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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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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9号

 

《中央定价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5年10月8日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阶梯电价等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合理监管,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适时调整,视体制改革进程全面放开;电信网、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 号)等文件执行。

 

4.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水路军事运输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盐业体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5.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教育部所属相关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的学历学位认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收费、公民身份认证服务(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运行机构对商业机构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及人口数据统计分析服务)收费,征信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相关执收机构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由中央编办批复明确其事业单位类别后,及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

 

6.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不作为服务价格管理,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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