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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说 | 从一则“小三遗赠案”说起

10月23日下午,瀛和研究院第十三期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研究院秘书长蒋保鹏主持。


本次讨论的是“小三遗赠案”即2001年四川省泸州市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是:黄永彬与蒋伦芳于1963年结婚,1994年与张学英同居,并于1996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去世,张学英以黄于2001年4月17日立下并经公证的遗嘱向蒋伦芳要求获得黄的遗产,该遗嘱中黄永彬将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和一处住房的售房款遗赠给张学英。蒋伦芳拒绝后,张学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遗嘱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为由,驳回了张学英的诉求。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本案最大的争议,即一、二审法官以“公序良俗”原则认定遗嘱(实际应为遗赠)无效。


参会律师们纷纷发表了各自的精彩见解,从各个角度分析了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并且回答了下面各种问题:第一,公序良俗作为道德,其与法律的关系如何?第二,公序良俗作为一条法律原则,其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应当遵循怎样的法律方法?第三,公序良俗与其他法律原则,例如平等、意思自治等原则的关系如何?怎么确定哪一个原则的效力优先?第四,法官的说理是否有可商榷之处?第五,社会舆论影响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如何?第六,利益衡量在法官形成心证的过程中有什么作用?第七,公序良俗原则在现代的具体应用场景有哪些?第八,同样的案情,在当今会不会做相同的判决?判决作出时的历史背景是否对裁判结果有影响?


纵向来看,20年前的案件判决与现在相比,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可能有不同。“小三遗赠案”是在被告(蒋伦芳)所在工厂进行公开宣判的,时任一审法院的副院长还接受了记者采访。按照今天的眼光,这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当今的法官也许不会这么做,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却是作为一个普法案例来宣传的。20年前“小三”破坏家庭的问题开始显现,“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也被人所唾弃,这也是本案采取这样的程序、做出这种结果的重要背景。


横向来看,域外也有类似的案件。


主持人分享了一个德国判决:一男子未与妻子离婚,但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男子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遗留给该女子,排除了自己的妻子和姐妹。德国法院判决:妻子继承3/4,该女子继承1/4。判决结果之外,德国法院详细而严密的说理方法也值得借鉴,例如对“公序良俗”法律制度与日常道德观念的区分(虽然公序良俗制度是道德纳入法律的体现,但毕竟是法律化的道德,而非日常观念上的道德,仍要遵循法律逻辑);再如,从德国继承法上“特留份”制度出发论证遗嘱自由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置,从而确定遗嘱对哪些权利的排除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泸州“小三遗嘱案”中法官说理有过于简略的问题,如果能从更多角度做更加详细的论述,在结论不变的情况下,判决可能更具说服力。


事实上,人们总是容易“立场先行”,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学者,面对一个案件,总是先在直觉的基础上于内心形成结论,然后通过一定的法律技术试图证明结论。这是思维的规律。如果要改变这种先入为主的结论,就要从证据和说理上下更多的功夫;如何说服法官,这就是律师专业所在。


还有的律师从家族财富传承的角度做了延伸解读。如高净值人群存在类似的问题需要解决的,如何从股权、信托、保险、基金等角度,为客户设计合理的财富传承规划,这也是律师服务的一个蓝海。


大家热烈发言,积极讨论,持续了两个小时,对本案的处理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探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家对下一次的案例讨论也充满了热情和期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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