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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查封冻结数字货币的几个法律问题

——从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办理的一则案件说起

作为一名对金融和加密货币(数字货币)有强烈兴趣的法律专业人士,笔者这几年一直关注数字货币行业的发展动态。毫无疑问,数字货币已经成为继股票、期货、外汇后第四大投资市场,尽管人们对它的发展和现状有不同看法,但是加密货币作为一种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已经成为共识,而保护私有财产是法律人的责任,我们有必要从数字货币的特点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去探讨一些最前沿的问题。

自2022年7月起,一个极具典型的案例在加密货币圈子里面流传,大概的故事是一位居住在美国硅谷的中国籍人士叫金某某,他是加密货币的资产管理人,其账户内所管理的上千万的数字货币被认定为涉及网络赌博赃款,在币安交易所被冻结,导致其无法登陆和交易。冻结的原因是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在办理一个网上赌博案件的过程中,追踪到部分涉案的数字货币俗称“黑U“进入到了金某某在币安开设的账户中,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据此向币安交易所发出冻结通知,导致金某某无法登陆。金某某委托了律师前往黔江各司法机关进行接触,但最终案件在没有通知金某某的情况下,由黔江法院径自开庭并很快做出了判决。随后,黔江区公安局依据黔江法院的判决向币安交易所发出通知,要求将金某某账户上的涉案数字货币上缴国库充公。目前,金某某的数字货币依旧被冻结在币安交易所,案件呈胶着状态,具体来龙去脉可以参见微信公众号(账号:硅谷资源交流中心)中的相关文章:https://mp.weixin.qq.com/s/OWE-jZ5rz6c33UB927SX-A。自从去年我在网上知道这个案件之后,我一直在关注这个案件,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看法,供大家讨论。

一、刑事案件必须遵循无罪推定原则

从网上公布的内容来看,重庆警方并没有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相反,重庆警方对金某某采取了有罪推定,甚至让金某某自证清白的办案逻辑。我们知道,加密货币具有匿名性,所谓的匿名性就是指数字货币由谁拥有不清楚,但是数字货币从什么地址转到哪个钱包恰恰又是非常的清楚,因为,任何人只需要借助转款公链的公示,通过输入钱包地址就可以查到进出该钱包的每一笔数字货币,也就是说,警察如果认定某个钱包是用于涉案数字货币转款的工具,那么这个哈希地址收到或者转出的数字货币,警察都有可能认为是涉案赃款。毫无疑问,这种认定存在巨大的逻辑错误。就像某人在中国银行拥有一个账户,账户里面有美金、人民币、欧元,如果某天该账户的人民币账户收到一笔赃款,你不能认为这个账户里面的所有资产都是涉案财物一样。同时,如果警方认定某一批数字货币是涉案财产,那么这些涉案财产经过的账户都可能被认定为涉案账户,本案正是这种情形,警方在办理一个网络赌博案件的时候,发现涉案资金购买了USDT,该批USDT经过多次倒腾后进入了金某某在币安开设的账户。但是,警方的这种认定同样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举个例子来说,某人赌博收到了一笔款项,但是他将该款项用于购买了一辆轿车,警方能去冻结车行的收款账户吗?答案显然是不能的,因为,法律遵循保护交易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在本案中,警方不管三七二十一,发现某一笔所谓的“黑U”转进了金某在币安的账户后,就全部冻结了金某在币安账户内所有的USDT、USDC等数字货币,这当然是违法的。有人也许会问,你刚才不是说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吗?警察怎么知道涉案数字货币在金某某的账户下呢?这是因为币安是中心化交易所,它不是去中心化交易,金某某在币安开设账户的时候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交易所完整地掌握着金某某的个人信息。中心化交易所的目的就是将数字货币变现为法定货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币安交易所向重庆警方提供了金某某详细的开户资料,包括身份信息。

当然,我们不能忽视事物的另一面,那就是,如果真的有一些涉案数字货币进入了金某某的账户,金某某有没有义务向办案机关说明来源 ?我个人的看法是,金某某有义务说明,本案中,金某某的确也这么做了。但是,金某某没有义务证明自己账户内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金某某作为资产管理人,没有义务,而且也不可能去识别受托的数字货币是否是违法所得或者犯罪所得。就数字货币而言,尤其是像USDT、 USDC、 BUSD 、DAI等稳定币,它的本质是种类物,就像货币一样,你不能因为某一张人民币经过了犯罪分子的手后,这张人民币不管流通到谁的手上,都成了赃款。这使我想起了《潜伏》里面谢若林说的:现在两根金条放在这,你告诉我哪一根是高尚的,拿一根是龌龊的?同样,金某某也无法识别哪个U是干净的,哪个U是肮脏的。金某某已经向重庆黔江公安提供了相应的说明,则已经尽到证人义务,重庆警方一定要金某某亲自到重庆接受询问或者讯问,显然是强人所难。这个问题,也使得我们法律界一直探讨的域外证人作证制度变得迫在眉睫。从黔江警方和法院对待金某某的律师的态度来看,我们有理由怀疑重庆黔江司法机关办案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不排除趋利性办案的嫌疑。

二、黔江警方和法院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知之甚少

金某在文中提到,他本人在美国硅谷拥有一家类似于基金管理的公司,通俗一点讲,他本人是替人代客理财的,他的账户中的数字货币是别人委托他管理的信托财产,只是以他的名义开户在币安交易所进行交易。做过股票的朋友把金某某理解为一个股票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就行了,只不过他管理的不是股票,而是管理的加密货币而已。加密货币的理财除了二级市场交易赚取差价外,还有许多加密货币市场特有的投资工具,就拿币安交易所来说,它就提供了诸如流动性挖矿、定投计划、赚币、defi挖矿、BNB收益池、Launchpad等多种投资工具。实际上,如果利用不同的交易所以及其他跨链操作再加上一些杠杠工具,投资的手段可以说是千变万化,这种只在加密货币圈里特有的理财方式,外行根本搞不懂,圈内人拥有几十上百个钱包和账户的情形比比皆是,金某某辩称他需要在各个钱包地址转换不同的稳定币具有合理性和可能性。但是,正是这种所谓的多层次、多地址的转换却被警方认为是一种转移赃款的方式。显然,警方对这个问题的理解还是比较肤浅。

我们知道,信托法律关系不是委托法律关系,从金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币安开设账户来看,金某属于信托人,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交易。信托财产尽管在信托人的名下,但是信托财产最终属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个独立性的概念就是除非信托被依法撤销或者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信托财产免受冻结、查封。信托财产是英美法律制度中的一种财产制度,中国在2001年制定了信托法,很多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认识不够,通俗点讲,如果信托财产随时被冻结、被限制交易,将导致巨大的财产波动风险无法规避,也会导致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权利遭受潜在的重大损失,违法冻结信托财产将会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重庆市黔江公安局和币安交易所都可能面临赔偿诉讼。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实践非常复杂,我只简单的举一个类似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比如保险公司的分红险就兼具信托和保险功能,任何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到保险公司冻结保费,也不能冻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专户投资账户,司法机关顶多只能向保险公司发函,要求保险公司暂时不得向受益人分红,或者在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时候暂停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司法机关根本无权到保险公司直接划走保费,这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中国的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信托无效的六种情形,具体到本案中来讲,就是重庆黔江警方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金某某开设在币安交易所账户内的财产是非法财产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判定信托无效,而不是如果金某某不能证明账户内的数字货币合法来源,则要被推定为非法财产。本案中,且不说黔江公安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金某某账户内的数字货币是赃款,即便能证明是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委托给金某某进行受托理财的,警方也只能在程序上通过法院认定该代客理财行为(信托)无效,之后才能予以没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压舱石,如果这一制度受到破坏,信托制度将名存实亡。

三、黔江公安和法院在程序上的违法损害了金某的合法权益

从公开的资料来看,黔江警方似乎已经将金某列为了犯罪嫌疑人,因为金某人在国外,无法到案,那么警方究竟有没有证据证明金某涉及网络赌博案或者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呢?据金某的文章透露,他已经向警方提交了账户内数字货币来源的证据,但是警方为什么仍然将他列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其他人的证言指向金某,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如果警方仅仅凭网上平台的赌博资金流向就将金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我们认为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我们知道,数字货币在链上流向的信息是公开的,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不会轻易将所谓的“黑U“转进中心化交易所,最起码会通过多次DEFI交易,把资金放在去中心化的钱包里面,金某某作为数字货币的资产管理人,会不懂这个道理?这其实可以反证他不是涉案人,当然,这只是逻辑上的分析。其次,在审判阶段,由于所谓的涉案物资没有随案移交,按理说,法院不应该处理这批数字货币,即便要处理,也应该听取金某某或者他聘请的律师的意见,但是黔江法院未通知金某某就径自开庭,有黑箱操作的嫌疑,不得不让人怀疑其真实目的。但是,这里确实有一个法律上的漏洞,那就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类似情况的处理,这是一个新问题。我个人觉得黔江法院显得非常不专业,根据刑事诉讼法,涉案财产必须随案移交,法院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本案中,所谓的涉案财产在一个域外的交易所,判决书仅仅以一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是完全不够的,这种判决不仅损害信托财产受益人或者信托人的利益,而且会助长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使得公安机关的权力变得没有监督、没法监督,甚至不客气的说,这种做法将树立非常恶劣的先例,导致公安机关趋利性的大量违法办案。我个人的建议是,如果要处理财产,也只能是法院的执行庭依据判决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应当通知金某某和他的代理律师组织一个听证,听取意见后再行决定是否没收。重庆黔江法院判决公安依法处理,然后黔江公安又向币安交易所发出没收通知书要求上缴国库的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会给金某某造成潜在的法律风险,因为黔江法院的判决书并不能免除金某某的信托责任,数字货币的委托人甚至会起诉金某某未尽到信托义务,将导致金某某面临民事赔偿的风险。同样,金某某的风险将会导致做出查封和没收的黔江司法机关面临国家赔偿的风险。

四、重庆警方对加密货币的双重标准使所有的数字货币交易处在危险之中

根据中国有关部门的多次政策通知来看,数字货币的投资和交易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交易数字货币风险自负。数字货币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还不同于毒品、武器等非法财产。公安机关没收毒品和武器后,一般是采取销毁等做法,而数字货币没收后,警方会销毁吗?当然不会,我知道有许多公安机关委托社会机构将数字货币变现为法定货币,甚至发生过狗血事件。同样,重庆警方如果没收了这些数字货币,仍然会通过各种方式变现,那么我们要问的是,警方将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变现,这种行为究竟如何定性,一方面不保护数字货币交易,把提供交易服务、转账服务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又垂涎于数字货币的变现能力,乐于查封、冻结、划扣第三人的合法财产,这不是一种双重标准吗?同时,重庆警方的这个案例也让数字货币的交易陷入一种不可预知的风险之中,首先,对普通投资人来讲,无法识别所谓的“黑U“和涉案数字货币,也无法识别所谓的涉案钱包地址,因此,任何一笔交易都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案赃物被冻结和查封,第二,任何人如果无法说清自己的数字货币来源,则还可能面临被追诉的风险,这实际上将无罪推定原则彻底推翻。这对数字货币的投资和交易来讲,都是很大的风险。

五、币安交易所作为司法协助者将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

按照中国有关部委的多次通知和政策要求,交易所为国内投资人提供数字货币交易是非法行为,那么问题来了,此次配合重庆警方冻结账户的币安交易所究竟是国内交易所还是国外交易所?如果是国内交易所,主管部门为什么不取缔?如果是国外交易所,为什么中国的一个区级公安机关在没有域外司法协助的情况下就可以向币安交易所发出协助执行的指令而且得到执行?显然,这里面存在巨大的法律漏洞和猫腻。币安作为中心化交易所之一,拥有众多客户,在中国各部委发出联合通知后,其究竟有没有退出中国,大家可以去自行判断。笔者认为,如果币安交易所不能非常强有力地保护投资人的财产安全,币安不仅将面临商业道德的拷问,也将面临巨额的赔偿和诉讼风险。币安对此次事件的客服处理也令外界对币安的立场、性质、独立性产生了严重的质疑。我们要问,币安的司法管辖究竟如何确定?币安如何配合司法管辖的冻结、查封和划拨?币安配合司法协助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毫无疑问,币安对此并没有做好准备。这些问题,都将在未来的纠纷中埋下祸根。(币安如果聘请我做法务总监,我还是可以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本人作为一名加密货币的投资者和前律师,将继续关注本案,这个案例将对所有的加密货币投资人产生深刻的影响,我将不定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分析和讨论。

作者系前律师卢思位,相关信息可以自行谷歌。

(文中插图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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