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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普 ▏“政治”概念的重述与政治学问题意识的转换

天津社会科学 天津社会科学 2021-09-10


原文刊于《天津社会科学》2020 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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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概念的重述与政治学问题意识的转换

                                  


摘  要对“政治”概念的不同界定,既反映了人们对政治现象认知的差异,也体现了人们政治问题意识的不同。现有的政治概念大体可分为“争权说”、“分利说”、“解决冲突说”、“制定规则说”和“管理公共事务说”几种。这几种观点对政治的理解都有一定合理性,但都存在较大缺陷。因此,有必要重构“政治”概念,即“政治是社会利益冲突不能自发调节的情况下,相互竞争的社会主体通过强制性的公共权力,运用制度、法律、政策等手段调节冲突,以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活动”。这一定义在强调政治制度重要性的同时,更凸显了大政方针、路线政策、发展战略、法律体系、价值选择等在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扩展政治学的知识领域,为政治学研究开辟更广阔的前景。

 
关键词:政治  政治科学  政治哲学 问题意识


近年来,中国政治学界的学术自觉意识显著增强,其主要表现就是对西方政治学话语的局限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对构建中国政治学话语体系的必要性有了更多的理解,对政治学话语体系建构的路径也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构建中国政治学话语体系,非常重要的是依据新的或被忽略乃至曾被误读的经验与事实提出新的概念、命题和理论;但同样重要的是对既有的概念、命题和理论进行反思,视其对现实的解释力和指导力如何。从人类思想的发展史来看,提出新的术语概念和对既有术语进行重述,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新的命题和理论,都是现实需要所推动的思想发展的表现形式。
  在政治学的概念体系中,“政治”这个概念是最基本的概念,同时也是歧义颇多的概念之一。对政治概念的不同界定,既反映了人们对政治现象认知的差异,也体现了人们政治问题意识的不同,而这些不同又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政治学理论体系的差别。笔者认为,近年来国内政治学研究虽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总的来说,对政治的理解和政治研究的问题意识还较多地受西方主流思想的束缚,与现实政治发展的实际需要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要推动适应现实需要的中国政治学理论体系的发展,政治学界需要做的一个基础性工作就是反思和重述“政治”概念,并由此形成合理的问题意识。
 
一、现有“政治”定义的不足
 
  关于“政治”的定义众说纷纭,按政治现象的一般属性来看,这些定义可分为“关系说”、“过程说”和“活动说”三种。
  “关系说”就是把政治理解为一种关系。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是列宁的“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政治就是无产阶级为争取解放而与世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关系”[1]。受列宁的影响,国内的一些教材也从关系的角度来界定政治。如王浦劬主编的《政治学基础》就把政治定义为:“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人们围绕着特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2]王惠岩主编的《政治学原理》则把活动和关系结合在一起,认为“政治是阶级社会中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3]。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政治学概论》大体沿用了这一说法:“政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和要求的集中表现,是以一定的阶级关系为基本内容,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4]。此外,罗伯特·达尔(Robert Alan Dahl)也是从关系的角度理解政治的,他说:“让我们大胆地把政治体系定义为任何在重大程度上涉及控制、影响力、权力或权威的人类关系的持续模式”[5]。
  “过程说”就是把政治理解为一个行为过程。比如约翰·霍夫曼(John Hoffman)就认为,政治“是一个解决冲突的过程,而这种过程只能以居于主体地位的党派进行得体的争论这种方式来进行”[6]。比尔·琼斯(Bill Jones)基本也持这一观点,强调“政治本质上是一个通常以和平的方式处理和解决人们之间利益冲突的过程”[7]。《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政治概念有两个解释,其中一个就是从过程的角度来界定政治的:“政治可以被简要地定义为一群在观点或利益方面本来很不一致的人们作出集体决策的过程,这些决策一般被认为对这个群体具有约束力,并作为公共政策加以实施”[8]。

此外,学界较多把政治界定为一种活动(或行为)。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政治的第一种解释就是:“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其付诸实施的活动。”[9]《政治学分析辞典》与此相似,把政治界定为“以社会权威的名义为社会制定和实施决定的人类活动”[10]。安德鲁·海伍德(Andrew Heywood)在《政治学》一书中给政治下的定义是:“政治在最广义上是人们制定、维系和修正其生活一般规则的活动。”[11]《布莱克维尔政治学辞典》则强调,“政治是涉及集体冲突及其解决的活动”[12]。实际上,伊斯顿(David Easton)讲的政治是“某一社会中价值的权威性分配”[13],以及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说的“‘政治’就是:争取分享权力或者争取对权力分配施加影响”[14]等,也都是从活动的角度来理解政治的。

  应该说,无论把政治理解为一种关系、过程,还是一种活动,都反映了政治的某种属性,因而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相对而言,把政治理解为一种活动更具有解释力。这是因为,任何社会政治活动都必然包含“关系”和“过程”;换句话说,活动一定是在特定关系之中进行并反过来影响关系的,且活动肯定不是一个瞬间行为,而是一个具有一定持续过程的行为。但反过来,说关系必然包含活动则有一定的牵强性,如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就不包含活动的含义;而过程虽然一定包含活动和关系,但它不像活动那样具有可观察性和可描述性。
  不过,政治概念中最主要的分歧还不在这里,而是在对政治的核心即政治主要是干什么的理解上。按照这个标准,我们可以把大部分政治定义分为“争权说”、“分利说”、“解决冲突说”、“制定规则说”和“管理公共事务说”几种。
  “争权说”的主要代表是马克斯·韦伯、罗伯特·达尔和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拉斯韦尔曾把政治研究规定为“是对权势和权势人物的研究”[15],认为“政治行为则是觊觎权力而采取的行为”[16]。这类说法把权力和对权力的竞争视为政治的核心。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把划分敌友视为政治的标准[17],墨菲(Chantal Mouffe)把政治的本质视为“冲突”、“对抗”、“权力关系”[18],也可归于这一类。
  “分利说”也强调权力,只不过它把权力视为分配利益(或价值)的工具,所以它的“政治”概念的重心是在利益分配上。这种政治观的主要代表就是上文提到的伊斯顿。
  “解决冲突说”是把社会冲突的解决视为政治的核心,前文提到的约翰·霍夫曼和比尔·琼斯的政治定义,以及《布莱克维尔政治学辞典》的政治定义,属于此类。艾伦·艾萨克(Alan C. Isaak)的“政治与使用权力以调停物品和价值分配上的冲突有关”[19]的说法,也可归为此类。
  “制定规则说”强调的是,政治的核心功能是为共同体制定规则、政策或做出决定。属于此类政治观的如上述《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布莱克维尔政治学辞典》和《政治学分析辞典》中的政治定义,以及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的政治定义。
  “管理公共事务说”的主要代表是孙中山,他说:“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20]。古希腊人理解的政治就是与城邦有关的事务,用现代的语言讲就是国家的公共事务。列宁说的“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21],也属于此类。
  应该承认,上述几种对政治的理解都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它们都反映了政治现象的某个不可忽视乃至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政治确实存在着权力的争夺,也确实涉及利益的分配,面对权力或利益的冲突也肯定需要加以调节或解决,而所有这些活动都需要一定的规则,而且总的来看,这些或多或少都涉及对公共事务的处理或管理。正因如此,所有这些政治定义也就都存在缺陷。它们只抓住了一点或两点,而忽视了其他重要的方面。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源于政治本身的复杂性,从而导致“在多样化的情境下,不同的理论家和政治行动者在运用此概念时强调不同的成分或因素”[22]。这不仅难以让人们全面正确地理解政治,把握政治的实质,而且会对政治的研究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政治概念重述的尝试

  安德鲁·海伍德曾指出:“不管我们讨论的是对立的概念还是不同的理解,关于‘政治是什么’的争论都值得继续深究下去,因为它揭示了该学科研究中一些最深层次的知识和意识形态分歧。”[23]这里,我们重述政治概念就是为了继续“政治是什么”的争论;不过,这种重述不是为了提供有关政治本质的终极知识以终结这方面的争论和分歧,而是为了深化对政治的理解,以便使有关政治的知识更符合政治的实际,也使我们的意识形态更加合理和更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重述(redescription,又译“重新描述”)是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倡导的合理的语言使用方式,也是推进知识和思想进步的一种方法。“就像罗蒂所设想的那样,重述是这样一种智力实践,它特意地被用于根本改造或替换一种已经僵化的但被很好防护的词汇。”“重述的目的不是提出争论反对目前熟悉的词汇,而是‘通过展示它如何能够被用来描述多种话题,使我们偏爱的词汇显得有吸引力。’”[24]因此,我们这里对政治概念的重述,就是试图克服上述政治定义的缺陷,化解不同定义之间的冲突,使之能够更加适用于政治中的“多种话题”,更能体现政治现象的复杂性。
  概念的重述就是为一个名词重新下定义。在这里,笔者尝试给“政治”重新定义:“政治是社会利益冲突不能自发调节的情况下,相互竞争的社会主体通过强制性的公共权力,运用制度、法律、政策等手段调节冲突,以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活动”。该定义的第一句话揭示了政治现象的起源或它存在的社会历史条件,即社会出现了不能自发调节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可能发生于个人之间,群体之间,个人、群体与社会整体之间,以及社会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等等。这种冲突主要是生产力发展导致私有制和阶级出现的产物。但是,阶级出现以后,也不是所有的社会冲突都需要通过政治来处理,实际生活中许许多多的日常冲突是靠道德、风俗习惯和自由市场等自发秩序来调节或解决的。因此,这句话还蕴含了一个重要的意义,那就是政治是有边界的,政治尽可能不要代替自发秩序去处理那些能够自发调节的冲突。这就避免了一些定义对政治过于宽泛的理解,有助于防止政治的扩大化。
  第二句话包含了两个要点,一是政治的参与者——相互竞争的社会主体,二是政治的主要工具——强制性的公共权力。相互竞争的社会主体是因利益冲突而形成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冲突方都能构成主体。生发于近代的主体观念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只要在相互关系中处于主导或支配地位就具有主体性。因此,自阶级社会以来,社会的不平等使得不同群体的主体性程度存在重大差异,因而他们利用或影响公共权力的程度也有重大差别。这也是导致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重要原因。强制性公共权力的载体是国家机器。这里强调其强制性,就是为了凸显政治调节机制与其他自发调节机制的区别。西方一些学者过分强调政治的非暴力性,如约翰·霍夫曼就认为,“政治是冲突的解决,并且一定涉及妥协、谈判和仲裁。凡是暴力卷入的地方,就不可能事实上解决冲突(它们只能被压制或遏制)”[25]。伯纳德·克里克(Bernard Crick)把政治看作是“通过一种自由讨论和没有不适当暴力的程序统治有分歧社会的一种方式”[26]。比尔·琼斯也强调,政治是以和平方式处理冲突的过程。然而,尽管政治文明要求和平地处理冲突,但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很多冲突也是难以和平处理的。另外,正是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才会导致当国家权力丧失公共性而仅靠强制力来维持统治时爆发革命的可能性。不理解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就无法理解革命这一重要的政治现象。否定政治中的强制性(暴力只是强制的工具)会导致以下理论困境:第一,它会使国家失去存在的理由,因为即使最民主的国家也都有着强大的暴力机器;第二,它无法把革命现象纳入政治研究之中,因为革命一般都带有非和平的特征;第三,它无法把紧急状态法下的国家行为纳入政治的范畴,因为这时国家主要是靠强制(如戒严)来维持社会秩序的;第四,它无法与自发秩序区别开来,而不作此区分,市场中的讨价还价、妥协谈判也可称为一种政治行为。实际上,政治作为社会冲突的调节机制,与其他自发调节机制的重要区别恰恰就在于它的强制性。因为,不能自发调节的利益,一定是人们不愿轻易放弃的重大利益,而这种不愿意轻易放弃而又相互冲突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去调节,共同体才有可能得以维系。所以,无论民主如何发展,我们也不能忽视政治强制性的一面。
  其实,我们定义中的第三句话涉及的就是防止国家强制力任意滥用从而维持社会稳定的基本方法,即制度、法律与政策等规则体系。这类规则体系既规范着社会的利益关系,又规范着公共权力及其运用。它们的有效实施既依赖于规则本身的合理性与合民意性,又以公共权力的强制力为后盾。一旦这些规则受到挑战,国家的强制力就会发挥作用。无论是制度,还是法律和政策,它们在本质上都是用来调节社会中的利益冲突从而规范利益关系的。这里用“调节”而不是“解决”一词,是为了强调许多社会冲突尤其是那些由社会基本矛盾所导致的冲突,除了通过革命来一次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变革以外,是不可能彻底解决的。日常政治生活中的所谓“冲突解决”,只不过是在约束条件下暂时达到的一种均衡状态。因此,用“调节”比用“解决”更能准确表达这种政治行为的性质。另外,这里的“利益”也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不仅仅指经济利益,而是包括与人和社会的所有需要相关的各种利益。
  调节这些利益冲突的目的,就是定义中第四句话讲的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各种利益的一个高度综合的表达。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什么样的利益或价值分配状况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定是没有普遍答案的。所以,稳定和发展一定是一种历史性的概念。但无论它具有什么样的不确定性,其中所包含的一定是一系列复杂且存在张力的价值要素。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就是社会合作体系的维持和改善,也是社会成员利益的维护和增进,因此它也是社会的根本利益和政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抓住这个目的也就抓住了政治存在的根本理由,抓住了政治的基本功能,也抓住了政治与其他事物的最主要的区别。
  当然,一些人可能会质疑说,这样的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许多政治参与者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对此,我们的回答是:第一,并非所有政治参与者都只是为了自身的狭隘利益,这是不容否认的历史事实。第二,除了极少的特例,即使只为自身利益的政治参与者,也往往要打着个人(或群体)权利、社会正义或公共利益的旗号以证明其诉求的正当性[27],或者在其他竞争者的约束下,不得不做出妥协,以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利益均衡状态。第三,这里说的政治目的主要是一种类似于“集体无意识”的东西,是社会共同体为维系自身必有的集体意志。换句话说,不管政治参与者抱有什么样的自我目的,只要这个社会的成员愿意生活在这个政治共同体中,那么出于他们自身的长远利益,其潜意识中总是会希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在关键时刻,它一般会以民意的形式成为多数人优先考量的价值选项,并成为影响政治走向的重要变量。实际上,许多政治争论的内容不是要不要稳定和发展的问题,而是什么样的价值要素和价值分配才能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问题,以及需要什么样的稳定和发展的问题[28]。第四,正是这种“集体无意识”式的意志,才使得政治生活中的价值评价成为可能,才能判断政治活动或政治措施的得失,才能区分政治参与者中的政治家和政客。
  艾伦·艾萨克曾说:“任何关于政治的定义都有不合理的地方,总有某些人对之不满意。”[29]上述这个政治的新定义也肯定会有不足的地方,并可能会遗漏一些重要的政治要素;但相比前述的几类政治定义,它无疑更为完备一些,因为它基本涵盖了前述几类定义中的要素。不仅如此,这个政治定义既能容纳政治科学研究,又能容纳政治哲学研究。而此前的许多定义,尤其是行为主义者的定义,只涉及事实问题,而不涉及价值问题。
 
三、政治概念与问题意识
 
  关于“政治是什么”的争论反映了政治研究中问题意识的差异。由于“这一争论决定了政治学这个学科本身的研究内容和分析参数”[30],所以中国政治学的发展首先要有自身明确的问题意识。
  政治问题意识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的政治研究者那里有着不同的内容,问题的关键是,这种问题意识是否反映了时代的基本矛盾和呼声。古希腊的哲人尤其像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虽未见他们对“政治”一词有明确的定义,但他们研究政治学的问题意识是比较明确的,就是如何维护和增进城邦的公共利益(至善),尽管他们的具体主张存在较大差异。西欧中世纪的政治学只是神学的婢女,因此,它的问题意识主要是如何把人们的现世关怀与来世的期望协调在一起。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在西方占据支配地位,如何保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核心问题意识。这种意识不仅体现在近代自由主义的启蒙思想家那里,而且体现在19世纪末以来获得独立学科地位的政治学的研究中。
  当代西方政治学无论是制度主义,还是行为主义,或后行为主义;无论是强调价值祛除的,还是承认价值不可或缺的;无论是把政治界定为涉及控制、影响力、权力或权威的人类关系(达尔),还是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伊斯顿),或是通过党派争论等和平手段解决冲突的过程(霍夫曼等),其主流倾向是把个人自由及与此相适应的自由民主制度视为政治正当性的标准和维护的对象[31],其问题意识基本都是围绕为何它们是正当的、这种制度是如何运转的,以及如何维护这种制度来展开的。描述和解释现实政治是如何运转的,这无疑是政治科学应承担的主要任务;探讨现有的制度如何得以维护或者为它进行辩护,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把现有政治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模式视为正当的唯一标准而不作反思,对政治学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的进步则不是一件好事。
  例如,罗伯特·达尔在评价当代一百多个国家的政治体系时,用的标准就是现代国家中人民参与政治过程的程度,以及个人和集团为了进入和影响决策过程而彼此竞争的程度[32]。对此,阿尔蒙德(Gabriel A. Almond)等评论说:“达尔的研究是早年很有影响的自由主义信念在当代的相对的变化形式,这种早期的自由主义信念确认,政治参与和公开的政治竞争在道德上优于其他一切形式的政治过程。这种认为参与和多元的政治体系绝对优越的信念,在西方政治学中以前一直占统治地位。”[33]虽然目前西方的一些学者对这一套体制和信念已有越来越多的反思,但也没有真正改变它在西方政治学中所占的主导地位。这从目前西方流行的政治学教科书中就可以看出。比如,莱斯利·里普森(Leslie Lipson)在《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中,就把政治学的问题归结为如下五点:(1)公民资格的范围:它是排他的还是包容的?(2)国家的职能:它的活动范围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3)权威的来源:它来源于人民还是政府?(4)权威的结构:权力应当集中还是分散?(5)国家的规模及其外部关系:什么样的政治单位更好?什么样的国际秩序是可取的?同时,他把这五个问题的回答又归结为平等与不平等、多元论和一元论、自由与独裁、权力的分散和集中、众多的国家和世界性的国家之间的两极选择[34]。简单来说,他实际上仍然把自由主义的自由、平等、民主作为政治正当性的标准和辩护的对象。
  我们并不是说以上问题是完全没有意义的,而是说这种问题意识是有局限的,并且没有抓住政治的更根本、更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说它有局限,是因为它仍然囿于西方近代以来的经验和意识形态,把复杂的政治现象简单化,无法对非西方的经验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评价;说它没抓住更根本更普遍的问题,是说这种问题意识所辩护的价值标准要么是过程价值(如民主)[35],要么没有反映人类社会的共同关切。阿尔蒙德和鲍威尔(G. Bingham Powell, Jr.)就曾试图从更宽广的视野来思考这些价值。他们把这些价值称为政治体系生产的产品,并以此衡量不同体系的生产力。其中,他们又区分了体系产品(包括体系维持和体系适应)、过程产品(包括参与、服从与支持、司法程序的公正)、政策产品(包括福利、安全和自由)。同时,他们看到这些价值不仅有程度的问题,而且还有相互间的冲突和权衡交换的问题。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局限,具有了历史的深度,从而使他们能够对非自由主义政治体制给出较为客观的评价。比如,他们对第三世界一些非西方式的动员型体制就给予了较高的评价[36]。
  不过,在笔者看来,阿尔蒙德和鲍威尔的说法在包容性或涵盖性上仍有局限。因为,其中的参与和自由应该说是现代的价值,在传统社会中它们基本不构成实际的政治诉求和政治问题。另外,把政治产品分为体系、过程和政策三个方面,又显得过于冗繁。实际上,过程产品和政策产品最终都会体现为或转化为体系产品。为此,在我们的政治概念中,就把政治产品简化为稳定和发展两大综合性的价值,二者大体相当于他们说的体系维持和体系适应,不过更接近于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所说的保护和变革。在施特劳斯看来,“所有政治行动的目的都在于保护或变革。当要求保护时,我们是希望阻止会导致更坏的变化;当要求变革时,我们是希望把某个事物变得更好。……因此,所有的政治行动本身都有一种指向性,即指向善的知识:关于善的生活或善的社会的知识”[37]。当然,在传统社会中稳定是占主导地位的,不过发展(即利益的增进)仍在政治中有一定的地位。
  我们把稳定和发展作为政治活动的目的,不仅使政治概念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评价力即它有助于解释和评价一切社会形态的政治活动,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转换了我们的政治问题意识。这使我们考虑问题的重点不再仅仅是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以便符合某种意识形态的标准,而是如何通过政治活动(包括政治制度的构建)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及评价现有的政治活动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另外,我们看问题的着眼点也不再仅仅是个人,而是包括所有个人的整体社会[38]我们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自由、平等、民主等不再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和政治研究的重要对象,而是意味着所有这些现代价值只有放在稳定和发展的根本价值下或二者的构成变量中去研究,放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以及二者之间的张力中去探讨,才能把握其正确的意义,才能在其形式、内容和程度等方面做出合理的选择,而不至于教条地对待这些价值,尤其是不至于走上歧途[39]
  另外,我们这样的问题意识,也不意味着政治制度和政府权力机构不再成为政治研究的对象。毫无疑问,它们仍然是政治学中的重要内容;但过去许多政治学教材和政治研究者忽视的大政方针、路线政策、发展战略(可统称为政策)、法律体系,以及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进行选择等国家治理的问题也会有重要的地位。事实上,国家发展方向的价值目标选择更具有战略意义和统摄性,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制度选择。所以,莱斯利·里普森说,政治学“首先要研究的主要是选择、优先性、价值、问题。尽管制度、程序和权力是重要的,但处于第二位”[40];王绍光也认为,政道比政体更重要[41]。
问题意识的这种转换,不仅会大大丰富政治学的内容,扩展政治学的知识领域,为政治学研究开辟更广阔的前景,而且会使政治学的研究更接近实际,也更加实用。我们相信,在这样的问题意识指导下,中国政治学话语体系的建设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本文作者马德普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政治与行政学
院教授)
 
 


[1]《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8页。
[2]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3]王惠岩主编:《政治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4]《政治学概论》编写组:《政治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5]罗伯特·A. 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王沪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7~18页。
[6]John Hoffman, A Glossary of Political Theory,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7, p.144.
[7] Bill Jones, et al., Politics UK,Philip Allan, 1991, p.5.
[8]《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4页。
[9]《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583页。
[10]杰克·普拉诺等:《政治学分析辞典》,胡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1页。
[11]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12]Frank Bealey,The Blackwell Dictionary of Political Science,Blackwell Publishing Ltd.,1999,p.261.
[13]转引自艾伦·C. 艾萨克《政治学:范围与方法》,郑永年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
[14]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31页。
[15]哈罗德·拉斯韦尔:《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杨昌裕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页。
[16]转引自罗伯特·A. 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第16页。
[17]参见卡尔·施密特《政治的概念》,刘宗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0页。
[18] Chantal Mouffe, The Return of the Political, Verso, 1993, p.49.
[19]艾伦·C. 艾萨克:《政治学:范围与方法》,第26页。
[20]《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661~662页。
[21]《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8页。
[22]杰弗里·托马斯:《政治哲学导论》,顾肃、刘雪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23]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第5~6页。
[24]Keith Topper, The Disorder of Political Inqui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85, 86.
[25] John Hoffman, A Glossary of Political Theory,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7, p.144.
[26]转引自Stephen D. Tansey, Politics: The Basics, Routledge, 2004,p.4.
[27]“权利”之所以能成为正当性的理由,不仅因为right本身就有正当的意思,而且因为它包含着这样一种含义,即这种利益不是我个人专有的,而是相同情况下的所有人都应该有的,因此它不是一种纯个人的理由,而是某种具有普遍正当性的理由。政治诉求之所以需要证明其正当性,就是因为政治生活具有公共性质,每一种选择都会影响他人或公众的利益。纯私人领域的个人选择则不同,它无论有没有理由,都不承担向他人证明的义务。需要提供行为理由这一事实既证明了政治行为的公共性质,又证明了公共价值或目标在政治概念中的不可或缺性。
[28]因此,这是一种实质的同时又是可争议的善的理论,而不是一种独断论。关于政治目的(稳定与发展)的这种争论,笔者把它称为共识下的争论(或冲突)。没有争论,政治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没有共识,政治也没有存在的可能。一般来说,关于手段的争论涉及的是技术性问题,主要是专家的事情;而关于价值或目的的争论恰恰是最具政治性的争论,这一方面是因为它涉及的是公共选择,另一方面是因为它涉及的是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的相互协调问题。
[29]艾伦·C. 艾萨克:《政治学:范围与方法》,第26页。
[30]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吴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31]我们这里强调“主流”实际上是承认西方学术和思想的多元现实,也就是说还存在各种非主流的对西方制度和主流意识形态持批判态度的学者。
[32]参见加布里埃尔·A. 阿尔蒙德、小G. 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456~457页。
[33]加布里埃尔·A. 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第457页。
[34]参见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4页。
[35]这是阿尔蒙德和鲍威尔对达尔的批评。参见加布里埃尔·A. 阿尔蒙德、小G. 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第457页。
[36]参见加布里埃尔·A. 阿尔蒙德、小G. 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第463~465、434页。
[37]Leo Strauss, What Is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p.10.
[38]当然,个人与社会之间是存在张力的,这种张力使得过于注重个人有时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反过来过于注重社会也会导致对少部分个人利益的损害。总体来说,社会的视角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这是个非常复杂的哲学问题。
[39]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稳定和发展应该是更高一阶的价值,而且其包含的内容要比自由、平等和民主多得多。如果把自由、平等、民主而不是稳定和发展作为政治价值评价的根本标准,那就容易教条地而不是历史地对待这些价值,例如把这些价值的一些不适当形式强行引入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现实社会,而不顾它们是否会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种情况很容易把一个国家引向混乱。
[40]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第21页。当然,里普森的价值选择没有摆脱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窠臼。
[41]参见王绍光《政体重要,还是政道重要》,《民主与科学》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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