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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馨教授诉知网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部分案例裁判书(全文)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终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馨,193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徙南,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德馨与上诉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561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德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学术期刊公司支付赵德馨经济损失135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共计14500元;判决学术期刊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中的判赔标准200元/千字过低。一、赵德馨起诉学术期刊公司后,被诉行为仍然持续,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二、被诉行为持续时间持久。三、赵德馨在国内外均享有较高知名度,其作品传播范围广、价值高。学术期刊公司在其知网平台使用涉案作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给赵德馨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应当适用相关惩罚性赔偿标准,按照900元/千字进行判罚。

学术期刊公司辩称:不同意赵德馨的上诉请求,请求予以驳回。

学术期刊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赵德馨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发回重审;请求判令赵德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学术期刊公司已就涉案文章的传播权取得合法授权,不构成对赵德馨的侵权。二、学术期刊公司具有期刊资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属于期刊,可以适用期刊转载法定许可属于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一审判决简单地认为学术期刊公司期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抗辩不成立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三、学术期刊公司在涉案文章的收录和传播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四、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五、一审法院诉讼费分担不合理。

赵德馨辩称,不同意学术期刊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学术期刊公司的上诉请求。

赵德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学术期刊公司支付赵德馨赔偿金22275元及赵德馨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28元、律师费972元,以上共计2327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权属的相关事实

涉案作品《关于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的分期问题》一文发布于《学术月刊》1960年04期,作者赵德馨。字数为14345字。

2018年1月1日,赵德馨作为甲方与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个人作品授权书》,载明:甲方同意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在本协议有效期之内以及之前发表或出版的全部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再许可授权以专有许可方式给乙方。前述授权亦包括甲方有权代理的作品。当甲方作品在网上被非法盗版传播时,乙方有权自行制止盗版侵权行为。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作品目录包括《关于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的分期问题》。

2019年9月3日,赵德馨作为甲方与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载明: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个人作品授权书》、授权作品信息登记卡和部分个人作品目录(下统称:授权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解除授权书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授权书,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权书解除,关于授权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双方均不得依据授权书相关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无其他争议;2.授权书解除后,乙方不再享有授权书约定的甲方全部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均归甲方享有,乙方亦未将前述权利授权其他方使用,乙方维权的案件撤回起诉;3.授权书解除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文字作品,之前已经使用的应当删除;4.甲方停止使用大医医学搜索网站作者授权专有账号,乙方自行处置该账号;5.甲方有权向侵权方追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书有效期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侵权的相关事实

赵德馨于2019年9月9日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89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赵德馨的代理人打开OPPO手机并还原初始设置,点击“软件商店”,搜索“知网”,点击下载安装“手机知网”,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登陆,点击“搜索”,在搜索栏处下拉菜单“作者”项输入“赵德馨”,点击《关于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的分期问题》,可以进行付费下载,下载后可阅读全文。

学术期刊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三、关于学术期刊公司主张不属于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一)关于学术期刊公司取得杂志社授权情况

2001年,《学术月刊》杂志社作为甲方就与学术期刊公司签署《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入编协议书(交盘入编方式),载明:就《学术月刊》杂志社达成如下协议:一、1.将甲方刊物的目录和正文资料编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7、如甲方同意,免费将甲方刊物的中英文题录、摘要(或每篇文章首页)编入《中国学术期刊题录摘要网络数据库》,并进入因特网,以扩大甲方刊物的影响。二、7.同意乙方将本刊中英文题录、摘要(或每篇文章首页)编入《中国学术期刊题录摘要网络数据库》,并上因特网。印章为“学术月刊社”。

2009年1月1日,学术月刊杂志社作为甲方与学术期刊公司签署《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载明:2.著作权使用。2.1甲方对乙方产品中使用甲方期刊文献著作权的许可。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将甲方期刊自创刊至本协议期满止出版的全部文献,以整刊或文章为单位,按《CNKI系列数据库出版标准》,汇编入包括但不限于附件3所列的乙方产品,通过光盘、网络、手机等载体进行出版发行,提供信息服务。甲方授权乙方在全球范围内使用甲方期刊著作权中的下列权利:数字化汇编权;数字化复制权;数字化制品形式(包括光盘、互联网出版物)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纸质期刊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权设计权;上述权利的许可使用权。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期刊的上述该等权利是独家使用,甲方保证不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该等权利。本协议终止后,对于本协议中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权利,乙方仍可独家使用一年。到期后,乙方可协商以非独家方式使用甲方在本协议中授予的权利。印章为“学术月刊社”。

2017年5月24日,学术月刊杂志社作为甲方与学术期刊公司签署《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载明:2.著作权使用。2.1甲方对乙方产品中使用甲方期刊文献著作权的许可。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将甲方期刊自创刊至本协议期满止出版的全部文献,以整刊或文章为单位,按《CNKI系列数据库出版标准》,汇编入包括但不限于附件3所列的乙方产品,通过光盘、网络、手机等载体进行出版发行,提供信息服务。甲方授权乙方在全球范围内使用甲方期刊著作权中的下列权利:数字化汇编权;数字化复制权;数字化制品形式(包括光盘、互联网出版物)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纸质期刊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权设计权;上述权利的许可使用权。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期刊的上述该等权利是独家使用,甲方保证不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该等权利。甲方在其自建网站免费发布甲方期刊全文每期应滞后“中国知网”当期发布时间三个月以上,同时不在其他网站发布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且不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其网站发布的期刊全文的链接服务。本协议终止后,对于本协议中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权利,乙方仍可独家使用一年。到期后,乙方可协商以非独家方式使用甲方在本协议中授予的权利。8.1本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2020年11月4日,《学术月刊》杂志社出具《关于<学术月栏>杂志社印章的说明》,载明:《学术月刊》由本杂志社编辑出版并享有著作权,本杂志社原印章为“学术月刊社”,后因工作需要,印章改为全称,即“《学术月刊》杂志社”,在2001年同中国知网签署的合同中,“学术月刊社”的印章有效,特此说明。

《学术月刊》2020年9月20日出版的第52卷9月号的版权页的《投稿须知》,载明:(七)作者向本刊投稿或提交文章发表的行为,即授权许可本刊对稿件享有长期专有使用权,包括本刊享有独家发表、出版、复制及发行的权利。且本刊有权独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网络传播作者稿件及本刊全文。稿件一经被采用,即付稿酬,寄送样刊。与前述相关的著作权授权专有许可使用费包含在一次性支付给作者的稿费中。向本刊投稿即视为作者同意接受前述对本刊的著作权授权专有许可。若不同意签署著作权授权专有许可的。作者应在来稿时做出明确书面说明。本刊将作适当处理。

(二)关于学术期刊公司认为其属于期刊的证据

2019年5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期刊出版许可证》,期刊名称: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载明: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准予该期刊出版。有效期自2019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0年3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出版平台cnki.ne。

学术期刊公司还提交《关于清华大学集成期刊上网的批复》《<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项目验收意见》《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批复>》、(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属于期刊。

四、其他事实

赵德馨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学术期刊公司在学术期刊网络传播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申请证据保全的(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458号公证书,显示在“中国知网”网站(www.cnki.net)上搜索《关于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的分期问题》,可以进行下载,下载后可阅读全文。

赵德馨提交(2020)京73民终1321、1322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29300-29303、29305-29312、2969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类案的判决金额及学术期刊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较大。学术期刊公司对上述判决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赵德馨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赵德馨主张律师费,但未提交相关合同和票据。赵德馨主张公证费28元,并提交面额为13515元的公证费发票。

一审庭审中,赵德馨确认涉案作品已经删除,并撤回原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赵德馨提交的《协议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89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官网关于赵德馨的介绍及所获奖项截图、学术期刊公司经营规模及荣誉、学术期刊公司部分中标信息截图、(2020)京73民终1321、1322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29300-29303、29305-29312、29694号民事判决书,学术期刊公司的提交的《期刊合作协议》《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个人作品授权书》《关于<学术月栏>杂志社印章的说明》《投稿须知》《期刊出版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关于清华大学集成期刊上网的批复》《<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项目验收意见》《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批复>》、(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作品属于文字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及发表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可以认定赵德馨系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者。根据赵德馨提交的与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协议,赵德馨已经撤销了对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授权,赵德馨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学术期刊公司提供涉案作品网络阅览及下载服务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第一,涉案作品发表于《学术月刊》1960年04期,学术期刊公司提交的2020年版的《投稿须知》不足以证明学术期刊公司曾就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与赵德馨达成许可使用协议。第二,学术期刊公司主张其提供作品网络浏览和下载服务构成法定许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网络转载系法定许可不构成侵权的法律适用依据,但该司法解释已经废止,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此项规定,学术期刊公司该抗辩不能成立。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在其经营的“手机知网”软件上登载了与赵德馨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已经构成对赵德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赵德馨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学术期刊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独创性程度、创作时间和市场价值,学术期刊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

关于赵德馨主张的公证费,赵德馨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对赵德馨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赵德馨所主张的律师费,既未提交委托合同,也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不能证明就相关数额进行约定,也不能证明与实际支出或可能的支持,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赔偿赵德馨经济损失3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8元,以上共计3028元;二、驳回赵德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赵德馨提交了其关于作品知名度的陈述以及赵德馨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吴汉东教授、赵德馨教授入选第二届湖北省文化名家的官方报道(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2018年11月发布)。同时附上一审提交的部分奖项。用以证明赵德馨在经济史领域具有极高的声望和知名度。学术期刊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该证据形式上是赵德馨的陈述,不属于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学术期刊公司提供涉案作品网络阅览及下载服务是否构成侵权;二、学术期刊公司的被诉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许可;三、一审法院关于学术期刊公司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一、学术期刊公司提供涉案作品网络阅览及下载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上诉主张其于一审中提交的协议书、说明及投稿须知等证据可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获得了赵德馨的许可。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作品发表于《学术月刊》1960年04期,而投稿须知系2020年版。故此,学术期刊杂志社主张《学术月刊》杂志社依据投稿须知取得了赵德馨的授权,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在此基础上,学术期刊公司进一步上诉称其依据其与《学术月刊》杂志社之间的协议书、说明获得赵德馨授权的主张,在赵德馨于本案中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亦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学术期刊公司通过“中国知网”网站(www.cnki.net)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侵害了赵德馨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学术期刊公司的被诉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网站上登载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不属于前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对学术期刊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审法院关于学术期刊公司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标准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独创性程度、创作时间和市场价值,学术期刊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系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证费,赵德馨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并已将公证费进行了均摊,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律师费,考虑到本案工作量,一审法院对律师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下载费,赵德馨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相关费用的支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因此,赵德馨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学术期刊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赵德馨关于一审法院诉讼费分担不合理的主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诉讼费分担并无不当,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德馨与学术期刊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赵德馨负担163元(已交纳),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姜丽娜
审 判 员  夏 旭
审 判 员  李迎新
审 判 员  李 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丛薇
书 记 员  姜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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