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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兰仕因“二选一”诉天猫索赔 自言“匹马立高台 单枪挑乌云”

王茜 新浪法问 2020-02-07

新浪法问 王茜

  继“618”控诉天猫“店大欺客”屏蔽自家产品后,格兰仕在“双十一”前夕就“二选一”问题将天猫诉至法庭。这可能是今年1月《电子商务法》[1]开始试行后,电商圈第一起商家诉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格兰仕公告称,该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1月4日得到受理。格兰仕还在文末道,“匹马立高台,单枪挑乌云”。
  对于本次起诉,格兰仕相关负责人对新浪法问回应称,“从年初开始,天猫方面就要求我们的经营团队‘二选一’,在我们拒绝下架其他网络零售平台后,天猫开始对格兰仕和经销商的正常经营进行不法干扰。我们本次起诉天猫,要求其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格兰仕没有透露索赔金额的具体信息。截止发稿前,天猫方面未就此事做出公开回应。

 图1:格兰仕方面提供的搜索异常情况梳理

  所谓电商“二选一”,是指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2015年京东就因为“二选一”问题将天猫告上法庭,近日该案才刚刚结束法院管辖权异议之争,尚在审理中。

  回顾双方恩怨,今年6月格兰仕连发数则声明和视频,称遭遇“不公平待遇”,“自2019年5月25日格兰仕拜访拼多多以来,格兰仕在天猫平台的搜索端陆续出现异常,导致正常销售遭遇严重影响。”格兰仕要求与天猫高层公开对话。

  格兰仕此举让电商圈的“桌下”规则浮出水面。拼多多联合创始人达达赞扬格兰仕“是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以来,第一家公开站出来对电商行业‘二选一’现象说不的企业。这是一家三观奇正,有勇气、有自信、有眼光、有信念值得尊敬的企业”,而天猫方面在表示搜索结果“一切正常”后就保持了缄默。

  不过,今年10月,在京东诉天猫案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尘埃落定后,阿里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曾经在其个人微博上表示,“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并表示“不愿意再被动的配合某些企业的无底线无休止的炒作了。

图2:阿里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个人微博截图

  格兰仕和京东的起诉中都提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包括过高定价、低于成本价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对象、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及差别待遇等等。

  《暂行规定》明确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后果,即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格兰仕起诉天猫,是否有胜算呢?针对格兰仕与天猫的纷争,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早前对新浪法问表示,如果格兰仕起诉,那么相关诉讼可能涉及到反垄断、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企业权益等多个领域,并且要具体参考双方协议或合同条款,较为复杂。而且,很多地方都需要厂家调查取证,在举证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对于举证难的问题,也有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格兰仕有可能会向法院申请调取天猫数据作为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电商圈出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二选一”的问题,监管层近来加快了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出台。例如上文提到今年6月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就对于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行了具体细化。前述今年1月开始试行的《电子商务法》也明令禁止电商平台“二选一”。

  此外,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据杭州交通918微博近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杭州召开了“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阿里巴巴、1药网、唯品会等20多家平台企业参会。会上专门提到,平台竞争加剧,“二选一”问题突出,引发各方关注。

  座谈会上指出,互联网领域 “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备注:

  [1]《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八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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