要遍地闪烁,那就是新的天堂和新的大地。”这些鸟儿都是“向死而生”的主儿。你若“知言”,你对生活的感悟力就会不同寻常。
  周晓枫的《斑纹》熟悉吗?蛇因为诱惑夏娃偷食禁果而被上帝惩罚,没有声带,没有听力,没有好的视力,没有四肢而只能用肚子行走。当他们的鳞环叠合在一起时,振动起来就像响板——这是一种罪恶的音乐,因为常常是发出攻击的前奏。如果你不“知言”,会有性命之忧。
  其实,只要有心,有识,你就可以由“不知言”而“知言”。
  做个“知言之人”,真好!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看完《南极之恋》,我更加相信了这个道理。
  一个傻兮兮的没有户外生存经验的土豪,凭什么能在南极经历过各种磨难还能生存下来?
  就凭他有喜欢的人,就凭他被需要。
  你也许觉得这是在开玩笑,那就当开玩笑吧,反正命运跟我们开过的玩笑也不少。
  如果你也曾孤独过,你就会明白,「被需要」的感觉是有多好。
  在无数个深夜,你曾拿起手机,想找喜欢的人说话,但你拿了又放,写了又删,发送又撤回,因为你怕。
  你怕一厢情愿。
  你怕你需要对方,但对方不需要你。
  你是如此的怕打扰,以至于就连发一句“打扰了”,也觉得这句话本身也是一种打扰。
  你是一根蜡烛,愿意用生命为她燃烧。
  听起来很美。
  但不凑巧的是,她的生活灯火通明,根本不需要被你这点微弱的烛光。
  孤独,是烛光无处安放;相爱,是彼此燃烧照亮。
  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
  在《无问西东》里,黄晓明抱着毁容的章子怡说了一大段情话,很多人被那段话所打动。
  但我印象更深的却是黄晓明的另一句台词:「我有需要照顾的人」。
  对一个人表达爱意,当然可以用千言万语,但如果仅用这一句「我有需要照顾的人」,也足够了。
  《南极之恋》里也有很多戳动人心的台词,这些台词也在诠释什么是「被需要」。
  比如男主富春对女主如意说的那句:「如意,我回来了」。
  这句话太平淡,平淡到像樱桃小丸子的那句「我回来了」。
  但正是这句话,给人一种回家的感觉,家是很暖的地方,而在南极,恰巧需要这份暖。
  他每天出门寻找希望,后来才发现,屋子里的她才是希望。
  所谓彼此牵挂,无非是外面的他想回家,里面的人在等他。
  又比如「我怕风停,因为风停了就没声音了;但我又怕起风,风一起,身后的脚印就没了」。
  这句台词把孤独和无助诠释得淋漓尽致。
  在不见人烟的南极,你能听到的几乎只有风声,于是你希望有风作伴。
  但是风一起,你又怕脚印消失而找不到回去的路。
  这是一个矛盾。
  所有的孤独患者都有这样的矛盾,他们的精神世界就像南极一样荒芜冰冷。
  你渴望找一个人去化解孤独,但又怕找错了人,反而会更加孤独。
  男女主角就是在这样一个孤独的环境里互相取暖,他们因为求生而走到一起,又因为走到一起而坚定了求生。
  这部电影很暖,因为诠释了相濡以沫。
  这部电影又很冷,因为相濡以沫的人最终还是要面临一个选择:要不要相忘于江湖?
  世间最残忍的事,不是让你失望,而是先给你希望。
  去看这部电影吧,如果你此刻幸福,看完你会更加珍惜。如果你此刻孤独,看完你会向往幸福。
  愿你早日找到需要照顾的人,也愿你能早日被人照顾,更愿你从此不再望


导读

央视新闻怒骂郑爽:践踏底线,法律难容,道德难容!关于代孕的问题一下子上了热搜,怀孕有风险或无法再度怀孕的夫妻,是否有人会中意“代孕”生子?其中隐含的生育选择权、亲子关系、胚胎监管权等风险,是否应当先了解呢?看了本期代孕典型案例的法院裁判规则,就会对代孕的上述风险有评估了。


正文:


1.“代孕合同”因违反公序良而无效——晓玲诉张某抚养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代孕合同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该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合同。

【法官说法】在本案中,由于张某一直“咬定”自己与晓玲之间存在代孕协议,因此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对此,思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俞伟强表示,从本案的案情来说,仅从张某提交的证据看,尚无法做出明确认定是代孕合同;即便双方在现实中签订代孕合同,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代孕合同,即为代孕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基于代孕对传统伦理的冲击以及隐藏的诸多法律、社会等问题,特别是商业代孕这种以金钱为直接目的代孕行为,应该严格限制。
来源:《法制日报》 2012-11-1

2.代孕所生子女与夫妻中无血缘关系方不存在亲子关系——孙某诉来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案
【本案要旨】即使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代孕,因代孕合同无效,所生子女与无血缘关系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官说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被告法定代理人来某乙拒绝进行司法鉴定,并承认来某甲与孙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庭审中进一步明确来某甲据以出生的卵子不是来源于孙某。因此,本院推定原告孙某与被告来某甲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本案中,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系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雇人代孕所生,即使被告与原告没有血缘关系,原告与被告都存在法定的亲子关系,被告应视为原告的婚生子女。对此,本院认为,即使原告系被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雇人代孕所生,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雇人代孕产子违反伦理道德,为法律所禁止,故对被告法定代理人上述的辩称不予支持。原告孙某与被告来某甲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号:(2015)杭拱民初字第666号,来源:浙江法院网 2015-6-10

3.离婚时,与代孕所生子女无血缘关系的夫妻一方无需承担子女的抚养费——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规避国家法律规定达成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离婚时,与“代孕”子女无血缘关系的夫妻一方和所生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无需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费。

【案例评析】(1)借腹生子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代孕人或借种人处分其身体权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代孕人能否自由终止妊娠、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所生子女对出生事实是否享有知情权代孕妈妈的生育风险、不孕夫妇可能承担的孩子染病的风险等等。在本案中,杨某为实现生育子女的目的,在妻子黄某无生育可能的情况下,借他人之腹得子,借腹生子行为虽事先得到妻子黄某的认可,但夫妻双方这一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2)从法律上来看,此行为显然与现行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格格不入,当事人所订立的借腹协议是无效的。而借腹人虽然没有自己生育子女的合意,但其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但在法律地位上,其仍然是孩子的生父母,应承担父亲或母亲的抚育责任。而同意借腹生子的妻子,则与小孩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明文禁止代孕。法律规定人身及其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商品。卫生部在2001年2月20日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这意味着代孕行为不合法,代孕的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凡规避国家法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像他们这样私下达成的“借腹”协议,虽然当时双方都是自愿的,也属无效协议,黄某与杨某已经离婚,与孩子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黄某并不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来源:江西法院网 2010-7-12

4.“借腹生子”的,代孕生母依法享有对代孕所生子女的抚养权——王某夫妇与李某抚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人身关系不可转移和变更,亲子关系是自婴儿出生即确定的,不因当事人的协商和约定而变更。借腹生子的,即使提供受精卵的夫妻与孩子存在血缘关系,代孕者为小孩的生母,依法享有对小孩的抚养权。
【案例评析】首先,“借腹生子”是指借助别人的子宫,植入夫妻的受精卵,生下与自己和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被明令禁止的。虽然在刑法、民法等大法中对此没有规定,但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其次,尽管借腹生子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是对已经通过代孕生产的婴儿,其抚养权产生纠纷的,仍应得到处理。对于正常受孕并生产的婴儿来说,母子关系很明确,即分娩婴儿者为婴儿母亲。而对借腹生子的婴儿来说,谁才是婴儿的母亲,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提供受精卵的女性应为孩子的母亲,此类支持者认为,通过此种方式出生的婴儿与提供受精卵的夫妇存在着血缘关系,并存在着一定的遗传性。笔者认为,应将分娩者确定为婴儿的生母,因为婴儿从胚芽到最后的顺利出生,为其提供营养和生长温床的,十月怀胎,其艰辛和付出远远超出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
第三,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另外,人身关系不可转移和变更,亲子关系是自婴儿出生即确定的,不因当事人的协商和约定而变更。本案中李某经十月怀胎生育男婴,其作为母亲依法享有对小孩的抚养权。
综上,笔者认为,借腹生子,代孕者为小孩的生母,享有对小孩的抚养权。
来源:江西法院网 2014-7-15

5.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受精卵,任何一方无需对其不知情情况下“代孕”所生的子女承担法律责任——王某某诉张某某生育选择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提供精子和卵子的胚胎享有共同的胚胎处置权。孩子的出生必须征得夫妻双方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夫或妻任何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生出孩子,侵犯了不知情方的生育选择权,此时,不知情方只能视为一个单纯的捐精(卵)者,无需承担对出生子女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生育选择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辅助生殖领域。张某某应享有生育选择权,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胚胎处置权。张某某是“王某三”遗传学父亲,张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拥有“王某三”胚胎的处置权,“王某三”之出生应取得张某某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张某某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王某三”之出生,侵犯了张某某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某要求王某三由张某某抚养,理由不成立。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个人需求的多样化,“试管婴儿”已成为不孕不育夫妇普遍采用的生育方式,由此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增多,本案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试管婴儿”生父应享有胚胎处置权,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对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生下的“试管婴儿”,其无需负担作为父亲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11-24
【本期相关案例】
失独老人就其亡故子女遗留在医院的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处置的权利——沈新南、邵玉妹诉刘金法、胡杏仙因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中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仅针对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而言,并未对一般公民尤其是失独公民就其或者其子女遗留下来的冷冻胚胎行使监管、处置权作出禁止、限制性规定。医疗机构缺乏充分依据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在现行法律法规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司法救济的终局属性,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应当承担特定的司法责任。在人体冷冻胚胎监管权、处置权归属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胚胎处置权利的特殊性,结合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情理交融因素,在不违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契合法理精神的判决。法院判决本身在性质上只是对于作为客观物质存在的胚胎之权属纠纷进行确权,而确权之后非法代孕的风险已经超出法院裁判的应有范畴。

案号:(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来源:《法律适用》2014年11期


来源:法治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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