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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处罚!又一批典型案例被曝光

01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东莞大朗一企业被罚3.5万元


案 情 简 介


2023年11月8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大朗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污水处理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污水处理池周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此外,还发现其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和调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石某勤、安全管理人员谢某和仓库主管刘某华进行调查询问,3人均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大朗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有限空间(污水处理池)作业,非水性漆的喷漆室和调漆室暂时停产整顿,同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东莞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1 项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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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安全设备不安全,中山民众一企业被罚


案 情 简 介


日前,中山市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中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生产车间的上料带、皮带运输机、污水泵、成品石料喂料机等设备未设置防护罩,操作平台未设置踢脚板,上下梯未设置防护栏杆等情况,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车间半成品上料带传动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车间皮带运输机传动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车间污水泵传动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车间制砂机操作平台未设置踢脚板。


车间检修口上下钢梯未设置防护栏杆。


处理结果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此,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同时,经过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该企业已意识到自身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不足,积极主动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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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汕尾一加油站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经营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2日,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巡查时发现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逾期,但该企业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1月13日通过视频监控巡查发现该加油站仍然继续开业经营,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理结果


该加油站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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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东莞应急管理、中山应急管理、汕尾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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