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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律师会见难的三大成因及其对策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司法公正从何而来?

——习近平

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既是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基本需要,也是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

监察委调查期间依法不允许律师会见,扫黑除恶斗争中各种限制律师会见,会见场所有限而需要会见的人太多难以会见......重要的是改进看守所的会见条件,更重要的减少权力任性造成的各种人为障碍,最重要的是要改变当下羁押为原则、取保为例外的原则建立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和加强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审查机制。

——吕良彪



从山西会见完当事人回京的车上——近几年承办了一些反腐败及扫黑除恶案件,对律师会见难(尤其“专案”会见难)有了更多切身体会。


第一,反腐败斗争中的会见难。

 

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不仅对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不允许律师会见,而与案件相关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民营企业家)往往并非以行贿或“三类案件”立案被羁押(常常是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却也被以“专案”之名不允许律师会见。更有甚者,采取相关行动(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侦查机甚至根本不告知律师有此案件或是拒不接受律师的委托手续和法律文书。(参见《关于律师,总书记这话掷地有声!》)


第二,“扫黑除恶”斗争中各种限制律师会见。

 

毋庸讳言,当下扫黑除恶斗争力度很大,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某些不严格依法甚至某种“运动化”现象,为此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中央政法委陈一新秘书长都有过很好的讲话。但现实中各处非法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依然相当程度的存在,虽然法律规定明确但看守所就是以侦查机关有要求为名拒不允许会见除非上级公安机关明确指示。而当地律师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有的被告知律师曾经与犯罪嫌疑人走得很近最好合作些,有的地方公安甚至采取对不听话的律师进行调查询问再以此为由排斥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三,会见场所局限引发的会见难。

 

原本受看守所条件限制律师会见就不易,所以出现律师半夜排队、涉水会见等现象,而当下“扫黑除恶”、P2P专项治理等因素,看守所羁押的嫌疑人似有激增,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儿,既是人道主义的需要,更是依法办案的 保证。(参见《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缓解律师会见难,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采取“视频会见”、“网络预约”等治标不治本措施的同时,增加看守所的建设切实增强会见的场所,延长会见时间。

 

解决当下这种律师会见难,所谓“视频远程会见”貌似是一种无奈而现实的做法,但显然不能替代面对面的交流,而且远程会见的私密性更无法保障。网上预约是一种很好的办法,但律师会见总量与看守所提供机会有限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笔者这次去山西会见,网上预约已经到了一周以后,而且网上预约需要事先到看守所的机器上注册而那机器偏偏还坏掉了不知几时能修好!

所以,在采取前述“便民措施”的同时,还是需要尽量增加律师会见的场所,延长律师会见的时间——如周六、周日的会见——毕竟,休息日当事人也是在被羁押,同样需要计算相应期限。

第二,推进立法的变化,逐步改变当下“羁押为原则、取保为例外”的原则建立“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和加强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审查机制”。 

 

“会见难”当下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羁押的人数相对太多了。因为中国的司法传统历史都是“犯事”了就该先抓起来再说,想要取保得经过各种审查(理论上和现实中也都带来更多“寻租”机会)。这不仅与“无罪推定”的法治与人权原则相冲突(《常识|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也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不一致。——毕竟,在法院依法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之前,任何公民都应该被推定为无辜的。对无辜者自然应当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而且,当下这种由侦查(调查)机关一家即可决定长期剥夺公民自由的做法理应受到一定的制约。在“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原则之下,被羁押的人数大大降低,律师会见难也就可以得到相应缓解。——长远看,这是从制度上解决会见难问题最重要的治本措施。


第三,当下司法环境之下,律师要抱团取暖相互配合;同时勇于、善于进行沟通与维权,尽可能减少因权力任性人为造成的“会见难”。

首先,律师之间相互合作,配合彼此办案,赢得依法会见的权利。例如当地律师被限制会见“不便”放手维权,就需要外地律师的介入:一是与案件及当事人此前无瓜葛,不存在涉案的风险;二是受当地势力限制乃至威胁的情况相对要超脱得多;三是有外部力量的介入,对权力过于任性也是一种相对有效的约束。而当地情况有本地律师参与时工作起来更具针对性。

 

其次,团结与合作是律师永恒的话题。当地合作律师事先安排好异地律师再赶过去会见——无论网络预约,还是事先排队,或是提供其他帮助——我参与的很多案件,都是如此操作。而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律师尽可能早些到、会排队、善沟通也都是在同等条件下率先获得会见机会的重要因素。


至于如何有效约束权力尤其是侦查机关的“过于任性”,网上时常可以见到的“网络声讨”是一种抗争,往往可以起到作用也容易激化矛盾。我更习惯于创造机会与直接决定限制的侦查机关负责人沟通,同时将相关开发部报关同级检察机关、当地政法委及上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乃至党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而做这些工作的同时,同样需要律师加强自身素养和社会影响力的提升,每个律师自身及其团队的“份量感”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因素。

同时,笔者与时常告诫权力者:要敬畏权力——“昔日堂上威风、今日阶下为囚”的现象比比皆是。依法办案,莫要滥用权力,既是为子孙后代积德,也是为了保障自己安全。正如领袖所说:


别看现在闹得欢,小心将来拉清单!




附:

死刑印象

中国当代律师论纲

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

杀光所有的律师?——律师十大职业原罪

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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