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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原法官:《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研修班【4月23日 杭州】

法律经典 2022-04-26

    《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也是《民法典》的总纲,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它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民法典》总则编集中地体现了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民法上的一般规范和上位规范的统帅作用。《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颁布是民法典贯彻实施的重要途径,意义重大。
    为准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高端律师研修网决定举办《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研修班。本次研修班拟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资深高级法官授课,授课将紧密结合《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在法官审判案件中的应用思路,引导学员正确深入把握司法解释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方法,大力提升学员执业专业技能和素质。研修方式将采取专家讲授、答疑与互动等形式进行,内容将涵盖律师民事案件代理实务的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
【组织形式】主办单位:中国律师高端研修网北京法正天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术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
【主要研修内容及主讲专家】核心研修内容:一、《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制定理念、思路及其意义二、《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条文解读:(一)民事案件适用依据的确定1、民法典与其他法律适用2、民法典总则与分则适用3、民法典分则与分则适用4、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适用5、民法典规定的习惯适用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二)民事权利滥用的认定与后果1、合同纠纷中权利的滥用2、公司纠纷中权利的滥用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的权利滥用(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扩展和认定1、胎儿利益保护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的认定(四)监护制度中的疑难问题及其处理1、监护能力的认定2、指定监护的争议3、意定监护的争议4、监护的变更及其委托(五)宣告失踪和死亡1、利害关系人的确定2、财产代管人的产生、权利及其义务(六)民事法律行为的瑕疵及其救济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认定(重大误解、误传、欺诈、胁迫)3、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4、民事法律行为的不成立与不生效、无效的区分5、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七)代理制度1、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区分2、代理的举证责任、法律后果、诉讼模式3、共同代理的行使及其后果4、代理的追认和撤销(八)诉讼时效新规定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认定2、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3、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4、诉讼时效再次中断规则三、《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条文实务适用应注意的细节
主讲专家:法学博士、原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曾担任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拥有最高人民法院15年审判经验。担任法官期间共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000多件,多篇裁判文书被选为全国指导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在最高院工作期间参与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八民会纪要、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物权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继承司法解释等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深度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立法建议稿起草、调研工作,并执笔撰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编章的相关立法建议条文。
(授课专家已确定,详细信息欢迎来电咨询)
【教学方式】教学偏重实务,针对司法解释条文理解适用由授课专家结合个人实务体会详细解析。除授课外,专家与学员进行深入交流、研讨,并就学员民商事案件相关疑难问题给予解答。
【时间地点】报到时间:2022年4月22日研修时间:2022年4月23日—24日研修地点:杭州市

【课程对象】

各律师事务所从事民商事业务的律师;各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法务总监;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费用及报名方式】学习费用6000元每人(含教材、讲义、会场、授课费、教学管理等费用)。参会代表食宿费用自理,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7天将正式日程安排和详细报到通知发给参会代表。

【报名方式】

联系人:付绪

手机/微信:13520812289

报名邮箱:54613340@qq.com

报名方式:请将报名信息(单位名称+姓名+手机+邮箱)发送至手机、微信或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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