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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

吴杰臻 遇见吴杰臻 2021-06-11


近日,民法典已经进入最后的审议阶段,很快就要出台了。


平常一直关注婚姻家庭编的动态,但翻了下其它方面的草案,发现了一个将来会对我们的房屋有重大影响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一个叫“居住权”的用益物权。


需要特别注意,居住权不是放在租赁合同的章节,而是放在物权编里的用益物权章节。


这个变化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


一、何为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大家要知道,一个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个“权利”(权能)。


而居住权则把所有权里一半的“权利”给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物权。


光凭这一点,你就该明白是一个多牛逼的权利。


二、如何设立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

1.双方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

2.需要到房管局登记。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三、居住权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


根据草案的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但双方也可以约定有偿的。


四、居住权有什么用?


首先,毫无疑问,当你有了居住权,就可以在约定的期限里一直居住在里面。

比如,登记约定的居住权是10年,则可以住10年。


由于居住权是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即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住在里面,除非得到你的同意。


第二,你拥有了居住权,只能住在里面,不能拿出去出租。出租属于收益权了,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的,不是你的。


当然,法律也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房东)也不能把房屋出租出去,因为你拥有排除他人居住在这里的权利。


第三,居住权虽然不能阻止房东出售、抵押房屋,但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屋等于流通价值为0,没有人会接受抵押和出售。


假设你老公有一套婚前个人房产,结婚的时候设立了居住权给你,期限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有一天,你老公想偷偷把房屋卖了,不给你居住。买家买了这套房屋,能不能把你赶出去?


答案是不行。


因为,这个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物权登记有一个好处就是公示作用,推定所有人都知道。买家没有看到,是买家的事情。


房屋虽然过户给买家,但房屋的居住权仍然存在。你依然可以继续居住在里面。


那买家是不是被坑了?


当然是被坑了!被坑了,只能找卖家赔偿,不能把居住权人轰出去。


因此,这类房子就没有经济价值,没有流通价值。只有居住权消失后,它才恢复原有的价值。


如果你们买房的时候,不去房管局查册,到时候发现这套房子竟然有一个十几年的居住权,你的钱就白花了!


你不能自己住进去!


不能把别人赶走!


不能出租!


也卖不出去!


找不到接盘侠了!


同理,当老公拿这套房屋去抵押,也是这样的道理。虽然抵押借了钱,债主可以拿房子去拍卖。但房子不值钱,没人会买!


总而言之,一旦房屋设置了居住权,房东虽然可以卖房子,也可以抵押房屋,不需要经过居住权人同意,但买家和债主不会那么蠢,不会接受这类房屋。他们一定会要求居住权人同意取消居住权。


那么,居住权人就等于变相拥有了“转让、抵押”的决定权。


第四,居住权有对抗第三人的作用。


以前物权法没有把居住权规定为物权,夫妻离婚时会约定一方可以在某套房屋里一直居住到再婚。


但是,这样的约定只是两个人内部的事情,不能对抗第三人。


也就是说,那天房东把房子卖了或者因为抵押被拍卖,买家完全可以不认这个离婚协议,把所谓的居住权人轰出去。


现在就不一样了,因为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它可以对抗第三人。


谁也不可以把居住权人赶走!


新房东也不可以!


五、房东可以跟什么人签订居住权?


法律没限制居住权人的范围,既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子女,也可以是配偶,还可以是保姆。


对,是保姆!


想想,如果你们继承的房屋,发现保姆有了一个20-30年居住权!那就太刺激了!


六、怎么查到房子有没有设置了居住权?


购买二手房时,买家可以让中介去房管局查册。查册表里可以反映出这套房屋有没有登记过抵押权,有没有居住权,有没有被司法查封。


你也可以和卖家一起去房管局查册。


如果有登记过居住权,一定会显示出来的。


附:民法典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间;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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