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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赠与房产,受赠人必须要有购房资格!您怎么看?

来源:法律公园


上海住房限购新规:


靠赠与来清空房产行不通了


7月23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出台加强住房赠与管理规定,进一步深化落实“沪十条”“沪七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新规明确,自2021年7月24日起,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在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中,该住房自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记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受赠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上海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综合窗口收件;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审核,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房屋交易核验范围(交易核验认定时点以综合窗口收件之日为准),对赠与当事人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意味着,若无购房资格,虽然可以接受赠与,但是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赠与一方在房产赠与后5年内,该房产都计入其拥有住房的套数,要突破这种限制,预计接下来亲属之间的房屋买卖会大幅增加,至于转让价格可不用参考市场价,因为是亲属之间的买卖,不知道下一步监管部门如何堵住这个漏洞。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该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其核心法律特征是: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目的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当房产赠与中,受赠人若无购房资格,则合同成立的情况下,而无法转移房产所有权,作为受赠人可否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财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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