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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判定为刑事案件?(附信用卡恶意透支被抓的应急处理办法)

来源:综合法律顾问工作室、山东高法、最高法


导读: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判定为刑事案件?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透支”?具体的“数额”又是如何界定的呢?信用卡恶意透支被抓后应该怎么办呢?


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透支”?具体的“数额”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如果信用卡欠了五万元以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被抓的应急处理办法
一、 第一时间弄明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哪张卡?哪个银行报案?最后关在哪里?现在很多都是在外地被抓,跨地网上通缉的,因为卡多了,被抓了也弄不清楚状况。一般48小时,最迟72小时之内会移送到报案所在地的看守所,在移送途中,什么都不能做,此时不要着急。二、 请律师第一时间介入,进行会见。被抓24小时之后律师就可以会见了,这时候建议请律师介入,律师办好会见手续,家属带上身份证,填写委托书,上海地区除金山区需要警方同意外,都可以直接会见。
律师介入,马上会见,两个重点:1、重点询问,哪张卡,哪个银行,提审过几次,笔录怎么做,等等。2、重点安慰一下当事人,这个很重要,本律师见过5天白头的,内心极度焦虑,担忧,找个自己人进去,先安慰。
三、 筹钱。经手的几个案件,还钱了才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钱先凑好,至少本金要凑好。四、 约谈经办警官家属与律师协同,跟经办警官预约,先谈一次,摸摸警官态度、银行态度等等。如果可能,让警官约好银行。五、 约谈银行律师陪同,最好让银行的人员到派出所或者经侦,双方约谈,警方见证,谈谈怎么还:
1、能不能分期?
2、能不能先还本金?
3、实在没办法,都还的话能不能给时间,我们确实很困难。如果可以,还钱之后,让银行出具谅解书,谅解书直接给警方。
六、 申请取保候审还钱之后,家属或律师再次联系警官,申请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或担任保证人,顺利的话当天看守所接人。七、 具体能否取保,因素是混合的,需看1、银行态度
2、还钱程度
3、警方态度
4、经侦是否已介入,还是在派出所阶段
5、被抓的时间,是否已到了检察院阶段?
6、涉案金额,现在听说上海这边出规定,20万以上不好取保,只能法院阶段判缓刑,消息待证实。
7、是否怀孕?(怀孕上海这边是一定取保候审的)
但是无论如何,钱还了之后,是一定有效果的,定罪量刑上至少减少30%。假设一年,减刑这4个月左右。能还的,亲戚朋友能帮忙的还是希望尽量帮。
八、如果取保不出来,则继续聘请律师,走流程,检察院,法院一步步走,从从轻减轻的角度进行最轻辩护。整个流程大约3到4个月。希望不要走到这一步。




法释〔2018〕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五、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七、将《解释》原第七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二条。
八、将《解释》原第八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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