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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教授近期论文概览

关涉他罪之对合犯的刑罚比较:以买卖妇女、儿童犯罪为例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

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当前我国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两个罪名,在某些极端个案的带动下,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是否过轻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议。对两罪的行为性质和法益侵害程度,不能简单地以法定刑轻重对比加以说明,而应立基于刑法教义学,既要在立法史的维度上把握两罪刑罚轻重的由来,又需围绕刑法对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加重构成事由进行全面比较,特别是在关涉犯罪场合中还应结合包容犯、转化犯、竞合犯、并合犯的法理,进而为现行法中两罪的刑罚轻重提供合理解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



论中立的帮助行为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内容摘要: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具有中立性的帮助行为,其不同于一般的帮助行为。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共犯教义学中存在全面处罚说与限制处罚说之分,基于中立帮助行为具有的业务性、专业性等中立特征,应当采取限制处罚说。根据限制处罚说,只有对那些客观上可归责性,并且主观上具有犯意沟通的帮助行为才能进行处罚,由此限缩帮助犯的处罚范围。中立的帮助行为可以分为销售型、服务型、技术型、义务型等类型,这些中立帮助行为的不同类型在确定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上应当区别对待。

关键词:中立的帮助行为  帮助犯  全面处罚说  限制处罚说 共犯教义学  犯意沟通

《东方法学》2022年第4期


不作为的共犯:规则与教义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

内容摘要:不作为共犯是共犯论与行为论的交叉地带,同时涉及这两个领域,并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从刑法教义学进行分析,作为可以构成共犯,不作为也可以构成共犯。然而,不作为共犯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共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共犯。因此,在对不作为共犯进行考察时,应当同时采用共犯论与行为论的分析方法。不作为共犯不仅是一个刑法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司法机关处理不作为共犯案件的时候,对此种案件的定性往往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因此,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说,应当对不作为共犯的规则进行归纳与提炼,并且对所涉及的疑难问题进行教义学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总结不作为共犯的规则与教义。

关键词:不作为 共犯 纯正的不作为共犯 不纯正的不作为共犯

《法学》2022年第6期


共犯关系的脱离及其与共犯中止的区分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

摘  要:共犯关系的脱离主要解决在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放弃其犯罪行为但并没有有效制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因而发生犯罪结果时该个别共犯的责任问题。对于该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的中止犯成立条件,一人既遂即为全体既遂,因而难以认定为中止犯,但基于其主动切断共犯关系的客观效果与主观意愿,可将这种放弃其犯罪行为的情形以未遂犯论处。共犯关系的脱离既不同于一般的犯罪中止,又有别于犯罪未遂,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对司法实践正确处理共犯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中止  共犯未遂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3期


准强奸罪的定性研究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可以区分为以暴力或者胁迫为手段的普通强奸罪和其他手段的准强奸罪。准强奸罪的手段具有特殊性,它是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其他手段的特征是与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具有相当性。采用强制手段的普通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同样,准强奸罪的其他手段也应当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质。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刑法中其他手段构成的准强奸罪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麻醉型准强奸罪;第二种是欺骗型准强奸罪;第三种是趁机型准强奸罪。这三种准强奸罪在强奸手段的认定上各有不同特点,应当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基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关键词:准强奸罪;麻醉型准强奸罪;欺骗型准强奸罪;趁机型准强奸罪

《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6期


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

摘要:家庭暴力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种对亲属的侵害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侵害行为和精神侵害行为。身体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这是没有争议的,但精神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暴力,则存在较大的疑问。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对身体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精神侵害行为则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即时性的家庭暴力和虐待性的家庭暴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也可以分为即时性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和虐待性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两者的特征不同,因而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各有不同。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出罪路径共有四种,这就是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症、防御性紧急避险和期待不可能。对此,采用正当防卫更为合适,而且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除了出罪以外,还可以采用防卫过当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

关键词:家庭暴力;即时性家庭暴力;虐待性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受虐妇女杀夫案

《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


共犯行为的正犯化: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
摘要: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是在正犯与共犯区分的基础上,在立法上将共犯行为规定为正犯,从而限缩共犯范围、扩张正犯范围的一种立法现象。在网络犯罪成为占据较大比重的特定情况下,正犯与共犯的关系从以往的一对一,转变为一对多,因而对传统的共犯对于正犯的从属性关系带来某种冲击。在这种背景下,共犯行为脱离正犯的制约,使之成为独立犯罪的立法例大有增加的趋势。共犯行为正犯化可以分为组织行为的正犯化、教唆行为的正犯化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等三种类型,其中,在网络犯罪的立法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如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一个典型的立法例。本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进行了深入论述。
关键词:共犯行为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2期


妨害药品管理罪:从依附到独立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弥补了《药品管理法》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删除以后出现的处罚漏洞,并将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分离,实现了罪名设置的合理化。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四种行为可以归为两种类型:违反行政许可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药品的行为;骗取药品注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行为。上述两种类型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妨害药品管理罪从保护法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方式、具体危险犯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以及非法经营罪之间的竞合关系作了论述。

关键词:妨害药品管理罪;假药;劣药;具体危险犯;竞合

《当代法学》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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