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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这些安全新规标准开始实施!

国家标准

GB 41847-2022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由348(交通运输部)归口,委托TC530(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爱劳高科技有限公司。


行业标准

GC/T 1402-2022

国家物资储备通用安全标志及使用规范

行业标准《国家物资储备通用安全标志及使用规范》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西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云南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局、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安全和应急物资保障中心、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地方标准

青海省

DB63/T 2114-2023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地方标准《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主管部门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青海中特检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法利科瑞成(天津)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省

DB21/T 3020.2—2023

辽宁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状评价细则 第2部分:码头

地方标准《辽宁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状评价细则 第2部分:码头》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DB21/T 3020.1—2023

辽宁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状评价细则 第1部分:罐区

地方标准《辽宁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状评价细则 第1部分:罐区》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GB 41847-2022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辽宁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状评价细则 第1部分:罐区》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DB21/T 3685—2023 

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生产安全应急资源调查规范

地方标准《辽宁省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生产安全应急资源调查规范》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吉林省

DB22/T 3433-2023

消防给水系统防冻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由348(交通运输部)归口,委托TC530(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爱劳高科技有限公司 。

DB22/T 3433-2023

消防给水系统防冻技术规范

地方标准《消防给水系统防冻技术规范》,主管部门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主要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辽源市消防救援支队、吉林省鸿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源市建筑设计院、辽源市同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湖北省

DB42/T 1955-20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主管部门为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近期即将施行的新政策,将影响你的生活!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施!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11个药品,谈判和竞价新准入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60.1%。最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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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


这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点击“详细阅读”查看证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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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新修订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近日已正式颁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以工代赈“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范围、受益对象、建设领域和赈济模式,强调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等政策目标,进一步完善了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具体要求,并新增了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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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来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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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来了(附一图读懂)


落实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有新规!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详细阅读: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严格行为监管要求,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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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14种类新污染物列入重点管控清单!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清单明确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等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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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答记者问


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符合规范!

教育部颁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同时,突出服务导向,要求相关产品应当为用户提供语言文字信息提示、意见反馈等功能,强调面向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的产品应当照顾其特殊需求。《管理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详细阅读:

教育部发布新规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教育部颁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按照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强化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督检查等要求,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法律责任作出了援引性规定。《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详细阅读:

水利部出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管理办法》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详细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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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整理 中国政府网

●编辑:孟德轩 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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