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文书内容不仅涉及业委会备案行为可诉性,还包括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公示要求、业主大会表决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裁判要旨]

业主委员会需经过备案程序,才能进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对外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和活动。虽然备案行为不直接决定业主委员会是否成立,但却对业主委员会对外活动产生直接影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京02行终145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明悦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明悦湾小区2号院2号楼地下1层114。

负责人杨燕来,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

法定代表人庄卫华,镇长。

委托代理人姜立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干部。

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明悦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明悦湾业委会)因诉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旧宫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作(2016)京0115行初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旧宫镇政府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公告》,载明:“明悦湾小区全体业主:2014年8月6日,明悦湾小区在旧宫镇政府办理了明悦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由于接到该小区业主实名举报,经旧宫镇政府核查,存在以下问题:一、该小区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前没有进行业主专有面积表决权数和业主表决权数的公示和公告,不符合京建发[2010]739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二、首次业主大会业主表决同意的业主专有面积数和业主人数没有达到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的50%以上,不符合京建发[2010]739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旧宫镇政府决定:撤销明悦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并收回业委会印章。”

  明悦湾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明悦湾业委会2014年5月23日获得旧宫镇小区办批准成立明悦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2014年6月14日在旧宫镇小区办、旧宫镇南小街四村、德茂派出所的有关领导见证下举行了业主大会的投票仪式,宣告了明悦湾业委会成立。2014年8月6日获得旧宫镇政府备案批复,同年8月8日获得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备案,刻制了印章。随后开展了一系列的维权工作。2015年3月10日,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房地产)以业主身份状告旧宫镇政府要求撤销2014年8月6日颁发的《旧宫镇明悦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单》。2015年3月19日明悦湾业委会收到一审法院(2015)大行初字第47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告知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传票》,并定于2015年4月14日上午9:00开庭。根据相关证据证明,日月房地产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初始登记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对其所申述的20万平方米的面积不予认同,因此日月房地产在原定2015年5月19日宣判的前一天提出撤诉,2015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行政裁定书》“准许日月房地产撤回起诉”。日月房地产见诉讼不成又采取信访方式,继续反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2015年11月3日市住建委复函(京建函[2015]375号)“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议向旧宫镇人民政府反映解决”。2016年1月12日旧宫镇政府作出公告,“旧宫镇政府决定:撤销明悦湾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并收回业委会印章”。其提出两条理由“一是该小区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前没有进行业主专有面积表决权数和业主表决权数的公示和公告。二是首次业主大会业主表决同意的专有面积表决权数和业主表决权数没有达到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的50%以上”。

  对于上述两项理由明悦湾业委会不能认同:首先,第一条中首次业主大会前没有进行业主专有面积表决权数和业主表决权数的公示和公告与事实不符。作为业主之一的日月房地产按《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将小区立项批复、开工许可证书、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入住花名册等有关资料上交给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公示,日月房地产不仅不配合工作还处处设置障碍,百般阻挠。旧宫镇政府未能履行监督职能,在日月房地产拒不上交上述资料的时候执法无力,致使首次业主大会前只能进行业主专有面积表决权数和业主表决权数的估算公示和公告。其次,根据相关证据证明,日月房地产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初始登记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因此明悦湾业委会对其所申述的20万平方米的面积不予认同,只能确认其缴纳住房公共维修资金的面积,截止到2015年6月3日,北京市住房公共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证据证明,日月房地产只缴纳了105 797.54平方米的公共维修资金,据此计算首次业主大会的专属表决面积及表决人数都达到和超过了50%。明悦湾业委会是在旧宫镇政府小区办的指导下经法律程序通过业主民主推选产生的。旧宫镇政府作为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且其小区办直接参与到明悦湾业委会选举的过程中,应当熟悉掌握社情民意,履行其组织、监督的法定职责,不会在选举中发现存在问题而坐视不理,进而在明悦湾业委会为小区业主争取权利的关键时候,以选举不合法为由,撤销明悦湾业委会备案并收回业委会印章,此种推卸责任的观点、理由和作为显然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另外,小区业委会权利是业主赋予的,旧宫镇政府则是根据法律进行备案,而明悦湾业委会在成立后根据法律程序提供相关文件在旧宫镇政府进行备案并获得业委会印章。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旧宫镇履行的应当是形式审查的职责,而不是实质审查的职责,故旧宫镇政府在明悦湾业委会提供了法定文件情况下以上述两条理由撤销备案,收回印章的行为不合法。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旧宫镇政府2016年1月12日的公告;2、要求旧宫镇政府在明悦湾小区进行公示,就作出撤销明悦湾业委会备案并收回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行为作出检讨道歉,挽回影响;3、本案诉讼费由旧宫镇政府支付。

  旧宫镇政府辩称,明悦湾业委会没有业主大会行政诉讼方面授权,且不符合成立条件,备案已被撤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明悦湾业委会向旧宫镇政府备案后,旧宫镇政府陆续接到明悦湾业主电话、来信等形式反映明悦湾业委会违法组建问题,要求撤销备案。2015年6月18日,业主日月房地产(即小区建设单位)向一审法院起诉撤销明悦湾业委会备案,后经法院准许撤诉。业主日月房地产还向市、区两级住建委反映问题,要求撤销备案。经了解,情况基本属实,明悦湾业委会在组建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实际上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故依法撤销备案。旧宫镇政府的行为合法合理,程序正当,明悦湾业委会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明悦湾业委会的诉求。

  2016年8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京0115行初97号行政判决认为,首先,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本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的原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六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事项全部通过的,业主委员会自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筹备组出具的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二)业主大会决议;(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宫镇政府对于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活动负有协助、指导和监督职责,并享有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职权。业主委员会需经过备案程序,才能进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对外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和活动。虽然备案行为不直接决定业主委员会是否成立,但却对业主委员会对外活动产生直接影响,故旧宫镇政府对自身作出的备案行为,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享有自行纠正的权利。

  其次,依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下列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决议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散等;(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上述事项公示时间为7日,在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以上事项向筹备组提出建议和意见,筹备组应当予以记录。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对各事项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需要业主表决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期不少于15日。本案中,明悦湾业委会自述其进行过公示,但其提交的照片复印件中无法显示实际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亦无法显示张贴内容,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明悦湾业委会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

  再次,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一)管理规约(草案);(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大会会议和首次业主大会表决均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即同时满足面积、人数双过半的要求。

  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是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本案中,明悦湾业委会认为日月房地产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初始登记存在违法违规事实,故明悦湾业委会认为该物业管理区内总面积应当是已缴纳住房公共维修资金的面积,对其余面积均不认可,明悦湾业委会根据自行确定的总面积进行估算,认为其表决权已满足面积人数双过半要求。但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变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物业管理区内需按照缴纳住房公共维修资金的面积确定总面积,亦未赋予业主委员会自行认定总面积并进行表决权估算的权利。明悦湾业委会认为日月房地产不配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未提交物业管理区建筑物及房屋的面积清册等材料,所以明悦湾业委会就以自行统计的数额认定表决权双过半标准,该程序明显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

  综上,旧宫镇政府认为明悦湾业委会违反《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备案的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明悦湾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明悦湾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明悦湾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明悦湾业委会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公告程序,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表决权已满足面积和人数双过半的要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明悦湾业委会的一审诉讼请求。

  旧宫镇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诉讼过程中,旧宫镇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

  1、北京市大兴区明悦湾嘉园小区总面积统计表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日月房地产是明悦湾小区业主,小区建筑总面积205 340.29平方米;

  2、关于明悦湾业委会违法成立的情况反映(日月房地产给市住建委)、关于尽快撤销明悦湾小区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函(日月房地产给旧宫镇政府)、业主联名信,证明日月房地产自持建筑面积124 596.36平方米,小区总户数2498户,入住户数1173户,明悦湾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成立时实际投票户数896户,业主向旧宫镇政府、市住建委反映业委会违法成立,要求撤销备案;

  3、参与选举投票业主占专有建筑面积统计表及附件,证明896户业主参加投票,投票业主专有建筑面积是65 767.19平方米,没有达到面积过半的要求;

  4、(2015)大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证明日月房地产因业委会备案问题起诉过旧宫镇政府。

  一审诉讼过程中,明悦湾业委会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

  1、旧宫镇政府的公告,证明旧宫镇政府是违规出示的公告;

  2、市住建委关于明悦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问题的复函(京建函[2015]375号),证明旧宫镇政府依据市住建委给日月房地产的函作出该决定,并非征求了市住建委和区住建委的意见,旧宫镇政府依据此复函作出公告是违法的;

  3、一审法院的(2015)大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证明日月房地产是业主,曾经就此问题起诉旧宫镇政府,说明悦湾业委会不合法,最后结果是日月房地产撤诉了;

  4、市住建委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京建信办[2015]126号),证明旧宫镇政府所称50%面积的计算基数是错误的;

  5、明悦湾小区实测面积表,证明面积已经超过50%,旧宫镇政府的决定错误;

  6、杨燕来、纪凤云、洪敬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燕来、纪凤云、洪敬三人是业主委员会的委员;

  7、汇总表,证明截止到2015年6月3日实缴的公共维修基金数;

  8、备案单,证明旧宫镇政府在资料审查合格后,给明悦湾业委会的合法备案;

  9、照片一张,证明当时明悦湾业委会进行了公示;

  10、市住建委的网页打印件,证明明悦湾业委会认可合法取得的建筑面积。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作出下确认:明悦湾业委会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的被诉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2的真实性法院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纳;证据4与本案无关;证据5、7、9、10的真实性无法辨认,且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6的真实性法院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8的真实性法院予以认可,但已被撤销,故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内容。旧宫镇政府提交的证据1-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明悦湾业委会、旧宫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故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明悦湾业委会向旧宫镇政府办理了业主委员会备案。旧宫镇政府接到《关于明月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违法成立的情况反映》及《明悦弯经适房1号楼1单元、4号楼1单元、4号楼2单元业主联名信》后,经审查,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公告》,撤销明悦湾业委会备案并收回业委会印章。明悦湾业委会对此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首先,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本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的原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六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事项全部通过的,业主委员会自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筹备组出具的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二)业主大会决议;(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宫镇政府对于其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活动负有协助、指导和监督职责,并享有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职权。业主委员会需经过备案程序,才能进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对外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和活动。虽然备案行为不直接决定业主委员会是否成立,但却对业主委员会对外活动产生直接影响,故旧宫镇政府对自身作出的备案行为,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享有自行纠正的权利。

  其次,依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下列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决议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散等;(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上述事项公示时间为7日,在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以上事项向筹备组提出建议和意见,筹备组应当予以记录。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对各事项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需要业主表决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期不少于15日。本案中,明悦湾业委会自述其进行过公示,但其提交的照片复印件中无法显示实际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亦无法显示张贴内容,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明悦湾业委会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故明悦湾业委会提出的已经进行过公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再次,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一)管理规约(草案);(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大会会议和首次业主大会表决均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即同时满足面积、人数双过半的要求。

  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是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本案中,明悦湾业委会认为日月房地产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初始登记存在违法违规事实,故明悦湾业委会认为该物业管理区内总面积应当是已缴纳住房公共维修资金的面积,对其余面积均不认可,明悦湾业委会根据自行确定的总面积进行估算,认为其表决权已满足面积人数双过半要求。但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变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物业管理区内需按照缴纳住房公共维修资金的面积确定总面积,亦未赋予业主委员会自行认定总面积并进行表决权估算的权利。明悦湾业委会认为日月房地产不配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未提交物业管理区建筑物及房屋的面积清册等材料,所以明悦湾业委会就以自行统计的数额认定表决权双过半标准,该程序明显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故明悦湾业委会主张表决权已满足面积和人数双过半的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旧宫镇政府认为明悦湾业委会违反《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备案的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明悦湾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明悦湾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明悦湾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明悦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刘天毅

审 判 员    刘彩霞


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子枫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