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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2年5月25日更新行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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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2022年3月14日发布的《2021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四川省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如下: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44元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971元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75元
  •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444元
※ 数据来源:四川省统计局
http://tjj.sc.gov.cn/scstjj/tjgb/2022/3/14/f88c4716551442379696cdc3d0d5ec34.shtml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22日修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不再进行城乡区分,统一按照城镇相关统计数据计算。

※ 行业平均工资 (省统计局2022年5月25日更新)

2021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1420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6741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0469元

丧葬费:100469元÷2=50234.5元

» 分行业平均工资
  • 农林牧渔业:51569元

  • 采矿业:109757元

  • 制造业:75519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8284元

  • 建筑业:60843元

  • 批发和零售业:64598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8324元

  • 住宿和餐饮业:46370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0608元

  • 金融业:108840元

  • 房地产业:65487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1967元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07257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0207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46329元

  • 教育业:97249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113655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0802元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4027元

来源:四川省统计局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NDAzNjQ1MQ==&mid=2650572478&idx=1&sn=8dae6b3b815fc882fec020b2bcef690a&chksm=833a24b2b44dada481f767d7e88e779c96ecbae8443a92aaf442ea2e6a0f5a676b0e13fe2090&token=1852529352&lang=zh_CN#rd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节选)


四川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

川高法明电〔2021〕20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工作要求,省法院于2019年11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成都市、遂宁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先行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根据前期试点工作情况,省法院决定今年起在我省各级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并取得实效,现就试点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法院

全省三级人民法院。
 
二、试点案件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的一级案由“人格权纠纷”和第九部分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纳入本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案件范围。
 
三、试点案件适用赔偿标准

试点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残疾赔偿金适用上述标准计算。
 
四、试点启动时间

试点工作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通知。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制度

省法院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尹宁宁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民一庭、研究室、宣教处各确定一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省法院民一庭设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相关日常工作,包括:督导推进、调研分析、信息上报、成果转化等。

各中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工作开展、问题分析及试点总结。各试点中院应当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负责试点工作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试点期间,各中级法院应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向省法院试点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受理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典型案件、案件审理情况、试点工作做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除前期试点法院外,全省其他试点中院于2021年3月1日前通过内网报送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至省法院试点工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2019)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工作要求,经省法院领导同意,在我省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并取得实效,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法院
 
试点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基层法院、案件范围、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机制等进行统筹安排。
 
二、试点案件范围
 
试点案件具体包括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涉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三、试点启动时间及步骤
 
2019年12月31日前,各试点中院在就试点工作进行具体的试点安排部署,形成试点方案。根据本地情况做好试点法院选择、人力资源配备、工作机制建设、试点案件明确、标准设定、工作机制建设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工作一开始即能规范、有序展开。
 
试点具体实施法院应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制度
 
省法院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尹宁宁担任组长,民一庭、研究室负责人任成员,在民一庭设立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推进、调研分析,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试点中院和相关基层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工作开展、问题分析及试点总结。各试点法院应当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试点工作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各试点基层法院应每季度向所在辖区中级法院报送试点工作情况;各中级法院应当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省法院民一庭报送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受理试点案件数量、试点案件类型、案件审理情况、试点工作做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各试点中院试点工作方案、联系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法院民一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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