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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何以为人“辩冤白谤”?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刑法罪名及量刑参考》序】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

——明 吕坤

“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

——修昔底德

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抵御公权力侵害的自卫之剑,是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法治昌明,律师方得为人辩冤白谤;律者仁心:优术、明道、取势,方得为人辩冤白谤。

——吕良彪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

作为“在野法曹”,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的“自卫之剑”,保护着每个公民免受不法侵害——尤其是来自公权力“错误但合法”的伤害:在监督司法权力依法运作的同时,既为无辜公民“辩冤白谤”,也保护违法、犯罪的个体应有的各顶基本权利,还包括对当事人(无论是被告人或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疏导。(参见《常识|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因此,我虽不完全认同田文昌先生所说“刑事辩护是律师的最高端业务”,但素来坚定地认为:刑事辩护人命关天、对于人权保障的意义最为重大,与公权力的PK最为直接与尖锐,对律师应该要有最为严格与坚强的要求。

 

律师何以为人“辩冤白谤”?

于国家、社会而言,最最要紧的当然是法治昌明:侦查机关不搞刑讯逼供;检察机关严把逮捕关;公诉机关不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查,只服从于法律。——要做到这些,仅仅寄希望于权力内部公检法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作为公民权利代言人的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应有保障;作为公众“耳目与喉舌”的公共媒体能够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作为民主政治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党间能够相互监督制衡;作为司法官员的法官独立、廉洁与中立、职业;作为社会基本成员的公民对法律的遵守与敬畏。


于律师自身而言,第一位的是良知与勇气;其次则是专业与智慧。

诚如先哲所言:“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律师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坚守乃至“死磕”,说到底乃是为了争得一个“讲理的法庭”,同时也是同法庭背后的种种势力抗争(典型者如湖南益阳原市委书记马勇强令法官违法办案,不仅自己“被抓”也使当事法官“被查”)。——也正因了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坚持与努力,我们看到了佘祥林的出狱、看到了念斌“有限度”的自由、看到了呼格吉勒图冤死终得平反、看到了陈满被错误关押二十三年后的自由......几乎每个律师心中都有着一个刑辩情怀,说到底那是一种律师作为“法律骑士”的“英雄情怀”!

 

作为“法律之师”,律师是社会的“法律雇佣军”,其服务当事人、实现职业价值的安身立命之本在于“专业素养”。

这种专业素养至少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术”(专业技能):即律师解决特定领域专业问题的实际能力。专业技术精湛的律师,对某一领域的政策、法律、法规、行规乃至“潜规则”都非常精通,成为一个“内行”,并具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在法庭上,他们能把握庭审、引导庭审,他们能弄清楚当事人真正的诉求所在,并且能注重具体的细节来解决问题。技术必须是实用的,其稀缺度、高端性往往决定了律师职业技能在综合法律业务中所占的比重。

一是“道”(人生智慧):即律师从容不迫、宠辱不惊、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人生智慧,并使之与专业技术达到平衡。处理纠纷、矛盾是一门综合性的学问,不同气质、修养,体现不同的待人接物技巧。人要学会多维度地思考问题,谋求衡平;要树立一种和谐心态、建设心态,切忌受害心态、敌人心态。比如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希望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法院则希望以最低的成本,安全、稳妥地解决问题,此时,律师就需要以一种“平衡”的技巧满足不同的要求。一个好的律师在维护了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会赢得对方当事人以及法院的尊重和认可。

一是“势”(职业平台):即律师在所处的职业平台上能够从什么样的高度切入市场,能够与多少同行一起前行,能够凝聚多少社会资源为客户提供服务。——近年来,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的兴起,则为律师、记者、学者与社会各界的联合提供了空前的技术支持与职业平台。刑事律师,往往绝对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大成近十余年来波澜壮阔的发展,已经在国内凝聚了五千余名优秀专业律师;大成与DENTONS的携手,则使我们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了超过万人的律师同事。这,使我们得以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优术、明道、取势”,共同成长。——也正是在这样大背景之下,我有幸拜读了龚永茂律师的这本《刑法罪名及量刑参考》,深受启发。


龚永茂律师是我的同事,大成(宁波)的高级合伙人,兼任宁波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永茂律师专司刑事辩护,办案近千,既曾承办“出事”警察案件,也曾为“落马”法官辩护。永茂平时经常接到律师同行和司法人员就相关刑法罪名及定罪量刑幅度规定的咨询,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也觉得刑法罪名变化以及刑事法律相关解释的众多。而刑法的各个罪名,根据犯罪情节不同的各个量刑幅度又有各自的立法意见、司法解释、司法意见以及各部门的规定。这些罪名的相关解释又没有形成集合的形式,所以在办案过程中查找非常不便。书店有很多刑法应用的书籍,这类书籍大多是“大部头”。永茂深感最好的刑法应用书籍应当包括刑法以及相应的所有解释,但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刑法及相应解释纳入一本书籍势必又是一本“大部头”,办案携带不方便。综上考虑,永茂律师的这本《刑法罪名及量刑参考》以刑法条文为框架,以解决刑法各罪名定罪量刑幅度的规定问题为主来编辑。为方便查找总则条文起见,特别将刑法总则也列入;本书编辑的重点内容,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部分。——于是,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我国《刑法》现行468个罪名及其量刑思考,便这样悉数收入了本书。

 

修行总在不经意之间。

永茂律师在平凡日子里这种不懈的总结与整理,既是自我的提升与修练,也是对行业乃至社会的一种贡献。——所谓“律者仁心”,也正在这种“寓伟大于平凡”之中吧。

是为序。

 

丙申新年夜于豫章



本文根据笔者为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波律协刑委会副主任龚永茂律师《刑法罪名及量刑参考》一书所作序言整理。





参考阅读

我反对!|中国当代律师论纲

职业属性|律师十大“职业原罪”

常识|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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