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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士存:对南海仲裁裁决必须斩草除根


吴士存
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中国论坛特约专家



近日,由中国南海研究院和英国菲耶塔国际公法律师事务所合作完成的《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法律批驳》(下称《批驳报告》)通过《亚洲国际法年刊》在荷兰博睿学术出版社全文线上发布,并面向国际社会、境内外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开放,提供长期免费下载服务。这份历时两年、篇幅近200页的《批驳报告》以客观公正、保持中立的“第三方视角”,通过严密的法理分析、援引和参考大量的国际司法与仲裁案例和国家实践,对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下称“仲裁庭”)在法律解释与适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的诸多谬误和瑕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批驳。


关于南海断续线和历史性权利,对于菲律宾所提诉求涉及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断续线”的主张,仲裁庭无管辖权。仲裁庭不是判断“断续线”及相关历史性权利“有无法律效力”的适格机构。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与南沙群岛岛礁和水域的领土主权问题之间有着无法割裂的历史和法理联系,而与领土主权有关的国际争端,不属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规范和调整的事项。仲裁庭认为《公约》“没有留下可以主张历史性权利的任何空间”,这一结论是错误的。历史性权利能够并且确实独立于《公约》而继续存在,这一结论已经由厄立特里亚诉也门仲裁案的裁决所确认,甚至为《公约》某些条款所确认。


关于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法律地位,仲裁庭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法律地位所做出的裁决经不起推敲。仲裁庭错误地否定中国南沙群岛的整体性,错误地裁定太平岛等岛屿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仲裁庭错误地认为太平岛和南沙群岛中的其他高潮地物仅构成“岩礁”,不能维持《公约》第121条意义上的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无论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作为一个事实和证据问题,仲裁庭的结论都备受质疑。如果仲裁庭是公正的、客观的,它就不会得出结论认为美济礁等海洋地物位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之内,也不会得出结论错误地认为中国在美济礁周围海域从事的若干活动违反了《公约》的规定。仲裁庭在岛礁法律地位分析上采取的“走捷径”做法令人吃惊,也颇具争议,违反了其在确认管辖权时所负有的相应义务。



关于中国在南海的有关海上活动,仲裁庭对于其中绝大部分活动没有管辖权,即便仲裁庭就个别特定实体问题做出的裁决在表面上看来可能没有那么大的争议,但这些裁决都涉及到若干孤立事件,或者建立在极其有限的单方面证据基础之上。


仲裁庭没能履行《公约》规定的需要证明菲律宾所提诉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的义务。例如,仲裁庭直接聘用档案保管人,以便日后可以随时找到配合裁决支持菲律宾指控中国的证据;但与此同时,仲裁庭又没有寻求本来应该也是比较容易获得的证据,选择性地无视可能会抑损菲律宾诉求的证据(如中国台湾声称的关于太平岛地位的证据)。仲裁庭极具争议地超越其授权范围,故意回避菲律宾的举证责任。此外,仲裁庭还犯了一个程序上的错误:在实体问题开庭审理之后,它任命了四位专家,但没有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对这四位专家进行质证的机会,而仲裁庭却根据这些专家的片面意见作出裁决。如上所述,仲裁庭的诸多降低强制仲裁程序门槛、违背“国家同意原则”和“不诉不理原则”等做法可能引发国际滥诉行为,也对国际法治造成了严重损害。


第三方视角下的《批驳报告》此次在西方国家正式出版发行,将有助于国际社会进一步了解南海仲裁案的真相、政治操弄及法律缺陷,从国际法视角理解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立场的必然性和正当性。当然,《批驳报告》的发布决不是为了掀起新一轮与菲律宾的外交法律论战,而是旨在再度以严谨的学理分析向国际法学术界和整个国际社会深刻揭示仲裁庭及其裁决的历史性错误,以及裁决对于南海和平稳定和国际海洋秩序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以此为鉴,珍惜和维护当前南海形势向好发展的良好势头。


南海仲裁案裁决出炉已4年有余,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官方立场亦为国际社会广泛知晓。但从目前某些国家对裁决的援引偏好和南海法律斗争的现实看,裁决并非完全是“废纸”一张,其对我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对南海的长治久安,以及对《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框架下的海上合作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鉴此,有必要对裁决进行第三方视角的揭露和批驳,并向国际社会广泛推介该报告,对冲裁决的负面效应,以达到斩草除根之目的。


|  本文首发于2020年12月11日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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