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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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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办理了该市首例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查清了该案债务人胡某华与债权人杨某合谋虚假诉讼虚增债权“稀释”他人债权占比的违法事实,依法监督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胡某华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


履职办案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


2018年8月底,汉川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一起“虚假诉讼”线索:债权人杨某与债务人胡某华涉嫌合谋虚假诉讼,提高债权数额,“稀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占比,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线索中,债务人胡某华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以及杨某与胡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已经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胡某华的某工贸公司土地房产已经法院拍卖所得2000余万元,法院已划扣1400余万元给某建筑公司,剩余款项500余万元将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这些债权人中,杨某的债权为704.4983万元,其余债权人债权额约400万元。若按债权占比计算,杨某的债权占比可能在60%以上,其余债权人债权占比可能在40以下。


而且,由于杨某的债权是由汉川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主持调解、债务和债权双方达成协议后法院确认的。


而此时,作为债权人之一的徐某也对法院近日确定的杨某700万债权数额产生了怀疑,认为杨某与胡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遂向汉川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和调查。



办案组查清,“虚假诉讼”事实


为了彻底查清杨某与胡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汉川市检察院成立专案办案组。同时,办案组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以资金往来和查证关联人物为主线,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方案,有序开展调查。


通过多方调查和数据分析,办案组获取了胡某华、杨某及其配偶,以及工贸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并对银行流水进行了数据比对和分析,同时调查了胡某华、杨某的房屋、铺面等不动产的流转情况,询问了胡某华、杨某等案件当事人,掌握了大量的资金往来和当事人交往情况等相关信息,获取了相关证据,办案组基本确定这是一起“部分篡改”的虚假诉讼。

最终,杨某与胡某华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向办案组承认了双方故意串通虚增部份债权、意图“稀释”他人合法债权比例的事实。    

        

胡某华交待,为建设自己的某工贸公司厂房,他于 2013年4月25日至2016年1月30日间,先后7次向杨某借款400万元,并分别向杨某出具了7张借条,上述借条均约定月利息1%。后经杨某索要,他偿还了其中2笔共计70万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也就是说,胡某华实际欠杨某330万本金及利息。


胡某华自知法院执行按“比例”分配债权,不可能足额偿还欠杨某的330万本金及利息。


2018年4月,胡某华与杨某商议,拉高双方债权,再通过到法院进行诉讼确定拉高的债权数额。即:胡某华不扣减杨某已经偿还的2笔70万的本金和利息,重新出具一张7笔借款本金共计400万,并按月息2%计算的借条给杨某,由杨某去法院起诉自己。


2018年6月7日,杨某持新的借条向汉川市法院起诉。法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2018年8月22日,法院主持调解,杨某与胡某华自行和解,如愿达成协议:400万元本金加上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04.4893万元,合计债权数额为704.4893万元。随后,法院对该债权数额予以了确认。


办案组调查中还查明,2018年7月,胡某华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某大市场的一间门面卖给了杨某,约定的成交价是150万元,杨某从中扣除了40万元,扣除的40万当作胡某华还给杨某的钱。


但是,胡某华和杨某在2018年8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以及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时均隐瞒了这一事实。


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移送涉罪线索


2018年11月29日,汉川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明确指出,汉川市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系伪造证据虚增债权事实,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



2019年3月7日,汉川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本案再审,同时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即暂停对胡某华及某工贸公司等相关案件的执行程序。


2018年11月2日,汉川市检察院将杨某与胡某华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存在虚假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2018年12月2日,汉川市公安局作出决定,对胡某华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


据悉,近日汉川市法院主持调解,杨某与胡某华重新达成协议,胡某华所欠杨某的借款变更为29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也就是说,法院重新调解确认的杨某债权从400万元减去已还的7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杨某向法院隐瞒的40万元债务人还款。  



来源丨汉川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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