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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青岛海事法院现就有关诉讼服务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诉讼服务全部延期,已在本院公告送达确定的庭审顺延至2月3日,其他在此期间安排的庭审、听证、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我院将另行通知。

二、向我院申请立案、缴费、退费、阅卷及补充材料等事项,鼓励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进行网上办理,尽量减少出行。

三、申诉信访事项可通过12368诉服电话办理。 

四、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开庭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六、在此期间,所有来院的外单位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均需佩带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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