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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动自行车!太原交警重要发布——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
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以及有碍行驶安全的其它装置。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四、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越线停车、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需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更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六、驾乘电动自行车行驶中遇公安民警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敬请广大市民依法依规驾乘电动自行车,安全文明出行。
解 读
二、《工作措施》主要内容及解读第一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依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登记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套用、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越线停车、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依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需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更利于保证人身安全。依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一)佩戴安全头盔”;(三)其他安全措施”。
第六条:驾乘电动自行车行驶中遇公安民警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公安民警可以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来源:山西太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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