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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雷 | 窦娥冤,谁来喊?

泽博刑辩 2023-08-01

Editor's Note

前著名律师、现著名非律师李金星(伍雷)执业16年的经验体会:刑事辩护,家属的作用极其重要,有的案件成败系于家属。原标题《当代中国刑事辩护,为什么家属的作用极其重要?》。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伍雷 Author 伍雷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这句话,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同样适用。

刑事辩护的职业理念、刑事辩护风格,就是律师执业经验的综合积累,其实质是经验总结与升华。

漫长职业生涯中,品味案件胜诉或者失败,洞察社会与人性多变,欣喜或痛苦后,刑事辩护律师心得、执业经验自然产生,之后又应验或修正。因此,作为一位曾执业16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自然也会多了一些“经验”。

今天与诸君分享的是我本人的执业经验体会之一:为什么在当代中国刑事辩护,家属的作用极其重要?

对于这个问题,以前是,现在仍然是我辅导当事人的主要内容。太阳底下无新事,律师工作内容永远是如此重复。

我们知道,太多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固然重要(有些刑事案件律师根本无法介入,讨论律师问题无意义),律师的专业水准和敬业程度对于案件走向会发挥很大作用。

但是,我们发现,这个过程中,案件当事人近亲属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甚至毫不夸张地说,有的案件成败系于家属,家属作用与价值完全超过了律师,以至于有时候公众甚至忘却了案件承办律师是谁,记住的只有坚持不懈喊冤家属的名字。

图:吴昌龙和姐姐吴华英

公认的案例,没有吴华英12年的坚持,就没有吴昌龙案的水落石出;没有念建兰8年的坚持,就没有念斌案的宣告无罪;没有李宁的坚持,就没有山东龙口李淑莲上访死亡案八年后多名官员被追责。

图:念斌和姐姐念建兰

还有失败的案例,我此处引用当事人自己的总结与反思,何其深刻!

案例一:(刘虎记者采访报道)广东女纪检干部为夫喊冤六年终失败:后悔一直“内部反映”

“被关押6年3个月才解除工作关系,到了监狱以后才开除党籍,这都是极不正常的。”陈建英说,丈夫被检察院以“劣币驱逐良币”构陷,历经5年7个月才完成终审,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关押了整整6年,2019年9月送番禺监狱服刑。“这期间,我们一直在喊冤,但都是听同事和朋友的话,内部向上反映,没有公开哭诉。事实证明根本没有作用。”如今的她感到非常后悔。

图:广东省检察院一份内部汇报材料显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均存在证据采信的重大分歧。

案例二:(周泽律师新浪微博)黄石王芳案:被告人当庭认罪的背后

“让我后悔和自责的是因为心疼王芳,不想王芳再受苦了,害怕监委对王芳的再次折磨,听信某些办案人员的话最大限度的为王芳争取缓刑和轻判,并幻想王芳很快可以出来,多方听取他人和律师意见,经历矛盾、痛苦与恐惧,权衡利弊,我决定不让王芳翻案,只要人尽快出来,没有过不去的坎 ,此时全家人都哭了,同意让王芳忍辱负重,委曲求全,为此父亲偷偷哭了几场,一直不愿接受这个现实。转至看守所的王芳也不甘心,不情愿,在检察院办案人员提审她时,就喊了冤,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当场很不高兴,训斥了王芳,当即将王芳想翻案的态度报告给监委,并让律师转告家属王芳的态度,也有中间人转告监委的意见,最好不要翻案,不然就对王芳不利。我一听就慌了,吓傻了,就让律师转告家属的意见,不要王芳翻案,我可怜的妹妹屈服了,同意不翻案。我让律师请求检察机关给王芳做认罪认罚,为的是为王芳争取最有利的判罚,但是他们拒绝了,认为王芳有翻案的态度,不具备条件。我们像可怜虫一样希望被同情,结果只有无情的拒绝。”

蒙冤的案由,千差万别。

蒙冤的路径,却“异曲同工”。

蒙冤人的经验,血泪换来的惨痛教训,往往“明白时却悔晚矣”,案件再也不能从头再来,自己亲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虽然从根本上讲,冤案最终形成的原因归结于当事人家属是极端不公平的。但从结果意义上分析,毕竟家属当初如改变一下自己的伸冤方式,也极有可能像念建兰、吴华英一样把自己的亲人解救出来。可惜,世事不能重演,冤案形成之后,申诉之路漫漫又艰难!

所以窦娥群里的冤案家属,每每谈起此事,都感慨明白的太晚了。更令人揪心的是,无数的家属,都在重复走着同样的弯路。

我经常讲的一个基本理论:案子最终胜利需要三驾马车。我愿意再次重申三驾马车理论:被告人,家属,律师,只有拧成一股绳,各自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才有可能赢得一场冤案的胜诉。

为什么会这样?这又是我深入思考的另一个方面。

我认为这主要是两个方面原因造成的。

首当其冲的,就是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还不是很发达,距离实现司法公正之路还有很长的距离要早,尤其对我们司法改革的成果不可高估。

虽然,我们提出了很高的口号式要求,也套用了大量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法律程序、法律术语,但根本上讲,依据我的观察,我们当前的司法的实际状况在刑事诉讼方面,本质上和两千年前赵高治斯时代没有根本的区别。

两千年前办理刑事案件流行的口供为王、刑讯逼供、领导干预、有罪推定、自我辩护得不到重视仍然是当今刑事辩护的主要问题所在,而且目前还看不到根本的希望与解决路径。

因此,与之相适应的一定是孟姜女哭长城、拦轿喊冤、击鼓鸣冤式的刑事诉讼解决机制。至于学者们讨论的刑事辩护在法庭的各种技术,完全是一厢情愿,几乎所有人都知道,法庭本身并不能决定案件。越重大案件越是如此,这几乎是公开的秘密。

另外一个方面,又是刑事辩护职能的急剧弱化与律师管制的急剧加强。

我们看到,目前有很多领域,律师的辩护职能急剧削弱,甚至大有退出该领域的趋势。某某类案件就不用说了,甚至某某类案件的标准本身也是非常模糊,律师完全无法介入。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辩护,法律完全没有设定,实乃倒退。

职务犯罪全过程辩护也基本名存实亡。几年前,某省就宣布全省检察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无一例被法院宣布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众所周知的是该省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审理水平之低下,实为行业共识。

无独有偶,当前涉黑涉恶辩护其实也已经进入窘境,律师极为无奈。昨日,某省检察院竟然宣称所起诉的全部涉黑涉恶案件全部被人民法院做有罪处理,一时舆论哗然。如此以来,法院何用?

不平则鸣。但想说话的律师似乎噤若寒蝉。律师为当事人喊冤已经成为一件谈虎变色的可怕事件。

因此,当代中国的刑事辩护,家属喊冤,完全是一个悠久的历史传统的复兴,也是和我们当前刑事诉讼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正所谓“存在即合理”。研究刑事辩护,不研究当事人喊冤,是万万不行的。

但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我因此邀请朋友们接下来可以和我一起深入研究探讨这一中国特色的实际问题。

伍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于贵州高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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