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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发布:连续两年向不特定人发放贷款,构成职业放贷,借款合同无效(附十大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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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高院及各地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及夫妻共同债务司法意见汇编(2022整理,果断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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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来源:甘肃高院


1月14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伟主持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席小鸿介绍了十大案件组织评选情况、发布理由及典型意义,省法院研究室主任牛荣发布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全省法院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党百年系列庆祝活动、新冠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审理、执结了一大批案件。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型,其中刑事类3个、民商事类3个、资源环境类1个、行政类1个、知识产权类1个、执行类1个。


据介绍,今年是省法院连续第14年公开发布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旨在加强以案释法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司法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杨肃原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杨肃原在甘肃省人民医院肛肠科住院接受直肠癌根治手术,术后陆续出现腹壁切口疝、肠粘连等并发症,其主观认为前述病症系第二手术医生冯某某故意加害导致。2019年6月至10月,杨肃原陆续购买匕首、电警棍、防狼喷雾等作案工具,并书写留言书意欲报复冯某某。2019年10月22日上午,经事先踩点,杨肃原于10时许窜入省人民医院门诊楼三楼C区肛肠科第七诊室内,向正在坐诊的冯某某及患者喷射防狼喷雾,并持匕首对冯某某胸、腹等部位连续捅刺二十余刀,后逃至该楼八楼病理科办公室欲跳楼自杀未果,被保安控制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系被人用锐器刺破肺脏、心脏、肝脏、肠管致失血性休克当日死亡。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肃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核准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暴力伤医案件频发,杨肃原故意杀人一案系我省近期影响最为恶劣的暴力杀医案件,作案手段异常残忍,案发后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医疗卫生服务秩序破坏极大,社会关注度极高。医疗卫生事业是关系人民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重大民生问题,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指出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强调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在本案中,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和使命,但医学作为自然科学,医疗效果与患者期待存在差距是一种客观存在,患者要理性对待治疗过程和治疗效果,不能仅以主观臆断来评价治疗效果并将责任归咎于医院和医生,甚至报复行凶。为刹住伤医、辱医之风,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以法律引导正确的社会风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把握量刑标准,对涉医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该案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惩治暴力杀医犯罪的坚定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履行保障正常医疗秩序的责任和使命,取得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我省伤医类案件审理起到了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同时为疫情防控期间营造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起到了规范、引领作用。


案例二:姚海宁等4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等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04年年初,姚海宁召集杜光辉等人举行“喝血酒”“拜把子”仪式,相约一起“混社会”,并因其恶名较大而被推选为“老大”。2004年4月,姚海宁带人主动投靠刚被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玉鑫,在听从李玉鑫安排实施违法犯罪的同时,姚海宁带领杜光辉等人以替人要债、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在兰州市西固区逞强耍横,并于2004年7月4日指挥并带人首次有组织地实施了持械入户抢劫案。之后,该组织一方面通过不断网罗社会闲散及刑满释放人员迅速壮大组织实力,另一方面通过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快速扩大影响,2006年前后已在兰州市西固区餐饮、娱乐、赌博行业及“混社会”圈子内树立起非法权威,至2010年前后对西固区地下赌场实现了非法控制,逐步形成了以姚海宁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4年以来,该组织在兰州市西固区、城关区、安宁区等地先后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69起,非法敛财280万余元,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当地娱乐、餐饮等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姚海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财产刑。同时,责令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对扣押到案的财产予以没收,对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兰州地区涉案人数最多、影响最为恶劣的黑恶犯罪案件,系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战果案件。作为甘肃公安2020年十大精品案例,也是我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以来的标志性案件。


以姚海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兰州市西固区、城关区、安宁区等地先后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69起,不仅涉及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而且涉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等严重危害社会风气的违法犯罪活动,存续时间长达十余年之久,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对该组织依法从严惩处,对首犯姚海宁判处无期徒刑,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二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全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被告人占比近90%,对移送涉案财产全部依法处置,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对我省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有效震慑,实现了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有黑必扫、除恶必尽的坚强决心和顽强定力,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净化一方的社会效果。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同时,也注重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依法从宽处罚。本案的成功审理,既是对我省法院审判能力的现实检验,也是对我省扫黑除恶常态化水平的一场“大考”,为我省法院今后审理涉黑恶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省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集中力量,依法审理,带动解决人民群众最恨最怨最烦的实际问题,维护公平正义,净化社会生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持续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新征程,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甘肃、平安甘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陈玉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1日晚21时许,陈玉酒后回到位于四楼的家中因琐事与妻子蒙某某发生争吵,后陈玉心中怒气难消,遂将家中大卧室窗台上的两盆盆栽搬至北侧小卧室后,从窗户向外扔出,致使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海马牌轿车右侧侧梁、右侧车门、车辆引擎盖不同程度凹陷受损。受害人报案后,在公安机关对群众提供线索排查过程中,陈玉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自愿赔付被害人财物损失1360元,并取得其谅解。
【裁判结果】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玉为发泄怒气,不计后果,从所居住建筑物四楼向人、车共行的道路抛掷花盆,致楼下停放的车辆多处部位受损,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本案财物损害明显,社会危害性严重,综合本案犯罪事实,考虑社会危害程度及全部量刑情节,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高空抛物”入刑以来,甘肃省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定罪的案件。随着高空抛物案件频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数量不断增加,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对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予以刑事规制,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切实保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结合本案,被告人酒后因夫妻矛盾心生怨气,随意向楼下道路扔掷载重物件,其放任行为对不特定公众人身、财产造成现实危险和财产损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给予拘役四个月的刑事处罚,处罚得当,罪责刑相适应,既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了高空抛物行为,又防止刑罚过于严苛,有利于形成科学的量刑体系。该案的审理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高空抛物已入刑,警醒高空抛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的行为,从而引导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通过个体文明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逐步形成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引领全社会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四:张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兰州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作为受让人与出让人兰澳公司签订了《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兰澳公司将其位于永昌路兰澳花苑地下A137号商铺使用权转让给张某某。商铺使用权转让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43年4月28日止。转让价款按合同约定的商铺建筑面积45.78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转让单价为11760元人民币,总金额538373元,一次性付款。合同还约定了兰澳公司负责保修、张某某合法经营要求以及使用权转让限制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向兰澳公司交纳了全部价款,兰澳公司将案涉商铺交付张某某。其后,兰澳公司给张某某开具了一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金额为538373元,载明款项性质为购房款。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与飞天公司、兰澳公司、王某某、李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作出(2017)甘民初18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兰澳公司名下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208号房产。(2017)甘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如飞天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兴业银行兰州分行有权就兰澳公司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亿元内优先受偿。本案所涉的执行标的属于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208号房屋产权证项下其中一部分。(2017)甘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申请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执6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兰澳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208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亿元内优先受偿。张某某受让使用权的商铺包括在上述被拍卖房产中。


张某某得知后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执异08号执行裁定,以使用权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驳回了张某某的异议请求。张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兰澳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案涉商铺所在抵押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1993年4月29日至2043年4月28日。兰澳花园负一层A137商铺日缴纳了营业税,品目为:售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


【裁判结果】


确认张某某与兰州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张某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43年4月28日止对“兰澳花苑”二期地下一层A137号商铺享有使用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由使用权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较为常见,并且案件多以数起、数十起甚至上百起系列案的方式呈现,本案亦是十四起系列案之一,社会影响广泛。各地法院对这一类型案件的裁判观点存在较大分歧,理论上也有争议,多数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仍不能解决纠纷。本案审理中,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胜诉权益和保护众多实体经营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在效力评价方面,对于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认定为有效,可以使受让人使用商铺至约定期限,进而按照《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有关条款,认定张某某并非所有权买受人,其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能阻却对抵押物的执行和拍卖,既保障了银行的胜诉权益,又维护了商铺使用者的经营权益。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人民法院的责任和担当。该裁判观点属全国首创,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在法律适用上对类案的裁判具有示范指导意义,更好地发挥了法治固根本、利长远、稳预期的保障作用,对保护中小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助推作用。


本案的裁判严格贯彻了契约精神、自愿原则、诚信原则,体现了民事司法对市场主体和时代需求的积极回应,以本案裁判观点形成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和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等活动中入围获奖,为创新和繁荣民事司法理论研究提供了素材和经验。


案例五:杨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杨某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的销售人员杨某某向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理财本金100万元,后杨某某伙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将保险理财本金挪作他用。事发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工作人员代表公司报案,2020年8月26日,杨某某以涉嫌合同诈骗被兰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杨某提起诉讼,要求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向其返还保险理财本金100万元。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提起本案之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杨某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纠纷而引起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规范,是否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不影响杨某要求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向杨某返还保险理财本金100万元。一审判决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业保险发展至今,不仅作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老百姓购买商业保险,不仅仅是将其作为一种储蓄、理财的工具,更是将其作为一种追求金融安全,提供后续生活保障的方式。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主体应当具有严格缜密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但本案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监管漏洞,工作人员将保险理财本金挪作他用,造成投保人投保目的不能实现的损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返还保险理财本金,不仅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投保人因保险公司管理漏洞陷入新的风险之中,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促进民生保障体系规范化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中的司法护航作用。


本案中,杨某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本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杨某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杨某某作为保险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其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属于刑事审查的范畴,并不影响杨某与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也是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如果让投保人在投保时负担过度的注意义务,势必使投保人产生恐慌不安情绪,从而失去对保险行业的信赖,不但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还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刑民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对明确刑事和民事的程序关系与适用顺序,划定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之间合理界限的需求日益突显。本案强调同一公民、法人因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涉及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时,若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清楚,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民商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本案的及时审理,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了老百姓的诉讼期待,对今后保险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典型意义。同时,也倒逼保险行业完善内部规范,加强内部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强化责任意识,为营造良好投保环境展现应有的担当。


案例六:缑某某与甘肃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王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恒基嘉业公司与缑某某口头协议,由缑某某向恒基嘉业公司提供借款500万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2013年4月17日,缑某某与恒基嘉业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约定:缑某某购买恒基嘉业公司开发的办公楼。宇臻公司、杨某、王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在担保人处有签章或签名。上述合同签订当天,缑某某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00万元转入恒基嘉业公司指定的邱某某(恒基嘉业公司的股东之一)的账户内,邱某某又按照恒基嘉业公司的指示将款项打入相应账户,该《房屋预售合同》实际并未履行。缑某某于2015年4月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房屋预售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利息损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经一审法院一审、省法院二审发回重审,缑某某提出撤诉。2020年9月缑某某又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一审法院。本案两次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以及事实均没有变化。经审理查明,缑某某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除本案向恒基嘉业公司的出借行为之外,分多次向不特定当事人出借资金。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缑某某为职业放贷行为。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缑某某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判决恒基嘉业公司偿还缑某某借款本息,驳回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缑某某为职业放贷行为,判决恒基嘉业公司偿还缑某某借款本息,邱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四人在恒基嘉业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内承担清偿责任,四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恒基嘉业公司追偿,驳回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以房屋买卖为名实际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经审理认定其在一定时间内,分多次以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申请强制执行等流程实现权利,谋取相应高额利息,具有出借对象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反复性、经常性,出借资金数额大、利率高、合同具有格式化、且部分借款约定高额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特点,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同时,根据前后两次诉讼,五次庭审情况,在对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具有过错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对案涉《房屋预售合同》本身作为民间借贷的伪装行为无效后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予以认定。


职业放贷以出借资金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借款合同无效,但职业放贷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比较难以认定,没有统一标准。本案的审理,对于审判实践中职业放贷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借款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如何承担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对于群众从事合法借贷行为具有引导、指导作用。


案例七:某热电有限公司与某环境保护基金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热电公司自2009年以来存在多次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中,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该公司9、10 号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多次超标排放。某环境保护基金会于2018年3月8日,针对上述环境污染行为向兰州环境资源法庭提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热电公司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消除环境污染危险,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案件审理期间,经对污染情况委托司法鉴定,认定热电公司在2015年3月1日—2018年4月30日期间,超标向大气环境超标排放烟尘169.52t、二氧化硫37.1t、氮氧化物52.25t,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该热电公司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至修复完成及危害排除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数额共计172.2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公示后确认生效。依据和解协议:某热电公司制定替代性修复方案,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并按照替代性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或者不按照替代性修复方案完全履行修复义务的,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2.2万元,用于兰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和改善;某热电公司承担某环境保护基金会为本案支付的一审律师费68900元、二审律师费71100元、为诉讼支出的实际费用17162元,及乙方后续对甲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监督、评查费用10万元;某环境保护基金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某热电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审由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受理。该热电公司对一审认定的涉环境污染事实部分并无异议,且在案件审理期间针对其多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并被行政处罚的情况,积极开展环保设施改造工作,并陆续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二审期间,省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以追求环境实质改善为目标,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使命,结合该热电公司已基本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并自愿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事实,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协商,社会组织认可热电公司履行生态保护和修复责任的诚意,最终达成以该企业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为主要内容的和解协议。通过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热电公司如期完成引资入股和产业升级目标,摆脱了高能耗高污染的帽子。本案的调解处理,既督促了生产企业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消除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又促进其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走绿色、低碳发展之路,引导环境破坏者转变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案例八:世勇养殖业加工厂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2日至13日,世勇养殖厂发现厂内有生猪陆续死亡,12月14日,该厂将生猪死亡的情况报告了马滩社区。同年12月15日,七里河区农业农村局安排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到场进行检查,发现一定数量生猪已经死亡和濒临死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对已死亡生猪组织采样送兰州翰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疫病检测。12月16日,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世勇养殖厂所有生猪实施扑杀。12月21日,兰州翰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变异株核酸检测为阳性,系高致病性猪蓝耳病。2021年1月18日,世勇养殖厂向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兰州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同年3月3日作出兰府复决字(2021)12号行政复议决定,对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扑杀生猪的行为予以支持。世勇养殖厂不服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扑杀行为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甘71行初48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府复决字(2021)12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6日对世勇养殖厂生猪实施扑杀的行政行为违法。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行终239号判决:一、撤销(2021)甘71行初48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世勇养殖厂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动物疫病防控不仅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还关系国家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动物疫病如不加强防治,将会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本案即涉及政府对动物疫情突发事件采取应急强制措施的审查问题。面对出现的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点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采取扑杀、销毁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本案中,世勇养殖厂养殖的生猪发生陆续异常死亡的突发事件,死亡生猪最后经核酸检测为阳性,系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属于原农业部确定的一类动物疫病。七里河区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对相关区域进行封锁,对该养殖厂生猪实施了扑杀、销毁等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扑灭疫病。本案纠正了一审法院确认扑杀行为违法的判决,依法支持了当地政府面对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为,避免了疫情的扩大和升级进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可能。同时,本案例也明确了面对重大动物疫情、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不能适用《行政强制法》一般程序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另外,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扑灭后予以补偿的规定,明确了世勇养殖厂可另行主张补偿事宜,保障了养殖业主的权益。


案例九:田某某、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系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其通过合法受让,永久排他性无偿使用 注册商标。后该公司在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百集团”)卖场内田某某柜台发现其分别在店面立柱、柜台侧围、商品吊牌和包装及质保单上使用 和  标识,遂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某和银百集团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某某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银百集团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济全球化时代,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对于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加强和促进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的专用权利。本案中,经长期持续、广泛宣传和使用,无论是作为企业名称简称的“中国黄金”,还是案涉 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在后销售的田某某,其使用的 标识的突出显著特征“中国黄金珠宝”并非对地名和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当性使用,且与案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中国黄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整体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案涉 商标的专用权。


本案虽因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未上诉而致最终判赔数额并不高,但案件蕴含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除商标侵权比对外,二审法院还对一审判决未予论述的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认定及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之间的冲突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保护问题等予以充分论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之间的冲突,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避免混淆等原则依法处理。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缺乏正当性,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容易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作为在后同业经营者,田某某所用标识的案外授权者不仅通过规避大陆企业注册制度获得含有“中国”二字企业名称,而且还授权大陆经营者使用与案涉商标权利人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并且通过简化企业名称突出使用“中国黄金”“中国黄金珠宝”字样,使其成为指引消费者判断服务来源的识别依据,未尽尊重在先权利并合理避让之义务。除此,该公司在仅持有图形商标的情形下,另授权大陆经营者使用其早已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多年的“中国黄金珠宝”标识,具有明显攀附知名商标商誉以及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难为正当。田某某使用该不合法且已过授权期限的授权,二者均具有明显攀附“中国黄金”及案涉 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审理,对于保护知名商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十: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6年,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融资授信合同》,约定该行向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共计5亿元,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等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偿还贷款及利息,抵押人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2020年5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该系列执行案执行标的6.7亿,是铁路法院建院以来在民商事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最大的案件。


【执行结果】


“执行难”是一直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异地执行又是“执行难”中首选之难,该系列执行案件几乎涵盖了执行案件中存在的所有难点,所有被执行人均在广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案财产数量巨大,被执行人数量多,且均处于失联状态,异地查封的被执行人抵押财产涉及房产、车库停车位和商铺近400个,分别位于广州市多个不同地段,车位管理混乱,且多数车位自编号与产权登记证号不符,无法确定具体位置。此外,被执行人为法院处置资产设置重重障碍,将部分抵押车位出售给小区业主或将住宅和商铺出租给个人或公司无偿占用,个别商铺数次转租并进行装修,执行中经常遇到当事人阻扰,给财产调查、财产控制造成困难,无法提升处置财产效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多次前往广州异地办案,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查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依据测绘图逐一核对抵押财产,与查封抵押物的承租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见面详谈,一方面进行释法解惑,另一方面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涉案财产的多个不同物业公司和经营单位协调处置腾空资产,并做好查封资产的“推销”工作,通过法院对处置资产多渠道宣传,起到很好的效果。大量资产变现,一些暂时变现困难但收益良好的资产,排除纠纷障碍后移交申请执行人管理收益,还为申请人提取租赁收入300余万元。该系列执行案在受理后共为申请执行人挽回经济损失4.3亿多元,顺利实现了胜诉人权益。


【典型意义】


该系列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我省金融机构,涉案债权金额巨大。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服务全省经济大局,保障保驾护航,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过规范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因案施策、锐意创新,推进涉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克服了跨省异地执行的重重困难,充分发挥司法智慧,有效化解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环境稳定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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