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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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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12号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已经1993年4月28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 陶驷驹

 

1993年5月13日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三轮农用运输车

第三章 四轮农用运输车

第四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农用运输车分为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两种。

 

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质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mk/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第三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运输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 三轮农用运输车

 

第四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标志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底盘的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五条 驾驶室只准乘坐驾驶员一人。

 

第六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七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4m.1.5m、2m。

 

第八条 车辆空载状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九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应良好,动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便于操作。

 

第十条 转向系

 

(一)方向把应操纵轻便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或其他异常现象。

 

(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向左或向右最大转角均不得超过45°。

 

(三)转向系各部位应安装牢固,锁止可靠,无裂纹和其他损伤,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四)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7m。

 

第十一条 制动系

 

(一)应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操纵装置。

 

(二)车辆空载状态,车速20km/h,在附着系数为0.7的平坦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7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跑偏量不大于80mm。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承载轴的制动力应大于轴荷的60%;左右制动力差不大于轴荷的8%。

 

(三)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应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

 

第十二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及其他设备

 

(一)应有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和反射器等装置。

 

(二)前照灯远、近光可以变换,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不小于8000cd。

 

(四)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等设备和仪表。

 

(五)喇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六)各种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应安装牢固,工作可靠。

 

第十三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车厢前端应有安全架。有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室;无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0.8至1m。

 

(三)车辆应有前后号牌安装架。有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驾驶室正面;无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车厢正面右侧。后号牌架应安装在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

 

(四)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五)驾驶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六)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七)发动机动力传动装置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八)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九)车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十)车身应无掉漆、锈蚀现象。

 

(十一)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第十四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章 四轮农用运输车

 

第十六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和底盘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十七条 驾驶室前排座乘坐两人的,座位长度应不小于1200mm;驾驶室后排座乘人,每一人座位宽不小于400mm。

 

第十八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5.5m、2m、2.5m。

 

第二十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应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

 

第二十一条 转向系

 

(一)方向盘设在左侧并转动灵活,操作轻便。方向盘自由行程不大于30°。

 

(二)转向轮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转向系应有自动回正能力。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三)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11m。

 

(四)前轮侧滑量不大于5m/km。

 

第二十二条 制动系

 

(一)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

 

(二)行车制动应采用双管路制动。

 

(三)车辆在空载状态,车速30km/h,在附着系数为0.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6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6.5m,跑偏量不大于80mm。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空载状态下,前、后轴的制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轴荷的60%,左右轮制动力差应分别不大于前、后轴轴荷的5%和8%。

 

(四)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

 

第二十三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和其他设备。

 

(一)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反射器等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应大于10000cd。

 

(四)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车速表等设备和仪表。

 

(五)喇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第二十四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驾驶室内部各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三)驾驶室挡见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四)左右各设备一面后视镜。

 

(五)车辆后悬应不大于轴距的55%。

 

(六)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七)空载静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35°。

 

(八)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左右轮胎花纹应一致,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九)后车轮为单胎。

 

(十)货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十一)车身无掉漆、锈蚀现象。

 

(十二)车辆前面保险杠右侧有号牌固定位置,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有号牌安装架。

 

第二十五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或不小于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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