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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纠纷的10个权威案例

来源:走近民法典


1.管理人既为本人利益也兼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符合无因管理主观要件,构成无因管理—宁波市鄭州润兴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华返还垫付款纠纷上诉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4辑】 案例要旨: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民法典第121条、第979-984条)。其主观要件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即管理人是为了本人(被管理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如果管理既为了本人利益也同时为管理人自己的利益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也应当符合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管理应当不违反明示的或者可推知的本人的意思,才能构成适法的无因管理。但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即使其管理与本人的意思相左,仍成立适法的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中管理人非因自己过错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应由本人承担—徐某仙诉杨某新等无因管理纠纷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刊载案例】 案例要旨:无因管理的本人应当支付的必要费用应该包括管理人为管理他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将可得利益损失排除,目的在于防止管理人借此变相索取报酬。但管理人在管理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自身的损害不在此列)。无因管理中为管理他人事务直接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本人的管理活动相适应,实际是管理人为本人的代垫费用,理应由本人承担;对于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非因自己过错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同样可能发生在本人身上,这部分损失实际上也是管理人代本人承担的费用,由于管理的结果归于本人所有,因此按权利义务对等之原则,有关费用也应由本人承担。管理人实际损失是指因管理他人事务给管理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3.医疗费和垫付的款项属于管理人为本人直接支出的费用,受益人应予以偿付,管理人的生活费和劳动报酬不属于必要费用—白某香诉刘某意无因管理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3辑】 案例要旨:当事人在离婚后彼此之间已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当事人在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护理、照顾服务活动中支付的医疗费和垫付的款项,属于为管理、服务直接支出的费用,受益人应予以偿付。管理人在此期间的生活费无法律依据,和为他人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受益人不应予以偿付。 4.劳务费不属于为了完成管理事务而支付的费用,因而不属于必要费用—王某诉陈某无因管理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6日第7版】 案例要旨:行为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现实管理,受益人应当偿付其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必要费用,劳务费不属于为了完成管理事务而支付的费用,因而不在必要费用之列。可折中考虑管理人在整个过程中所付出的工作量,让其部分返还款项。 5.行为人为他人筹集捐款并通过个人银行账号接受,不构成无因管理——甲某诉乙某无因管理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17年10月12日第7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第三人向网络发帖求助并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接收捐款,因捐款人与第三人之间是赠与关系,捐款所得与第三人原本的利益是否减损以及减损大小并无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6.主动替他人还贷可构成无因管理—唐某诉靳某东无因管理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08年08月29日第5版】 案例要旨: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只要其所管理的事务不是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客观上减少了债务人的物质损失和信用损失,那么,管理人和债务人之间即成立无因管理,他们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7.不存在合同的情况下,行为人集中并清理乱停乱放的单车,但未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锁捆存放妨碍他人使用的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北京智享人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16日第3版】 案例要旨:在行为人与共享单车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集中和清理了乱停乱放单车并支付相关费用,但集中和清理后未在合理可期待的时间内有效联系单车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并私自用锁链捆住集中放于地下车库妨碍他人使用。此时,由于单车很难被用车人找到并使用,进而直接影响了摩拜单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通过出租摩拜单车获取相应收益,故智享人生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8.医疗机构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实施了看管行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四川省妇幼保健院诉周某、曾某无因管理纠纷案【《人民法院报》刊载案例】 案例要旨:医疗机构无抚养婴儿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对当事人的孩子实施了看管,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儿童的监护人作为受益人,管理人就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9.行为人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时,为了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关闭水阀导致自己受伤,构成无因管理,负有义务的物业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诉某物业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案【新疆法院网 2019年7月16日】 案例要旨:小区地下室出现水管爆裂的紧急情况时,行为人并没有关闭水管阀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为了避免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他人利益受损以及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对水管阀进行紧急关闭,构成无因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水管爆裂的维修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行为人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代替其紧急关闭水管阀,物业公司从中受益,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对行为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关闭水管阀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自身有一定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10.用人单位将退休老人护送回老家并将其送进当地老年公寓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李某诉星星老年公寓、上海某化工厂无因管理纠纷案【江苏法院网2009年09月16日】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在退休职工无子女照顾情况下将其护送回老家,且出于保护其生命健康安全考虑与当地老年公寓签订《老人入住协议》并缴纳入住费用,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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