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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规范使用枪支实务问题解答(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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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关于规范公安民警使用枪支,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均作了明确要求,现将相关重点内容以实务问答的形式摘录如下,供广大战友学习参考:


1.问:公安民警在执行哪些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答:(1)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2)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3)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4)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5)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6)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

(7)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问:遇到哪些情形,要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


答:(1)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3.问:佩带枪支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子弹未上膛时,打开枪支保险,子弹上膛时,关闭枪支保险;

(2)着警服佩带手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套、枪纲;

(3)着便装佩带手枪时,应当选用便携式枪套;

(4)着警服佩带长枪时,应当使用制式枪背带采取肩枪、背枪或者挎枪方式。


4.问:佩带枪支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执行特定侦查任务的除外);

(2)除因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3)严禁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

(4)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5)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规定。


5.问:一般情况下,使用枪支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民警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前提条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直接依据),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核心目的),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重要要求)


6.问: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民警能否佩带枪支?


答:民警在处置表达具体诉求的群体性事件时,一线处置民警不得佩带枪支。根据现场情况二线民警可以佩带枪支进行戒备,只有在出现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时才能依法使用。人民警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使用防暴枪时,应当按照现场指挥员的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弹种和射击安全距离,进行开枪射击。


7.问:什么情形下,民警应当持枪戒备?


答:民警判断可能发生暴力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持枪戒备,采取相应的戒备状态,并将枪口指向安全方向。


8.问:什么情形下,民警应当出枪警示?


答:民警发现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应当进行出枪警示,迅速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将枪口指向犯罪行为人。同时,命令犯罪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并口头警告其拒不服从命令的后果。出枪警示时,应当子弹上膛,打开保险,抠压枪支扳机的手指置于扳机护圈外,与犯罪行为人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枪支走火或者被抢。


9.问:什么情形下,民警可以鸣枪警告?


答:民警在现场处置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来不及口头警告的,可以直接鸣枪警告。


10.问:什么情形下,民警可以开枪射击?


 答:民警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枪射击的其他情形。

民警开枪射击时,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避免受到伤害。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并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


11.问:什么情形下,民警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


答: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枪支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3)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12.问:什么情形下,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答: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13.问:民警使用枪支造成伤亡的,应如何处置?


答:民警使用枪支造成犯罪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防止证据灭失。

民警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并在完成任务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配枪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民警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外使用枪支的,应当同时向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110报警台口头报告。


14.问:民警撰写《使用枪支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报告应当包括:

(1)使用枪支的地点、时间;

(2)使用枪支时的现场情况;

(3)使用枪支时采取的警告措施;

(4)使用枪支理由及造成的伤亡情况;

(5)弹药消耗情况;

(6)使用枪支后所做的处置工作。


15.问:检察机关对民警使用枪支行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检察机关主要从合法性、必要性两个方面,对民警使用枪支行为进行审查。

一是合法性审查:

(1)审查枪支使用人员的主体身份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具有警察的身份,是否依法持有持枪证。

(2)审查使用的枪支是否合法,包括:使用的枪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使用法定程序领取枪支、弹药,领取的枪支、弹药的数量情况以及相关技术情况。

(3)审查开枪行为是否合法,包括:是否系按照命令使用枪支,使用枪支时是否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的15种“经警告无效”而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是否依法实施了警告行为,是否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2种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况,是否属于《条例》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况,是否履行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义务等。

二是必要性审查。主要审查民警使用枪支是否符合合理原则、最小伤害原则、比例原则等。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令第191号)

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公通字[2015]2号)

3. 检察机关对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审查制度研究,作者:徐晹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8上)》


来源:法案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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