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高院判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注意了,今后父母给子女购房,得留有书面证据,否则可能会视为借款!!!


裁判要点: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2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颖,女,1991年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金塔,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敬华,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一审被告:刘如河,男,1991年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再审申请人李颖因与被申请人刘金塔、黄敬华及一审被告刘如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颖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


1.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二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本案诉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与关系的款项。二被申请人已于庭上自认双方没有借贷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因再审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之子刘如河婚后感情不合,二被申请人才反悔起初的赠与行为,但不能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将赠与变更为借贷。子女在没有借款约定且没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接受父母公婆的赠与,然后父母公婆随时反悔,将子女置于毫无准备的巨额债务捆绑下,对子女是极其不公的,且婚恋中的赠与行为涉及感情付出、青春付出等诸多因素。因婚姻而赠与的默认给付是中国的传统习惯,要求双方必须签订赠与协议,不符合一般家庭习俗习惯,也是对当事人的苛求。有与本案相似案例,却结果相悖。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所涉款项为借款、未按法律规定的赠与款项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刘金塔、黄敬华答辩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刘金塔与黄敬华系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李颖与刘如河系夫妻关系。刘如河系刘金塔与黄敬华之子,李颖系刘金塔与黄敬华之儿媳。刘金塔、黄敬华、刘如河均为河北省泊头市户籍,李颖为北京市户籍。2014年8月30日,李颖与刘如河登记结婚,于2016年举办结婚典礼后不久,双方闹离婚,截至本案再审审查程序中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刘金塔与黄敬华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如河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刘如河一人出具,没有李颖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如河与李颖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金塔与黄敬华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颖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颖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

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观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具体到本案,购买涉案房屋的137万余元均系刘金塔与黄敬华夫妻二人出资,刘金塔与黄敬华称上述款项中有其二人的存款80多万元,剩余的款项均系其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刘金塔与黄敬华二人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将刘金塔与黄敬华二人支付的137万余元购房款,认定为对刘如河与李颖二人的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如河与李颖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关于李颖提出的有与本案相似案例,却结果相悖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因案情不同,则判决有别,属于依法处理案件的结果,并非相似案例处理结果必然具有一致性。

鉴于以上分析,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亦即再审申请人李颖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李颖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颖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宝刚

审判员 李 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 雪

——推荐阅读——


☛ 能证明婚内出轨的4种证据!

惊呆!南京多名在校大学生被河南警方跨省刑拘!

阴道撕裂,阴茎折断属于什么伤?有何法律后果?

5年未交物业费,违约金怎么交?

中院判决: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向婚外异性大额转款的行为无效,配偶可主张全额返还

夫妻共同立了遗嘱,为什么会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法律读品
ID:lawread
民法典实务
ID:minfalaw
实用法律法规
ID:gpslaw
法律实务手册
ID:quduzhi
住建法律
ID:buildlaw
法律权威解读
ID:lawzyk
最高审判研究
ID:needlaw
写作小助手
ID:lawbef
当代法律评论
ID:legallegal
刑事法律事务
ID:crilaw
民商实务
ID:gh_2d6282135be0
法律人诗社
ID:WePoets
民商法律事务
ID:mshlaw
法律读者
ID:law-read
法律干货部
ID:lawjour
民商法律网
ID:lawcnc
两高权威解读
ID:lawdna
最新法律适用
ID:lawfit
民法典帝国
ID:minfadiandiguo

人事任免

ID:gwzldq2020

自然资源法律
ID:ziranlaw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民法典权威解读”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点击“阅读原文”学习精品法律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