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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继承的5条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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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判例研究


基本理论

所谓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则是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进行继承。遗嘱继承充分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自由与处分自由,其与法定继承相区别,并优先于法定继承。关于遗嘱继承的特征、形式、生效条件等,本节不做赘述。本节梳理的裁判规则相关理论及法律规定有如下三点:

1.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款采用了抽象概括的表述模式对遗产范围作出规定,这一规定包含有三点意思:第一,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遗产是自然人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遗产是自然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该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该款同样以概括性的表述排除了不得继承的遗产。对于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遗产,诸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法律对该类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取得方式等均进行特殊规定,由此决定了该类遗产不得单独继承。而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如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因其发放给特定自然人,与自然人人身密切关联、不可分离,故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2.必留份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规定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必留份制度,是法律基于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而对意思自治进行一定限制的体现。该制度适用时要把握以下标准:第一,有权利享有遗产必留份的须是法定继承人;第二,该继承人必须是在遗嘱生效时,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与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才能由一般的法定继承人转变为必留份权利人;第三,必留的具体份额需要结合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及必留份权利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遗嘱中未保留必要份额,在诉讼中则由法院酌情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遗嘱中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并不导致遗嘱无效,只是在遗产处理时,首先应当为该继承人确定保留必要之部分即可,剩余的遗产则继续参照遗嘱进行分配。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我国继承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概括来说,对于法定继承而言,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另外还有独具特色的制度安排——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直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法定继承。对于遗嘱继承而言,遗嘱继承中若对继承人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此外就继承之标的来看,继承人继受取得权利,同时也应当承受该权利之上的负担。但是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以上参见王利明:《继承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载《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7期,第173-183页)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之财产,被继承人无权通过遗嘱对其进行处分。

案件:毛某、朱某1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9)湘民再66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支付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获得抚恤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故该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对在其死后应发给其亲属的抚恤金进行处分,该处分行为无效。


实务要点二:

宅基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不得作为遗产单独进行处分。

案件:张某2等与刘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1)京02民终652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诉争房屋系坐落于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上,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应系用益物权,宅基地流转极度受限,均属于依据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故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本身均不能单独成为继承的标的物。


实务要点三:

尚在高中就读且无固定收入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的继承人。

案件:颜某建与梁某1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9)鲁民再91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虽承认和保护遗嘱自由,但同时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处分其遗产时必须为特定继承人保留一定的份额,以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权益。该规定既是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抚养义务的体现,也是维持家庭成员之间亲情人伦关系的需要。本案中,梁某1系被继承人梁某3之女,属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梁某3死亡时虽年满18周岁,但其尚在高中就读,属于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父母进行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本人也没有固定收入等生活来源。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依法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证其正常的学习、生活所需。


实务要点四:

遗嘱继承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遗嘱中未获得利益的继承人,无需负担遗嘱中被继承人的义务要求。

案件:顾甲与顾乙顾丙顾丁顾戊等遗嘱继承纠纷

案号:(2020)沪民再1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遗嘱人通过遗嘱为继承人设定义务。但是根据权利义务一致以及公平原则,继承人的义务应小于遗嘱继承所取得的遗产利益。故按照遗嘱意愿,丧葬费应由遗嘱所列六位继承人分担,但是鉴于继承人顾辛、顾壬两人未获得任何遗嘱利益且顾辛早于遗嘱人死亡,故遗嘱该项内容对顾辛与顾壬不生效力。原一、二审判决由六位法定继承人共同分摊丧葬费,未考虑遗嘱义务相较法定赡养义务具有优先性的法律原则,对未继承房产的两位子女亦不公平,本院予以纠正。


实务要点五:

以电子数据形式作出有关遗产处分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能够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应当认定该处分有效,遗产按遗嘱继承办理。

案件:周某与韩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1)京02民终554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本案韩某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被继承人生前留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但韩某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记录的原始载体,且其中有被继承人与韩某的语音沟通内容,符合电子证据形式。韩某提交微信通讯记录显示,被继承人发送给韩某的微信中含有对遗产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并且对财产继承进行了明确的安排,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以及被继承人生前主要由韩某照顾、陪伴的事实,足以认定被继承人生前有将其遗产分配给韩某的主观意愿,故被继承人有关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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