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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亲历者,扒一扒“中国GPT团队在无锡”这起案件

币圈刘律说 中本律 2023-02-24
最近看到一篇《中国版chatGPT团队在无锡看守所》,突然想起曾经一名当事人也给我转发过梁亮这起案件,但当时我没有细看,觉得和我也没关系。这篇文章标题写的不错,所以我也想看看,什么样的团队敢叫“中国版chatGPT团队”。细读下来,这不就是我代理的那起案件吗?!
2021年4月,我们团队三人接受了一起刑事案件委托,浙江某地一家公司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无锡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三人,并被冻结了巨额虚拟数字货币和多张银行卡。由于口罩原因,等核酸结果,开健康证明,约律师会见,4月18日,我们踏上前往无锡的列车,那天正好赶上比特币万刀回调。4月19日会见了当事人,并前往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提交了法律意见。

先说会见。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一上来他就告诉我说,可能是误会了,因为民警问他“哈勃币”的事情,以及发“哈勃币”的团队,他什么都不知道!一开始民警以为他在撒谎,毕竟这么大的案件(稍后会谈到),前期的侦查工作肯定会很细致的,但全公司所有人都这么讲,这事就有点蹊跷了,我猜民警遇到这样的情况也不多。会见结束后,我们三个律师见面的第一句话就是“可能被误伤了”
通过向办案机关了解情况,综合律师会见情况,我们初步判断这是一起部督案件,如果不了解什么叫部督案件也欢迎私信,主要是涉及一款称为“哈勃币”的虚拟数字货币,是一起多地公安机关联动的案件,印象中有无锡、长沙、成都、杭州等地。
5月10日,我又前往无锡会见了当事人,并进一步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案件进展,提交了取保候审材料,刑拘期满后,公安机关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一年之后解除取保候审,发还了电脑、手机等全部扣押物品。关于冻结的虚拟数字货币和银行账户,期间代理当事人就解冻一事提交了法律意见,因为公安机关的冻结手续是六个月,因为没有续冻,六个月后自动解冻,也就说所有扣押冻结的资产在2021年10月份全部解冻,这波被动持仓盈利还是挺可观的。
所以,我说自己是案件的亲历者并不为过,回到《中国版chatGPT团队在无锡看守所》这篇文章,其实内容很少,大部分都是节选其他文章的内容,主要提到了哈勃币的投资人,圈内的朋友看了大概都懂:
英文的看不太懂,总之高大上,但是中文的还是能看明白的,其中“回向基金”,我作为一个律师跟它打了很多次交道了,最近还有一起在诉案件,现在网上随便一搜,就是前复星集团总裁及 CEO 梁信军起诉加密资产管理公司回向基金,链接:https://www.tmtpost.com/nictation/4872728.html。同时,文章中还提到,“实际投资13,000个以太坊”,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角度来讲,我认为仅评价向机构募资这一行为,是不构成的。
文章节选的主要内容是梁亮案的犯罪嫌疑人背景,俩字概括“高知”,除了能引起吃瓜群众共鸣以外,对案件其实没啥意义,高知和犯罪没有正因果关系,也没有反因果关系。
节选的内容提到“第二件事,是根据用户使用Hubdex情况采取措施保护用户资产安全。比如在全面完善多签钱包之前,委托数字资产保管领域最知名的第三方公司Cobo钱包”殊不知,我当事人的资产也托管在Cobo钱包,正是因为Cobo钱包的托管机制,导致我当事人的资金和哈勃币的资金存在关联,这也是被误伤的最主要原因。
随后,我又详细看了公众号“梁亮案情”的一些文章,也在网上查了一下关于coinxp公链和hubdex的一些材料,结合自己办案的经历,有如下一些粗浅的认识:
1.关于“逐利执法”的问题。我不知道这个项目有多大的资金体量,能够让无锡这个2022年gdp高达1.49万亿元的城市“逐利执法”,网上从来也没有无锡“逐利执法”的负面言乱,最重要的是,我当事人的资金,无论是虚拟资产还是银行账户都已经解冻了,这是不争的事实,何况非吸的违法所得应当发还投资人。一句话,无锡不至于。
2.在“梁亮案情”公号中已经说了梁亮团队主要做的事情,一是发币,二是建立交易所。先说发币。关于币的性质问题,“梁亮案情”认为“HUB币是HUBDEX交易所的产权凭证,具有财产属性,是有价值的”,“指控两个罪名的基本逻辑,就是公诉机关认为HUB币没有价值。因为他们否认HUB币的价值,所以不认为2020年6月18日之前发行HUB的行为是一种投资行为,从而指控是非吸;因为他们否认HUB币的价值,所以认为2020年6月18日以后的行为是“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从而认为是传销犯罪。”这是什么虎狼之词,咱们且不说HUB币,就算是比特币以太坊,我国也不承认其财产属性,关于发币入罪的问题,我建议梁亮的家属去搜一搜类案的判决书是怎么写的,判决书是盖着法院公章的,那玩意不会假,比听谁说都更有说服力,有哪个判决承认说山寨币具有财产属性?就算币具有财产属性,和犯罪构成关系也不大。
再说交易所。去年,我代理了free自由协议和rac小浣熊的案件,这两个币是发在薄饼的,现在一审已经判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说白了,为啥要开发去中心化交易所,圈内的朋友都知道,那不是大所不给上币吗?不是为了给HUB“赋能”吗?说一千道一万,94公告说的明明白白,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无论是cex还是dex。另外我也关注到,HUBDEX是有人工提币审核功能的,当然项目方给出的解释是“防范黑客攻击的临时调整措施”。
3.关于非吸。“看当时的推广材料可以发现,当时在给投资人作介绍时,明确讲是投资行为,也明确提醒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很大,有可能血本无归,他们并未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以回报……再者,投资了捐赠了资金后,获得的是HUB币,如前所述,HUB是有价值的,它是HUBDEX交易所的权益凭证,持有者可以获得分配交易手续费、HUB币增值、获得新币等收益。”无论是p2p,还是影视、虚拟币等各类非吸,你去看合同,都没问题,都不承诺还本付息给以回报,重点要看你具体和投资人怎么“聊”的,有没有外包团队,有没有社区,社区怎么宣传的,有没有to the moon,高apy。非吸四性,违法性就不分析了,涉及这么多投资人,公开性也不分析了,社会性也不分析了,关键在于利诱性,我觉得大家看看下面链接里面的视频,可能更直观,特别是后面两个,还挺……
https://v.qq.com/x/page/g08842i9sld.html
https://v.qq.com/x/page/y3236q22bhu.html
https://m.weishi.qq.com/vise/share/index.html?id=79DEGYIEH1IOPm9dz
https://m.weishi.qq.com/vise/share/index.html?id=79DEGYIEH1Ih5VRle
4.关于传销。我直观认为,关于这个问题,“梁亮案情”介绍的可能比侦查机关查的都清楚:“Hub币持币用户取得收益方式有三种:(1)按持币比例持有交易所权益,参与分配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2)进行HUB币买卖交易,取得交易价差(3)质押HUB币,取得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关于动态收益拉人头,“梁亮案情”提到“本案中动态收益依据参与者的动态算力进行分配,分享算力收益是指,用户在其邀请下线用户及后续再邀请用户质押HUB币时取得算力,以自身算力在所有用户算力总额中占比参与分配每日新释放的12,328枚Hub币。”并且认为本案中以下线团队质押数量为变量计酬系“以真实销售业绩计酬的单纯的团队计酬”,截止目前,我没有看到任何一起判例认为销售虚拟数字货币被认为是销售真实商品,尽管“梁亮案情”认为“销售业绩”当然不是仅指销售商品,在区块链项目中,所指的“销售业绩”就是对挖矿的贡献大小。至于关于pos的解释,除了自己骗自己以外,大概是没啥意义的。

5.关于管辖权。我不是梁亮团队的代理律师,也没有看到起诉书,从侦查阶段管辖权来讲,我猜测,注意仅仅是猜测,应该是指定管辖的,原因前面也交待过了。

6.关于网上发声。挺好,鼓励,别付费就好,因为付了也是白付,首先,这个事不可能成为现象级事件,其次,即便是现象级事件,以当前司法环境,也不可能被舆论左右,如果本案最终判决无罪,也与舆论无关。
7.关于专家意见。此类案件,我从来不让我的当事人做专家论证,即便同案要做专家论证分摊费用,我也会劝我的当事人,除非当事人强烈要求。当然,在做专家论证之前,各位家属也可以尝试另一个思路,比如本案,你就说自己是被害人,想论证一下构成犯罪,你看看专家能不能给出。另外,现在很多司法机关在办案时,也会找专家进行论证,对簿公堂,能说哪个专家更吗?
8.关于罪名变更。这在实践当中是非常常见的,除了不懂法律的吃瓜群众会认为变更罪名是多么了不起的事情,具体到本案,有可能公安机关在立案时选择了相对保守的罪名,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原罪名不能评价哈勃币的全部行为,因此要变更罪名,当然,最终仍需法院判决。
9.关于无罪辩护。从律师的角度来讲,无罪辩护是最简单的且最没有压力的,只要尽心尽力去工作就好,一审不行打二审,二审不行打再审,再审不行还有申诉,申诉不行还有XX,反正律师费收了,至于结果,不保证。但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角度来讲,心里还是要有点数的,律师打无罪是工作,当事人打的是自己的人生。
10.这本就不是一篇严谨的法律论证文章,如果上述内容有不妥之处,不必介意,实在不行可以当一篇爽文来看。

最后,我觉得《中国版chatGPT团队在无锡看守所》这篇文章的配图还是挺能说明问题的,CHATGPT火了这么长时间,类似产品接连出现,见过哪个GPT有k线的?

作者简介

刘扬    

2022年度LEGALBAND推荐数字经济律师十五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秘书长、执业律师。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主要从事网络、区块链和数字科技与金融交织的细分领域刑事业务,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北京计算机学会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副秘书长(杨芙清院士任学会会长),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校友会理事。联系方式:135817513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扬律师团队成员普遍具有多年司法机关实务背景,持续关注泛crypto领域,擅长代理具有一定理据的涉币诈骗、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刑事辩护,涉币民商事仲裁,元宇宙、nft、web3.0等新兴领域行业合规及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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