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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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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高空抛物罪

2、冒名顶替罪

3、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1、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一)

2、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二)

3、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三)


01

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行为,之前成立的罪名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在,高空抛物行为被《刑法》第291条之二独立规定成罪,即独立的罪名:高空抛物罪。


该罪的法益并非是公共安全,而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它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罪名,而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的罪名。


该罪并非行为犯或抽象的危险犯,而是情节犯,其入罪条件是情节严重。至于情节严重的判断角度,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高度、所抛物品的重量、抛物的次数、建筑物下面的环境等。


犯该罪,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该罪是故意犯罪。如因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不成立本罪,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过失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伤、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成立本罪,只能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


02

冒名顶替罪


该罪是结果犯,入罪条件是已经顶替他人所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国家工作人员犯该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受贿罪、渎职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等),应数罪并罚。


被顶替人同意行为人使用其身份,顶替其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易言之,被害人事后的承诺阻却冒名顶替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03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合情合理地误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如果不是合情合理地误认为,则依然成立盗窃罪至于是否合情合理,应当以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


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而侵占罪是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换言之,盗窃罪的故意形成于财物尚在他人占有之时,而侵占罪的故意则形成于已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后。据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从客观上来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支配人的状态。


一般来说,他人手提、肩背的财物,处于他人的直接支配下,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此当无疑问。但是,如果手提、肩背只是表现为对他人占有的辅助,则并没有占有该财物。


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的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


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给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


关于存款的占有归属问题。“存款”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其二是指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不管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存款人都占有了债权。因此,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存款债权转移到自己存折中的行为,当然成立对债权的盗窃罪。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只有上位者占有财物。此时,下位者对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此时,下位者对财物的占有成立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


封缄物整体,归受托者占有。受托者不法所有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封缄物里面的内容,归委托者占有。受托者不法所有封缄物内容的,成立盗窃罪。


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亲属占有。


分期付款购物的场合,如果在买方付清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享有(所有权保留),买主在付清货款之前处分财物的,属于(委托物)侵占行为(如果具有付清货款的意思,则缺乏侵占罪的故意与目的而不成立犯罪)。反之,卖方违反买方的意志窃回货物的,成立盗窃罪。


作者:蔡雅奇老师 综合来源:法青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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