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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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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律协〔2011〕36号

印发《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的通知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义乌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省律协制定了《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已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律协。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

      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通用认定标准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

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职务犯罪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7.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再审案件;

7.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8.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新罪名案件,或者其他新类型案件。


三、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民事案件

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

2.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但案件明显简易的除外

1.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或三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三人以上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包括一方证据在二十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三十件以上以及案件事实时间跨度在三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不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行政区划内审理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开庭审理四次以上或一个审理阶段期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以及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

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行政案件具体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行政案件

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

2.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5.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6.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

1.任意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的案件;

2.一项行政诉讼涉及三个以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案件;

3.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4.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5.涉及其他复杂的非法律专业知识,必须由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6.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抵触的案件;

7.在本县(市、区)域第一次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8.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五、律师事务所承办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六、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辩护、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收费)协议或协商变更委托代理(收费)协议。


七、律师承办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听证案件,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九、本办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十、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计时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地确定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及收费金额,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五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事务,律师服务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3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与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第四条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

(一)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

(二)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

(三)律师案件调查,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

(四)律师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

(五)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

(六)律师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

(七)律师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状、申诉书、再审申请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八)律师出庭;

(九)律师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

(十)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

(十一)律师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

(十二)律师为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时间(含合理停留时间);

(十三)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采取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第五条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

(一)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计费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其中,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40%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律师出差工作时间,不满半天按最低四小时计费;不满一天,按最低八小时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20%以内折算(含20%),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50%以内折算(含50%)。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计量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十分钟为一个基本计量单位。

第六条  律师计时服务收费根据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与计时收费标准之乘积确定,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计时收费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

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是律师事务所制作本所律师承办业务费用清单的依据,律师承办业务费用清单在委托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给委托人确认。费用清单应全面、如实反映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信息。

第八条  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律师承办业务工作记录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对计费工作时间的争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均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本所律师申报自己的计时收费标准后及时核准并统一制作本所全部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并在律师事务所内适当位置公示。

第十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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