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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及使用说明

1.《吸毒检测程序》(公安部令161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第六条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  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  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2. 吸毒检测工作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确实存在吸毒嫌疑的人员方可进行检测,并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严格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切实减少执法随意性,努力提高检测准确率。


3. 对于拒绝接受吸毒检测、需要强制检测的,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再进行强制检测。强制检测以约束被检测人能够进行检测为限度,防止对被检测人造成人身伤害。要加强对吸毒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切忌简单地将吸毒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被检测人吸毒的唯一证据。


4. 对于被检测人对吸毒检测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实验室检测或者实验室复检申请的,办案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严格依照规定时间将检测样本送检测机构,及时将检测或复检结果告知当事人,防止推诿扯皮和侵犯当事人正常权益。


5.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报告的复印件可以送达被检测人,以告知其检测结果,并由被检测人在报告原件上签字。


制作参考


制作式样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禁毒[2009]816号)附件



来源:两拐 法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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