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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维权的法律意见

王文振 漂泊舞者之诗 2022-09-13


中国劳工维权的法律意见

(本文由律师桂家林和澎湃新闻记者许振华提供,感谢两位对海外工人的关注。)

有部分中国劳工以劳务派遣方式前往海外中资企业工作,他们面临讨薪难、工伤维权难等问题。辗转回国后,他们希望能在国内开启维权程序,包括讨薪、起诉等等。

简单来说,河南、湖南、四川等传统劳务输出省份的农民工,在中介的哄骗之下,以不合规的签证(商务签)到了印尼偏远地带的中资镍矿园区工作。在当地,这些农民工陆续遇到了护照被扣押、工资拖欠、薪资不按预期提供、人身控制甚至是殴打、工伤工亡不愿赔付等问题。具体问题因人而异,有相似情况的人数以百计。

又因为回国机票昂贵,他们几乎不可能短期内回国;因为语言不通、身份不合法等问题,维权难以直接在当地展开。

对这些工人来说,在外包公司不愿发工资的情况下,他们该如何维权;在海外务工期间的人身伤害,有没有可能起诉,等等。

一、劳动纠纷的行政救济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时,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当向行政部门投诉,无法解决劳动纠纷时,可寻求司法救济。

二、劳动纠纷的司法救济

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国司法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决定着中国司法机构是否会受理劳动者的维权诉求,以及是否会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实现。

(一)中国司法机构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3 修订版)第532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即使被派往印尼的工人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被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国司法机构也有管辖权。


(二)中国司法救济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如没有取得对外派遣劳务的经营资格的,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对于涉外案件,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会受理。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可在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在15天内向用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一起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合同法》56、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根据被派往印尼工人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了应当按月发放工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等规定。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工人的人身损害,以及工资未足额发放等财产损害。

最后,应注意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备注:如果已经回国的工人,认为自己在海外务工期间,个人权益明显受到侵害,可以联系救援团,只需提供基本的个人信息,我们将设法联系律师给予帮助。当然,我们不承诺任何,只是尽量提供一些资源和相关帮助。


联系救援团对接微信:

谢女士:xiekaijuanxingfu; 
梁先生:hy8348080; 

吕先生:    lv423176423;

银子:      YMJ258785614;

有缘人:      YYRXIN;

韩女士:    qq85988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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