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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263.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问:因经济纠纷,甲以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开庭3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但乙在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此时人民法院是否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本条第一项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其理由在于简易程序能够及时解决简单的民事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目标。《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进而会造成审理拖延,不符合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的特点。但被告收到了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已不存在公告送达开庭时间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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