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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粟彬:中印领土争端之源起与对策 ——国际法视角下的解决思路(二)

陈粟彬 网舆勘策院 2022-03-20

作者:陈粟彬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接续上文:

陈粟彬:中印领土争端之源起与对策  ——国际法视角下的解决思路(一)


摘要

尽管中印关系近年来有所改善,但仍在亲近和对峙之间振荡。潜在的不信任气氛继续渗透到双边关系中,这源于两国悬而未决的边界争端。两国之间威胁意识的根本错位加剧了这种情况,这根源于双边关系中权力平衡的变化和冲突信号。中印关系不能被视为纯粹的竞争或合作关系,两国边境之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半制度性即条约关系的抑制。如何借由过往协定推进边境争端解决,从国际法角度开辟新的解决思路多管齐下,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对中印间的领土争端进行背景阐述,主要围绕非法殖民地线及争议区,以及讨论争端的发展及深层原因,解释解决领土争端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解决中印间领土争端的政治方法如谈判协商进行梳理,并对斡旋与调停,舆论宣传等补充方法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三部分对解决中印间领土争端的法律方法,特别是国际司法机构判定主权归属的原则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界定,并对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中印领土争端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中印;领土争端;解决方法;国际法



三、解决中印间领土争端的政治方法




目前上关于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方法主要有法律方法和政治方法两种,面对解决领土争端,已经很难在法律解决方法和政治解决方法之间寻找明确的界限,两者有了逐渐融合的趋势。纯依靠一种方式解决领土争端很有可能不能保证方案的有效落实。国际法中的应对之道,施展的空间并不狭促。在国际政治的角斗场中尊重国际法也能使一方居于政治和道义的制高点。

在国际社会中,用政治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应坚持用和平方式,这是领土争端解决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同时这种方法是在充分尊重争端当事国主权的基础上,使当事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最有利于本国利益的选择。这种方法主要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调查和调解等。


1、谈判与协商

谈判与协商,这是指当事国各方进行的初级的、基本的国际交涉,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其他的解决方法也都包含着谈判与协商的程序。谈判作为争端解决方法,很早就出现并被列为争端解决方法的首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以及《联合国宪章》都对谈判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作为争端解决的方法予以确定。在国际争端解决的实践中,谈判和协商二者往往是紧密相连、交叉运用的,谈判是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协商是在谈判的过程中进行的。中印针对边界问题的会谈中也签订了一系列协定,如93年印度总理纳拉辛哈·拉奥访华,签订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96年江泽民主席访印,签署《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03年印度总理瓦杰帕伊访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的宣言》,约定中印两国各派特别代表,在求同存异原则的指导下,探讨解决边界问题的一揽子协议。05年温家宝总理访印,签署了《关于解决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为双方解决边界问题奠定了基础,确立了解决边界问题的政治指导原则。《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中,第5条规定:“战斗飞行器不得在实际控制线两侧各十公里内飞行。”第6条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在实际控制线己方一侧两公里范围内鸣枪、破坏生态环境、使用危险化学品、实施爆炸作业、使用枪支或爆炸品打猎。”96年《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序言:“任何一方不以任何方式对另一方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单方面的军事优势。”第1条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将其军事能力用来针对另一方。双方部署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军事力量,作为双方各自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不用于进攻对方,不进行威胁对方或损害边境地区和平、安宁与稳定的任何军事活动。”第3条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在双方确认的区域内进行特定规模的军事演习。虽然中印边界问题谈判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但同时也看出,谈判协商对于解决领土归属问题效果不够突出,中印边界问题要彻底解决任重而道远。

 

2、斡旋与调停

斡旋与调停,斡旋是由第三方为争端双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双方进行谈判或协商[[39]]。调停是指第三方不仅为争端当事者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其进行谈判或协商,并且第三方本身也参加谈判和协商,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具体建议[[40]]。斡旋和调停者的范围比较宽泛,既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的首脑、国际组织的领导以及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知名人士;斡旋与调停的目的是为当事国之间创造条件使其进行谈判与协商。

中印发生边界冲突结束后一个月,亚非六国即在锡兰(今斯里兰卡)的首都科伦坡举行会议,主动提出斡旋中印两国边界矛盾,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表示原则上同意接受六国建议为中印直接会谈协商的基础。但六国斡旋建议则单纯出于对大国的成见,单方面要求中国在政治上和军事上让步后撤20公里,而印度则按兵不动,尼赫鲁也表示只有中方接受科伦坡建议,中印才能开始直接会谈,最终会议无果而终[[41]]。当时世界上许多刚刚摆脱殖民统治的国家出于对崛起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担忧和恐惧,用有色眼镜看待中国,再加上印度当时是反抗殖民压迫的典型以及不结盟运动的领袖,许多亚非拉国家对印度有天然的亲近感。但是随着近年来中国综合国际的不断增强,中国在政治影响力、经济带动力、文化输出力等方面已经有了与大国相抗衡的实力,在地区事务上很大程度上有了决定性的规则制定和维护能力。

因此,中国也可以对过去斡旋、调停、调查等政治方法的失败放下成见,重视中印共同加入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峰会等区域和全球性政治和经济组织的组织和协调作用,除了谈判协商增加其他政治解决方式。


3、舆论宣传引导

我国的划界主张是正当且合理合情的,同时也符合国际法依据。但在意识形态及舆论引导上缺乏宣传,导致在政学两界中国未取得广泛的舆论支持。由于在1962年中印边界战争中,印度遭到了全面的溃败,因而给整个印度造成了长久的民族心理创伤。相应的,在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投射到印度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中,相关学者认为在边界问题上,中国依仗不平衡的实力对比,推行领土扩张政策,并挑起了入侵印度的战争:而印度自身实力不足,不可能主动挑起边界争端,因而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彻底的受害者。持这样研究立场的传统学派学者占据了相关领域的研究主导地位。更重要的是,由于语言优势和价值观上的共鸣,印度政府和学者将自己的受害者形象推向西方国家政府和学界,并成功地博取了他们的同情和支持,在国际上塑造了广泛同情印度、批判中国的国际舆论,致使中国的国际环境更加恶劣。同时,许多西方政客和学者出于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或政治利益,仍旧对客观事实置若罔闻、选择性失明,错误甚至偏激地看待中印边界争端,为中印边界争端寻求最终解决设置了障碍,并影响到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总体印象[[42]]

受到不能在边界对华妥协的诱发定势心理主导的印度整个社会,都陷入了要求在中印边界问题上采取强硬态度的民族主义情绪和知觉。错误知觉不仅存在于决策者个体层面,更广泛存在于社会层面,甚至对决策者的理性认知形成极强的掣肘,进而对国家对外政策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在印度社会从上到下弥漫着强烈的对华错误知觉和民族主义情绪下,印度媒体根据其一贯的反华心态,炒作跟进影响着印度社会的舆论导向[[43]],以2013年4月中印两国边防部队在位于克什米尔东南部的拉达克地区发生的一次边界冲突即“帐篷对峙”事件为例,《印度斯坦时报》于4月28日发表了名为“天鹅绒手套里的铁拳”的报道,报道中提醒印度政府在处理中国“入侵”行动时,要“软中带硬”。此外,报道声称,是印度在边境地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为令中国不满,中国在边境地区故意挑起争端,目的在于羞辱印度并迫使印度对中国做出政治让步,停止在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除了报纸媒体之外,印度电视媒体也在”帐篷对峙”事件的发酵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种急躁的民族主义情绪引导下,整个印度普遍存在的“受害者心理”被激起,促使国内民族主义情绪的释放和扩张主义者的叫嚣[[44]]。同时,宝莱坞利用在国际影视传媒界的影响力,推动印度文化输出,例如拍摄“抗中神剧”《帕尔坦》《萨贝达约金德辛格》《72小时,永难磨灭的英雄》等对中印边界冲突的历史进行歪曲和编造,对解放军的形象进行扭曲和污蔑,使得外国普通民众对当年那段历史产生误读,甚至产生了中国恃强凌弱的印象。

简而言之,在利用国际法及相关领域解决边界争端的问题上,印度较之我国更为积极主动,因而也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支待,掌握了中印问题话语权。国际社会反将印度在边境地区的挑辜闹事认可为声张正义的受害者形象,这一现象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如何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划分为两个方向。首先是改善印度政府和民众对我国观感。在印度国内,一方面在“尼赫鲁主义“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印度政府高度蠹视主权,领土政策是分毫不让,并将英国巧取豪夺遗留的边界看作是印度的历史边界,拒绝让步。另一方面,印度国内根深蒂固的反华势力和流亡印度的西藏流亡政府,也利用中印两国在西藏问题和边界争端方面的矛盾和分歧来煽动不明真相的印度群众,大肆渲染肆中印在印巴关系、中美印等敏感问题上存在分歧,影响印度民众对日益强大的中国观感。鉴千此种情况,中国应主动增强中印各层次的沟通交流。这种沟通机制既包含建立两国国家元首、外交部门及官员为引领的高层,也包含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及事业单位的中间力量,还应以吸纳企业、媒体、智库等民间形式,形成多层次、多元化沟通机制。通过各种沟通交流,对千事关两国重大关切的关键问题,主要通过高层对话、沟通、协调和谈判来解决问题,化解存在的矛盾。对于可能引发对方疑虑的安排和事件,民间层次要多做解释工作,甚至应当防患千未然,消除可能发生的隐患,构建合理的交流路径。只有通过互信才会产生好的结果。所以,我们一定要从政策上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藏独势力的打击力度,切断其同国内分裂势力的联系,加强中印两国间经贸联系,增强两国政府间交流,让印度官员和民众更多的认识中国、了解中国,提升两国信任程度,防止被不实消息所蒙蔽。

其次,打破国际社会对我国偏见。在中印两国边界争端中,中国的主张在有的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国际舆论的支持,其中既有我国不善于或者不重视法律解决方式的因素,又有缺乏国际舆论环境和话语权的影响。在中印领土争端舆论战中,印度媒体经常传播一些不实消息和挑衅言论,制造假新闻,误导国际舆论走向。所以我国主流媒体要申明中国国家立场,对中印领土争端的历史与现状依据客观史实和书面证据向国内外民众做出详细介绍,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辟谣,用事实说话,抢占舆论制高点,夺回话语权,为我国嬴得稳定的国际舆论环境。善用新媒体,注重在海外社交媒体上发声e我国媒体应借助新的传播手段,充分利用海外社交媒体平台开展国际正向舆论传播。


4、解决中印领土争端中政治方法的适用原则

(1)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反对使用武力相威胁。积极发展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充分考虑中印之间的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协商、互信互利、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原则,这对于顺利解决中印领土争端会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这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可的。当然也展示了我国作为世界上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全面发展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新型国家关系,将会不断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

(2)维持现状原则

维持现状原则是指在领土争端最终解决之前,各方应该保持克制,相互协调维持争议地区的现状,不采取展现自己主权主张的行为,这是一条已经被实践证明的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重要经验。周恩来总理在1955年的万隆会议上已经阐述过这一主张,他指出,“中国同一些相接壤的国家的边界尚未确定,在这些边界尚未确定之前,我们同意维持现状,并约束我们的政府和人民不越过边界一步。[[45]]”在处理中印领土争端的问题上,我国一直在恪守着这一主张,并先后与印度政府签订协议,规定双方在边界问题最终解决前,双方将严格遵守中印边境的实际控制线,任何一方的实际活动都不超过实际控制线。

(3)适度让步原则

适度让步是指在领土争端的解决过程中,为了最终达成协议,完全解决争端,当事国在自身全部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作出一部分利益的让步,我国在处理同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中也使用过这种方式。如中国同缅甸的领土争端解决过程中,中国先后在缅甸提出的承认“1941年线”以及让出猛卯三角地区做出了让步,也使得中国获得了班洪、班老两个地区,并使得中缅之间的领土争端得以全面和平解决。适度让步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损失了自己的一部分利益,但是这却换来了领土争端的顺利解决,实现了地区的稳定和和平,也从另一个侧面维护了我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4)不主动使用武力原则

我国在处理领土争端中一贯坚持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领土争端,但过程中往往遭到相关国家的挑衅,刻意扩大争议地区的范围,或者直接强占相关地区。在这样情况下中国被迫的采取措施,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更好的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领土争端。中印之间的领土争端发展过程中,之所以会发生1962年的中印战争,也正是印方单方面对我国领土的侵犯,我国被迫进行自卫反击,因此我们被迫适用武力,并不是来争夺领土,而是在维护自身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使双方的领土争端解决从新回到和平解决的轨道上。




四、解决中印间领土争端的法律方法




(一)善用国际司法机构判定领土主权归属的原则

司法判例作为国际法的一种重要渊源,虽然其对当事国之外的个案并没有约束力,但是却可以极大地丰富和发展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1983年之后国际法院受理了几十起相关领土案件,研究案例背后具有的现实意义,即判定领土主权取得和归属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国际法推理模式,并应用到中印争端的现实问题中来,以法律方式论证自己主张的合法性,驳斥印度的无理要求,也可以使我国在边界谈判中占得先机,从而在谈判中迫使对方正视历史,早日解决中印领土争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整理,我们可以明确国际司法机构确立的"条约必须遵守”、“有效占领”、“禁止反言”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很好的印证了国际法在处理领土争端案件中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控制因领土争端而引起的不稳定的最低目标以及促进争议地区的资源的最大利用的最高目标。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以柬埔寨诉泰国隆端寺案为例。1962年的隆端寺案作为国际法院判决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陆地边界领土争端案,法院对于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讨论对中印争议领土的归属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该案中,按照实际的分水岭线,已交付政府的条约地图错误地将隆端寺标注在了柬埔寨,即使暹罗政府在1934年开始的一次勘查行动中,已发现地图相关错误,却仍未放弃使用。期间还发生了一件重要的事件,丹龙亲王在1930年考察边境地区,访间该寺是其行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得到了泰国国王的准许,明显具有准官方的性质。亲王抵达隆端寺时,附近的法国殖民官员代表正式接见了他,且该寺当时飘有法国国旗,亲王不可能不理解这种性质的接待的意义,但是他却没有任何回应[[46]]。直到1949年,泰国政府才派兵进驻隆端寺口。根据国际法院的判决认为,1904年法暹两国的边境条约合法有效,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合法有效的边界条约是陆地划界的首要法律原则[[47]]。1907年的边界地图明确的将隆端寺标注位于柬埔寨境内,泰国没有提出异议而是继续使用该地图,应当认定泰国默认该地图所标明的边界线。泰国享受了1904年边界条约所带来近半个世纪的稳定,在能够纠正错误的情况下没有纠正地图中的错误。法国以及柬埔寨,都对泰国接受此次划界产生了合理信赖。所以,泰国不能反悔其先前的法律立场。这样,即使地图不符合实际的领土划分原则,它在法律上仍然是有约束力。

西藏地方政府仍然像从前一样在中印传统边界线范围以北的地区行使管辖权,而无论是英国政府还是英属印度政府都从未就此事向中国政府提出抗议或竟争性权利主张。例如1934年4月上海《申报》出版的中国地图集中将中印东段边界线画在传统边界线即喜马拉雅山南麓地区,英属印度政府外交官员发现此事后,建议英政府外交部应就此事向中国提出抗议并指控《申报》地图这一画法是绘图术上的“侵权”行为。但是,英国外交部和印度事务部却提醒他,英国地图,包括印度事务部绘制的印度地图都是这样画的。西藏地方政府对这种表态产生了合理信赖,在随后的时间里,中国西藏地方政府与英凤印度的政府正是按照传统中印边界东段线的位置与走向,分别对东喜马拉雅山南麓地区有效地行使着管辖权,彼此互不相扰,英属印度政府也从两国边界的稳定中享受了长久的利益。

而1928年常设仲裁法庭裁判的帕尔马斯岛案则堪称领土争端中“有效占领”原则的经典案例,分析了有效占领、主权活动等一系列活动对论证领土主权的核心价值,对讨论中印争议地区历史权利、主权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帕尔马斯岛由16世纪西班牙人在大航海时代发现,但西班牙从始至终都对该岛疏于管理,没有建立有效统治,或有任何行使主权的表现。后自17世纪后半段荷兰东印度公司通过与当地王储签定条约的方式享有该岛的宗主权,并一直持续地、不间断地以及和平的行使对该岛的有效统治与管理。1898年12月,美国和西玩牙签订合约,其中规定西班牙将其殖民地吕宋(菲律宾)及包括帕尔马护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出卖美国。事后美方发现帕尔马斯岛上有荷兰国旗等彰显主权的设施、标识。美、荷互相指责对方侵占己方领土,在进行政治手段处理未果后,双方于1925年签订仲裁协议,共同将该岛主权归属问题提交海牙常设仲裁法院。

在对本案的裁决中,认为发现无主地的确是传统国际法所认可的领土取得方式,但是该规则自18世纪后期就演化为占有必须形成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国虽然最初的发现行为,但是按照国际法规则,国家对无主地的发现只能给该国产生一种不完全、不确定的权利。如果发现国没能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公开的有效占领即建立国家机器、行使立法、司法、公共管理等行为来完成对该无主地的有效行政管理,即使是发现国也不能取得该无主地的主权。虽然西班牙人首先发现了该岛,但是西班牙一直没有管理意愿,既没有悬挂国旗、建立定居点等宣示主权的行为,也没有以主权名义进行行政管理的具体统治行为。与此相反,东印度公司却早在1677年就与该岛人往来,后又通过与当地王储签订条约的形式取得了包括该岛在内的荷属东印度群岛的宗主权。东印度公司作为荷兰的殖民统治机构其行为完全可以归因于荷兰政府。当1906年,美荷两国围绕该岛主权问题发生争议时,西班牙对荷兰在该岛统治也没有表示提出竞争性诉讼或者抗议等反对行为,即荷兰的主权行使一直是在和平地进行,占有是和平的。因此,西牙自始至终对该岛就没有完全的权原,也自然转让给美国的权利也是有瑕疵的权力。荷兰最终胜诉并取得了该岛的所有权。该案的解决也成功确立了“有效占领”在领土争端解决的原则性指引作用,它不同于以往传统国际法中以固定模式解决领土争端的规则,而是通过比较争端当事国对争议领土所实施统治行为的法律和事实证据来确定争议领土的归属。

有效占领原则的运用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实施控制的意愿以及实际实施控制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实施控制的意愿是指国际法认为任何主权之间的让渡都是双方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一致的意思表示要么以协议或者条约的形式达成一致,要么以行为的方式达成的默认的意思表示,国际法不看重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看重的是双方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控制的行为是指当事国在表达了实施控制的意愿后,还应当将自己行使该领土主权的意愿加以展示,而这种展示要求是和平、充分和持续的,具体来说,首先必须是国家来行使对该领土的主权宣示行为,当然这种宣示行为一定要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当事国的这种宣示行为应当是公开的,以便能使利益相关国注意到,最后,这种主权的宣示行为应当是持续进行的,当然要准确理解此原则,还需要理解“时际法”这个法律概念,国际法上对其定义为“时际法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法律”[[48]],要明确“时际法”的适用,应该区分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权利的产生应该适用产生时有效的法律,而权利的存在则应适用与其同时存在的有效的法律。对于中印间的争议地区,我们一定要争取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旗帜鲜明的宣示我们的主权要求,并坚决反对印方对争议地区的非法占领,防止印方利用国际法上的有效占领原则而获得争议领土的主权。

藏南地区自元朝至清末和随后的国民政府时期,中央政府或在西藏设置专门机构或由西颈地方政府自行管理,—直维持对整个西藏地区持续地、和平的统治,藏南地区的门隅、洛隅和下察隅地区自元朝以来就由西藏地方政府或者后归降政府的地方割据势力统治,他们在这儿设置官署,进行行政区划,建立暴力机构,清查人口,征收赋税,分派劳役,甚至直到1953年印度完全占领该地区之前,当地的僧官还能在该地征收赋税。因此中国对该地区属于有效占领。

最后,印方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即如果一国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其边界线的位置与走向,那么,该国就预设了某种事实状态的存在,而且,其他国家有可能对该国的言行的产生合理信赖,并基于这种合理信赖安排自己的活动,为了保护这些国家的信赖利益,法律要求意思表示国采取前后一致的立场,不得言而无信、出尔反尔[[49]]

在西姆拉会议结束到1938年英国当局下令伪造《艾奇逊条约集》,长达24年的历史跨度中,英国政府及英属印度政府无论是在言语上还是行动上都再未主张过1914年的《西姆拉条约》是有效的。例如,1914年7月14日,在西姆拉条约草签不久,英国外交部即通知英属印度政府:"1907年《英俄协定》限制陛下政府同西藏政府直接交往的权利,在同俄国政府达成一项协议之前,陛下政府在这方丽及其他方而只能在不违背1907年《英俄协定》的情况下按照《西姆拉条约》行事”[[50]]。事实上,《西姆拉条约》和其中关于“麦克马洪线”的记载都与1907年《英俄协定》第1条与第2条所规定的,“英俄双方不得干涉西藏内政,除非经由中国政府的仲介不得与西藏进行谈判[[51]]"的内容相冲突。因此.英国发出的外交训令表明英国一开始就没有承认《西姆拉条约》以及“麦克马洪线”。

此外如上文所述,英国政府并不认定麦克马洪代表英国政府的国家行为。印度总督在1914年写给英国政府的印度事务部的备忘录中就明白地指出西姆拉会议的议程主要是商谈西藏地区的法律地位间题,并没有划定两国边界线的内容,麦克马洪就这方面提出的观点和建议只能被看作是他个人的外交阴谋,并未得到英属印度政府的批准[[52]]。1918年,在英国的一再要求下,英国公使与中国外交部官员就此所谓的“印藏边界”问题展开谈判,双方决定在1919年起草一个新的三方条约草案,以取代无效的1914年《西姆拉专约》。一方面,从英国政府急于与中国达成新三方条约的态度中就可以看到英国认为1914年的《西姆拉条约》以及“麦克马洪线”是无效的。英国政府这种意思表示是自愿的、无条件的和由有权机关作出的,因此英国的这种意思表示足以使抱有合理信赖的。

综上所述,英国在1938年销毁1929年出版的《艾奇逊条约集》,篡改后将《西姆拉条约》偷偷塞进去,重提“麦克马洪线”改变先前法律立场的做法是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由于当时印度属于英国海外殖民地,英属印度政府隶属于英国政府,因此英国的国家行为当然的对英属印度政府有约束力,既然条约签署国都主张行为没有效力,那么现在印度政府主张的条约有效更是画蛇添足。


(二)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中印领土争端的可行性

领土问题事关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印度政府人民党与国大党更迭,在野党党与执政党政策选择的对立、新任联邦对旧任联邦否定、议会对于政府的监督,都可能使谈判成果丧失执行力乃至于毁约。因此在波诡云诡的两国局势变幻中,我们必须立足我国的现实情况和根本利益,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

随着国家间加大政治交流,新型国家关系的建立以及法治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国际法呈现系统化和法典化,而通过司法解决领土争端的优势也慢慢显露出来。首先,与传统的政治解决方式相比,通过司法方式解决领土争端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由专业的组织机构国际法院来进行审理,这就避免了政治解决方式的随意性和缺乏程序正义与公平等问题;其次,通过司法方式解决领土争端以国际法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会掺杂更多的国际政治、国际经济、道德规范等因素,使得争端解决的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再次,与传统的政治解决方式相比,通过司法方式解决领土争端对于当事国之间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加大对有关领土争议的国际法学理的研究,研究国际司法案例,厘清国际司法机构判定领上主权归属的推理模式,通过具体案例对于国际司法机构确立的基本原则仔细研究,并应用到中印争端的现实问题中来,以法律方式论证主张的合法性,驳斥印度的无理要求,可以使我国在边界谈判中占得先机,更好地维护区家利益。

法律方法包括国际法院判决和国际仲裁庭仲裁。但中国在面对解决领土争端时的决策选择上,往往习惯重政治,轻法律。对利用法律武器尤其是进行国际诉讼解决中印边界东段争端,运用国际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一直不够重视。

在1962年边界冲突发生以后,印度也曾向我国提议双方协议进行国际仲裁,让国际仲裁庭来解决两国领土争端。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也缺少法律制裁的性质不能进行强制执行,这使得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很大的不可控性[[53]]。中国政府也因此严词拒绝了印度的提议,因为中国政府认为中印争议领土涉及的面积有12万平方公里之多,而领土又是事关两国主权的重大问题,单靠一纸仲裁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但相较于仲裁的不确定性,国际司法机构为解决国际争端预先设定了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合理的程序法与实体法规范,可以为证明中国的划界主张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提供一套具有公信力与权威性的判断标准。其判决原则是确定有迹可循的。

法律因其强大的说服力,可以在谈判中作为重要的砝码。如果中国能在中印边界谈判中利用国际法院确立的基本原则、证据规则和推理模式准确地论证本国的划界主张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可以对印度施加强大的压力,迫使印度接受中国的划界主张。同时,在边界谈判中适用国际法,还可以避免印度提出过分的要求,节约谈判的成本,避免中印双方再次因为领土主张分歧过大而难以达成妥协进而陷入僵局。国际法规则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依据的权威性也日益增强,因此,国内舆论与国际舆论都越来越信赖依据国际法所作出的划界协议。所以,如果中印能在边界谈判中主要依据国际法达成协议,那么,中印两国民众接受中印两国政府所达成的划界协议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强,两国政府也将不再有被本国民众贴上“卖国”的标签,以及被国际舆论讥讽为“无能”的危险,两国的边界方案才能更具稳定性和终局性,有利于国家之间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国际法可以为公平、合理地解决中印边界争端提供制度保障,可以证明中国的划界主张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近年来通过国际法院处理领土争端的案例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其优势也十分明显。通过国际法院进行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在承担相同的国际法责任的前提下,将领土争端提交给正式成立的国际法庭,国际法庭适用法律规则来解决领土争端([英]蒂莫西·希利尔.国际公法原理(第二版)[M].曲波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26.)。此种方法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国际法院是按照严格的规则设立的,法官则是通过严格的选举程序选举产生的;第二,国际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适用相关的国际法,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为一般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第三,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联合国宪章》为其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一方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形,相关当事国可将此情形诉求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建议或者决定采取行动来执行相关判决,这使得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通过审判活动中利用法律的威摄力,为国家间运用司法救济解决领土边界争端提供了可能。同时也可以避免国家间政治力量的干预和武装冲突,有利于维护争端当事国和周边国家的国家安全。在隆端寺案中,泰国和柬埔寨为解决边界争端先后采取了谈判、武装冲突、诉讼的方式。柬埔寨为了解决争议,和泰国进行了多次谈判,希望通过谈判能够解决争端,协商无果后柬埔寨采取了司法手段,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国际法院于1962年审理并作出了隆端寺地区归属千柬埔寨的判决,泰国对此并不满意,但还是履行了判决撤离了军队。在之后双方因为隆端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问题再起冲突后,柬埔寨首先想到的就是将问题再次诉至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在2013年作出判决。在判决作出前,泰柬两国达成一致,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接受。在判决做出以后,泰柬两国均表示满意,之后两国就未再发生冲突。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成功解决边界争端可以有效避免武装冲突和两国矛盾激化。

但是不可否的是,国际法院判决途径也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尽管规约要求法官应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律体系,国际法院法官的组成方式但仍存在着欧洲国家法官比例偏高的现象,虽然越来越多的中国籍法官在国际法院任职,例如从新中国第一位国际法院法官倪征燠,到国际法院第一位中国籍院长史久铺,先后有7位中国人担任过国际法院法官。但是我国长期对仅依靠国际法院15名法官就解决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的领土争端问题一直持排斥态度。在法院的一些判决,存在着明显偏袒西方国家的倾向。其次因为领土边界争端的特殊性质,让法院针对这类争端作出的判决更不易被执行,历史的纠葛、民族的情感、资源利益的追求等都让领土问题敏感而又复杂,国际法院运用生硬的国际法规则很难对领土归属作出完全符合双方需求的判断。领土争端当事方通常仅将争端的次要部分和对本国有利的部分交由国际法院裁判,这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整体案件事实的审理。最后,国际法院的执行力有限。这也决定了中方应当多管齐下。




五、结论




中印两国人民毗邻而居,古有往来互鉴之情,近有患难与共之交,现有共同复兴之业。圣雄甘地说:“中国和印度是同舟共济、患难与共的同路人。”印度莫迪总理也曾说过中印两国是“两个身体,一种精神”。我们所处的时代,国际格局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调整,其中一个重要趋势就是亚洲在全球格局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中印两国作为世界多极化进程中的两支重要力量,作为拉动亚洲乃至世界经济增长的有生力量,又一次被推向时代前沿。中印关系已经远远超出双边范畴,具有广泛的地区和全球影响。中印领土争端解决的目标一是维护我国的领土和主权完整,二是顺利解决同印度之间的领土争端,稳定周边,维护地区稳定和世界和平。这两个目标之间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虽然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国际社会并不限定具体以何种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参考我国以往实践,通过和平谈判、签订双边条约是解决中印边界争端最理想的出路。但是在谈判过程中,也应结合法律方式将国际法理念和原则贯穿于中印双方谈判和签订条约的全过程,善与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国际法手段,加强法律应对,以论证支持自己的主张,驳斥印方的无理要求。只要我们能够坚持在借鉴历史、分析现实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信互谅,综合采取以上的方式,那么中印之间领土争端的顺利解决就会指日可待。我们相信,作为两大古老文明,中印两国有能力、有智慧走出一条相邻大国友好相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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