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施行)

点击关键词进入专题参

刑法解释  法律查询  指导案例   律师手册

【罪名大全,点击查阅】

帮信罪 非法经营 非吸、集资诈骗  危险驾驶  盗窃  

诈骗  敲诈勒索  寻衅滋事  赌博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

毒品犯罪 受贿  滥用职权  故意伤害  更多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0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四)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四、关于死刑案件的毒品含量鉴定问题
  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推荐阅读

☛ 律师必备326份文书大全(2022版,附下载方式)

☛ 律师办理民商事业务操作指引大汇总!(共21件,2022.7整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2022版(共292件,目录+全文)

☛ 最全整理:2001-2022最高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7.25更新)

 《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2022)

☛ 2022版: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地方刑事司法规范汇编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法律读品
ID:lawread
民法典实务
ID:minfalaw
民法典应用
ID:gpslaw
法律实务手册
ID:quduzhi
住建法律
ID:buildlaw
法律权威解读
ID:lawzyk
最高审判研究
ID:needlaw
办公室交流群
ID:lawbef
两高实务解读
ID:legallegal
最高案例解读
ID:mfd_2021
民法典权威解读
ID:civlaw
法律人诗社
ID:WePoets
民商法律事务
ID:mshlaw
民商实务
ID:gh_2d6282135be0
刑法权威解读
ID:lawjour
民法典实务解读
ID:lawcnc
两高权威解读
ID:lawdna
最新法律适用
ID:lawfit
民法典帝国
ID:minfadiandiguo

秘书参考

ID:gwzldq2020

自然资源法律
ID:ziranlaw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刑事法律事务”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赞”,拜托!


“阅读原文”进行法律充电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